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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义学视角下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0 06:21:16     阅读:


  摘 要:缺乏逻辑自洽的体系结构及其内容的二元性是商法教学面临的困境,被提倡的商法教义学对商法的教学也产生了影响。以“个案——规范”为分析框架的案例教学法具有规范主义的法律思维和实践品性与商法教义学相互呼应,案例教学法应该成为商法教学的重要模式。案例教学法在运用时需要遵循系统性原则和互动性原则,注重案例库建设并需要教师的精心准备与设计。
  关键词:商法教义学;商法教学;案例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18)23-0074-04
  Abstract: The lack of logically self-consistent architecture and the duality of its content are the dilemmas faced by commercial law teaching, and the advocated commercial law dogmatics also has an impact on the commercial law teaching. The case-based teaching which regards the "case-specification" as analysis structure features legal thinking with normative theory and practice character, and it matches commercial law dogmatics mutually. Case-based teaching should become an important method of commercial law dogmatics. The application of case-based teaching should observe the doctrine of systematicness and interactivity, pay highly attention to construction of case library and require the meticulous preparation and design of teachers.
  Keywords: commercial law dogmatics; commercial law teaching; case-based teaching
  商法是商人以及商事交易实践的产物,实践性是这一学科十分重要的特点。Larry Garvin教授曾指出:“在今天的环境中,商法已不是一个光荣的学术职业。选择从事商法工作的学者,会给其学院派的同事一个很强的信号,他只是渴望成为一个法律技术者而非高端的学术理论家。”[1]但现实中的商法教学却让人尴尬,尤其是商法总论的教学带有很强的自话自说、脱离现实的感觉。这种“远离规则”的“坐而论道”纵然授课的教师讲得“头头是道”,却让听课的学生感觉索然無味。因此,要改变这种教学状况,探索实践性的商法教学方法显得十分必要,特别是在商法教义学日益被推崇的现实下,讨论与之相呼应的教学模式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一、以规范为中心的商法教义学
  (一)商法教学面临的困境
  在教学过程中,很多本科生感到商法难以驾驭,不仅庞杂的体系和灵活的制度不易掌握,而且纷繁复杂的商事活动使得理论与实践的难于衔接。虽然商法学与民法学的渊源颇深,就适用主体而言,民法与商法的适用主体具有法律上平等性;就基本法律制度而言,民法与商法共享基本的制度组建,尤其以私法自治与意思表示为重。但民法经过数百年的研究积累形成了较为系统的逻辑体系,类型化的法律关系、结构完备的权利体系、传承贯通的研究方法使得民法无论在教学内容还是教学方法上更加成熟。而商法从起源上看就是一种经由商业活动形成的自发秩序,商法规范表现为更强的跨国性、商法在国际间的一体化和趋同性更为明显,商事往来的明晰性、公开性和信赖保护是商法规范向来追求的品质等等。商法规范商法学教学的困境在于缺乏成形的、系统化的、逻辑自洽的体系结构,现有商法教材和著述所建立的商法理论体系千差万别,有的甚至在逻辑上的矛盾显而易见。但商法的技术性使得许多制度无法靠生活经验推导,商法各部门法的差异性使得教学不能脱离市场交易规则和惯例只讲授法律关系,更不能避开市场系统单纯分析法律关系。
  一方面,商法总论与商事部门法存在差异。围绕着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展开的商法总论的教学目的在于引导学生了解商法学的基本理念、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商法学部门法的教授不仅要厘清概念,更要着重于规范制度分析。此外,商事部门法都表现了一种显著的“商事关系从建立到终止过程”的制度脉络。商事关系的构建受法定要件的约束,商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方面任意性的规定更多。这种差异性需要教学过程中结合制度脉络和制度价值、规范特性三者归纳内在的逻辑结论,注重培养学生制度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另一方面,商法中主体法与行为法存在差异。商事主体法定是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无论是公司法中的公司、保险法中的保险机构、证券法中的证券机构等商主体的类型、内容都是法定的,强制性规范的立法根据的说明和分析是教学的重点。商事行为法强调风险的分配,对诸如公司发起人的连带责任、票据支付前手连带责任等涉及交易秩序、第三人利益的行为采用强制性规范予以规制;对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更加尊重意思自治,法律仅基于公平的原则予以矫正;对涉及诸如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票据的无因性、保险利益等关乎部门法制度基石的内容以强制性规范为主。故而,对商事行为法的教学应侧重风险分析和风险分配的评价。[2]
  (二)商法教义学对教学的影响
  如果说商法教学本身面临的问题促使教师在教学方法上不断探索的话,那么商法教义学的提倡对教学的影响更是不容小觑。作为一种法学方法论,法教义学必定属于一种法律思维方式,它是立足于既存法律规范——以查阅法律规范文本为基本前提,并探求法律规范的解释及其体系化,而规范解释的过程中需要穿插着案件事实(类型化思维),且最终的落脚点在于构建起“通过解释与适用法律规范来分析法律问题”的模式、技能与方法。[3]法教义学方法的功能包括:稳定功能,通过法教义学的体系化与解释工作能使实践中的问题具有相对稳定的解决方法;改进功能,法教义学的制度化运作可以促进对相关问题更为细致深入地研讨,使法律制度与法学方法得到有效改进;减轻负担功能,由于法教义学研究者的不懈努力,大部分案件可以援用已被广泛接受的语句、概念、逻辑和体系,这极大减轻了法律人讨论相关问题的成本;技术功能,法教义学为庞杂的实在法规范建立了一整套清晰的概念和逻辑体系,有利于法学的教习和法学研究成果的传承;控制功能,法教义学构建的概念和逻辑体系为检验司法判断中各规范彼此逻辑是否相容与和谐提供了有效手段,控制并生成普遍化原则和正义;影响功能,法教义学还强调借鉴教义传播创造出法律互动与影响模式,这有助于初学者与普通民众掌握法律知识,并产生对法律的认同。[4]蒋大兴教授指出;“尽管整个中国法学适合怎样的法教义学——传统的还是开放的——仍可进一步探讨,但对于中国商法学而言,首先需要基础与规范的法教义学,改进目前落伍的商法解释传统。因此,走向/改造商法教义学,就成为我们未来的道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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