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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中国的择校现象看中外择校制度之异同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6 06:08:58     阅读:


  摘要:择校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美国、英国、日本、丹麦、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各国得到理论的充实与实践,并得到了政府的支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大部分地区已基本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满足了国民对教育数量上的需求。在接受教育的问题上,人们不再仅仅满足于“有学可上”,而是进一步追求“有好的学校可上”,即由一种对教育“量”的追求转向了对教育“质”的追求。但是,与上述各国政府对“学校选择自由”的支持态度不同,我国明令禁止择校,尤其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即使是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政府也采取了“三限”(限制人数、钱数和分数)的政策。本文尝试从理论和实践两大角度分析、研究我国与发达国家在择校制度问题上所存在的巨大差异。
  关键词:择校制度;异同比较;原因
  作者简介:索姗姗 (1983-),女,河南安阳人,首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教育管理决策。(北京 100048)
  
  择校是一个世界范围的共性问题,也是困扰教育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许多国家都在实施或正在制定择校政策。在我国,教育行政部门不断强调不准择校,采取了多种行政措施来牵制择校,并做了不少教育疏导工作,但择校之风却愈演愈烈。
  一、问题的提出
  每年七八月份,许多家长都忙着为自己的孩子选择一所满意的小学或初中。但是在安徽省铜陵市,如果在街上随机问一个家长,最想让孩子就读哪所学校,得到的回答绝大多数会是:“我们这里的学校都不错,只要给孩子选择一个离家最近的就可以了。”据说在10年前,铜陵市的“择校风”也很盛行,那么,“择校风”是从什么时候慢慢在铜陵市消失的呢?为什么家长们不再热衷于给孩子“择校”?按照铜陵市教育局局长金燕的话说,解决“择校”问题,关键要加强薄弱学校建设,让薄弱学校的基础设施和教学质量都提上去,基本达到重点学校的水平,使“择校”失去意义。
  无独有偶,今年,北京市教育部门对小升初做了更严格的规定,如禁止学校通过自行组织的考试或测试录取学生,不得要求学生提供各种荣誉证书和等级证书,大型招生咨询活动一律停办等,但今年的小升初大战并不比往年平静。许多家长凌晨就赶往学校门口排队,不少家长带着孩子在多个学校之间往返奔波,学生们手里拿着大量获奖证书等候学校遴选。
  从以上截取的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为何“择校”问题在有的地区得到了解决,而有的地区却屡禁不止。日前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置重点学校和重点班,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这能否从根源解决择校问题?每年择校问题展开的拉锯战使我们需要从更广阔的角度来审视这一问题,试图从对国外择校制度的研究,从中外择校制度异同的比较中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择校制度。
  二、国外的择校制度
  “就近入学”是世界各国在普及教育以后所采取的通行做法,在20世纪80年代曾是发达国家在义务教育阶段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作为发达国家的代表,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各州均实行“划分学区,就近入学”的政策,受教育者在选择受教育学校方面的自由受到很大限制,一般只能在学区内到公共教育当局指定的公立学校就读。择校只限于少数富裕家庭选择私立学校,有宗教信仰的家庭选择教会学校。
  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制度作了重大调整,逐渐放松了对就近入学的限制,甚至推行鼓励择校制度。在美国,1988年布什在总统竞选时提出了“教育复兴”的竞选口号,向选民承诺将致力于教育改革以提高公立学校教育质量,建立良好的学校教育环境,在其关于基础教育的政策中,提出了最富争议的包括私立学校在内的选择制度。1984年4月,布什总统签署了《1989年教育优秀奖励法》,希望通过家长为其子女选择学校促进开放式招生。1990年春,布什总统在其宣布的“美国2000年教改方案”中明确提出推行择校,并主张在公立及私立学校广泛的范围内开展。从此,“择校”便成为美国教育界关注的热点。1991年布什总统提出“美国2000年计划”,呼吁进行全国教育改革,其中很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鼓励选校计划。在1993年教育财政预算中,他提出将32.3亿美元用于学校选择计划。[1]
  克林顿执政期间继续推行学校选择政策,只是在具体措施方面表达了与布什不尽相同的观点。他强调不反对公立学校间的竞争,但反对将公共经费提供给私立学校的“教育凭证”。他提出了一个仅在公立学校范围内进行的有所限制的选择计划。为此,他推出了一个与学校选择有关的“特许学校计划”。1995年他还在国情咨文中积极主张各州以立法形式支持特许学校的创立。总统布什一上台就公布了一个名为《不让一个儿童落后》的教育蓝图,由此推出了本届政府的教育新政策,其中之一便是促进获得信息的家长的选择。[2]
  与美国一样,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也广泛推行择校。教育被看成是一个开放的市场,家庭是市场的消费者,可以根据学校的办学质量为子女选择学校。1980年,保守党上台不久就公布了《1980年教育法》。该法规定,家长具有在公立学校体系内进行选择的权力,并有权利得到关于被选学校情况的资料,除非这些学校已经人满为患或有其他充分理由拒绝,家长的选择一般都应得到满足。此后,《1988年教育法》的颁布,进一步扩大了家长择校的权力,该法通过实行“开放入学”的政策,把招生的权力由地方教育当局移到了学校,并通过增加学校的类型来扩大择校的范围。进入90年代以后,家长的选择又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1993年教育法》再次使家长择校得到更多的帮助。地方教育当局被要求向公众公布更多的关于学校的信息以及其他行为指标。[3]
  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也在尝试推行择校政策。就连限制择校最坚决的以色列,在过去的10年中,教育当局对推行学校融合以及保持政府对所有教育活动全部负责的立场也开始动摇。人们对学区划分规定的执行越来越松弛。因此公众对学校融合政策的反对意见越来越大,认为按片划分就近入学的制度剥夺了父母为他们的孩子自由选择学校的民主权利。随着中央政府对学生入学控制的放松,以色列出现了两种类型的竞争:一是学生家长之间为给子女选择最好的学校而进行的竞争;二是各学校之间为吸引好学生而进行的竞争。[4]
  三、中国的择校制度
  目前我国实现教育公平的现状是:大部分地区已经完成普及义务教育,在数量上满足了人人受教育的需求,达到数量公平;这些地区正在追求优质教育的区域性均衡发展,通过优质资源的有序扩张等政策,努力实现人人都有机会接受优质教育的目标,力图实现质量公平。在这种情形下,家长、学生和社会自然产生对学校进行选择的愿望。
  而与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择校需求相对立的是我国“明令禁止择校”的政府态度。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1985年起,各地相继开始改革,到1993年已基本实行小学就近入学,初中入学除少数学生经保送、推荐入学外,多数学生划片升入初中。政府明令禁止择校。1997年,国家教委再次下文“取消择校生”。可以说,在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对择校基本持否定态度,即使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政府也采取了“三限”(限制人数、钱数和分数)的政策。但是事实上,由于没有相关具体配套的政策法规来调节、规范择校行为,择校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今越来越盛行,成为一种“法律不认可、政策不允许,事实上却相当普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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