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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日三国教育督导比较研究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21 06:07:46     阅读:


  摘 要: 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一部分,也是各国政府管理教育的重要手段。但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体制的不同,各国的督导目的、方式、职能等方面也不相同。本文从督导机构与职责、督导人员、督导的实施三个方面对中、美、日四国的教育督导进行比较与分析。
  关键词: 中国、美国、日本 教育督导 制度 比较
  
  教育督导对提高一个国家的教育发展水平和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如何更好地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发挥其监督及指导的职能,各国都有着不同的选择。
  一、教育督导机构与职责的比较
  我国的教育督导机构从属于各级教育行政机关而分级设置。建国后,我国把视导工作交给职能司、处去处理。“文革”期间视导工作停止进行。1981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逐步恢复了视导制度。目前,全国已经有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立了省级督导机构,建立了中央、省、地、县三级教委教育督导室,教育督导机构逐步发展进步。我国目前的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监督、评估、指导和反馈四项职能。
  美国的教育督导一般称为教育辅导,从事辅导工作的人员叫做辅导员。美国的教育实行高度的地方分权制,教育督导主要由州、学区承担,联邦虽然设立教育机构,但并不具备掌控教育的权力。各州设有州议会、州教育委员会和州教育厅。州议会主要是制定法律或法令来规定本州的教育政策或方针,同时对州教育经费和一些重大的教育决策进行表决。州教育委员会主要负责本州的教育决策。各州教育厅的职责范围是不同的,但是在教育辅导方面,各州的教育厅都是负主要责任的。
  日本的教育督导制度包括视学制度和指导主事制度,具有非常浓厚的本国特色。为了使教育督导有效的实施,日本设置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两类三级督导机构,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网络。两类指文部省的视学官和地方的指导主事。三级指的是与日本的行政区划相一致的文部省、都道府县、市镇村的督导机构。第一级文部省主要是对中小学和高等教育进行协调指导,第二级相当于我国省一级的都道府县,主要负责对都道府县的中小学教育进行帮助指导,第三级市镇村的督导机构主要负责对市镇村的中小学教育进行指导帮助。[1]此外,文部省、都道府县、市镇村教委之间不是上下级领导的关系,各级督导机构是独立并存的。
  二、教育督导人员的比较
  我国的教育督导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先实践、后任命的原则。教育督导人员在上岗前都要接受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督导理论的培训。我国对督导人员学历的要求一般是受过高等教育或同等学力,要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1986年国家教委督导司召开的督导工作座谈会对督导人员的具体条件作了初步的规定,此后,在1991年,国家教委颁布了《督导工作暂行规定》,详细列出了督导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有一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教学工作业务;(四)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敢说真话;(五)身体健康。[2]
  美国由于各州的教育制度和教育状况并不相同,因此并没有统一的有关辅导人员资格和职责的统一规定。但是,美国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督导人员任用的资格标准是相当高的,各州均建立了教育督导人员的证书制度,由各州教育厅颁发。申请人须持有督导人员证书(Supervisory Certificate),才有资格应聘督导人员岗位。对于取得专职督导人员证书的资格而言,各州规定各不相同,但大体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求,包括学历、经验、专业和年龄四个基本方面。[3]各州一般要求督导人员具有学士或硕士学位,受过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学法、课程设计及测量等方面的训练。除了专业训练,美国对辅导人员的工作经验、专业训练、技能水平等也作了特别的规定,此外美国也有一些州规定辅导人员年龄须满24岁。
  日本二战前的督导人员的职责主要是代表国家对教育行使监控,所以督导人员几乎都是官吏。二战后,日本的指导主事可以由除大学以外的公立学校的教师来担任。据统计,日本的指导主事70%以上的是教师。目前,日本多数县是采取推荐和面试相结合的方法来选任督导人员,少数地方采取考试录取的方法,个别地区主要是从考试合格的教导主任中选聘。日本对督导人员的要求主要是要有从事教育工作的经验,具备渊博的知识,学习过课程和教学法、教育行政学、教育心理学、儿童心理学、青年心理学、教育财政、学校管理等课程,对教育法令、规章制度、学校工作的内容和特点有着充分的理解。此外,现代日本的教育督导制度也非常注重督导人员的品德,指导主事可以理解他人的问题,待人热情、宽容,有着良好的个人品质,乐于助人,尊重所有的人,等等。
  三、教育督导实施的比较
  我国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下级机构对我国教育政策、方针、法律、法规贯彻的情况;对下级教育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评估、指导和反馈等。
  我国教育督导部门是以行政权力为本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无论是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教育执法检查,还是对中小学校、民办学校和职业学校的督导检查,都是依靠行政权力推动的。教育督导部门所拥有的行政权力的大小,以及对其的使用成为我国教育督导的关键。[4]
  美国各州的教育辅导方式是不同的,一般而言,主要有三种辅导实施方式:行政性辅导、服务性辅导、行政性辅导与服务性辅导相结合。行政性辅导是教育机构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地区或学校进行探访。辅导人员主要是由专家、教师代表、教育行政人员、社会人士、家长代表等组成。服务性辅导是由专职辅导人员以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深入到学区或学校中,其主要的任务包括:听课,与教师探讨课程、教学等问题,召集教师会议、研讨会、学术报告等。辅导人员可以更直接地深入到学校、课堂,从而能更好地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了解教师、学生和家长对课程、教学和学校全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更好地促进教育的发展,日本的教育督导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走访学校;二是组织在职教育。走访学校是日本督导的传统方法也是最主要的督导方法。日本的走访学校主要分为邀请走访和计划走访。邀请走访是日本督导人员应学校的邀请来对学校开展指导;计划走访是督导人员依据工作计划和需要来对学校进行走访。走访一般包括观摩教学、与校长或教职人员进行座谈、对学校的教学计划、学生指导记录等进行检查指导、对教师进行指导等。此外,日本对教师的素质非常重视,促使教师不断提高也是督导的职责之一。日本为教师提供多种途径来激励教师不断提升自己,比如,组织教师参加讲习、班研讨会等,从而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人才。
  综上所述,中国、美国、日本三国的教育督导不论是体制、督导人员的任用和督导实施的方式都在逐步发展。但由于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经历了建立、沉寂、重建、发展的曲折过程,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与发达国家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例如,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较为混乱,督导组织行政化,督导队伍官员化,评估体系较为单一,等等。我国可以根据国内教育督导的具体情况,借鉴国外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督导方法,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促进教育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顾明远.外国教育督导[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2.
  [2]http:///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
  moe/moe_621/201001/xxgk_81931.html.
  [3]刘文君.美国现行教学督导系统及其特征[J].比较教育研究,2007,(7):13.
  [4]黄崴.我国教育督导体制现状、问题与改革路径[J].教育发展研究,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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