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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教育史上的一个新节点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2-06 06:06:47     阅读:


  9月1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伴随着新学期的到来全面实施。为了更好地宣传、学习、理解、把握这部法律,推动我省的义务教育在这部法律的指导下再上一个新的水平,我省于8月5日在省政府内召开于此次座谈会。省领导与省人大、省政府职能部门有关人士及基层教育部门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
  
  一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朱楚英副主任首先发言,她归纳了新《义务教育法》的几大特点:1.这部法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性质,即公益性、义务性、公平性。2.这部法律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3.这部法律在经费筹措上确立了新机制,由原先的“分级管理、以县为主”转变为“国务院领导、省级统筹”。4.这部法律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投入纳入财政保障范围。5.这部法律正式提出了“素质教育”的教育方针,要求改革评价与考试制度。6.这部法律对教师工资和职务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她也代表人大对宣传贯彻好这部法律提出建议:领导干部要首先带头学习这部法律,领会其特点与立法精神;并在9月1日法律正式实施前,做好一系列相应的准备工作。新《义务教育法》的我省地方实施办法的制订工作也即将展开,预计在明年出台。
  省教育厅厅长王斌泰从义务教育发展的要求和新《义务教育法》的重点对这部法律进行了专业解读。他说,原来的《义务教育法》对现在的义务教育发展状况来说,显得很不适应,缺乏指导能力: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一直以来未能得到充分保障。而且这个问题十分突出,使得部分地区义务教育的实施非常艰难;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这个问题突出表现在农村地区、偏远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习负担过重,素质教育一直未能得到充分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部分学校乱收费,群众对此反映非常强烈。
  新《义务教育法》就在这种矛盾丛生中诞生,因此,它生来就肩负着要缓解乃至解决这些问题的重任。事实上,各项法条的设置也在体现着这种努力:
  一、这部法律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用法律形式固定。比如第2条,“免杂费”虽然只是3个字,但是国家在这方面下的功夫最大。第7条,确定义务教育国家投入的法定职责。第44条,明确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体制和投入落实机制。第42条确定义务教育投入的总体要求和目标,第42条第1款,确定义务教育投入在政府财政预算中的地位,第45条“经费单列”的说法也是第一次提出。
  二、这部法律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要求确定。比如第6条、第22条,在教育资源的配置上要体现均衡发展,第32条要求师资力量也要“均衡配置”。
  三、这部法律将实施素质教育正式写入法律文本中。比如第3条、第36条、第37条、第34条、第39条都是围绕这个要求的。第35条将素质教育列入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考核要求。
  四、这部法律对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前者如第22条、第24条、第27条、第39条,后者如第25条。
  五、这部法律对各个部门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如第7章“法律责任”共10条,4条针对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3条针对学校,2条要求社会和学生家长,1条明确法律适用。
  正因为新《义务教育法》有这样的现实针对性,王厅长最后说,贯彻落实好新《义务教育法》,将成为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一环。
  省司法厅周建副厅长、省人事厅陈允丰副厅长分别结合本厅工作谈了学习贯彻新《义务教育法》的工作思路。司法厅将宣传新《义务教育法》纳入“五五”普法规划,采用各种形式将新《义务教育法》的精神、理念宣传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人事厅将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教师职称改革、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在教师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加强中小学分配制度改革、发挥政府奖励、表彰的导向作用等五个方面,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新《义务教育法》的保障和实施工作。
  
  二
  
  座谈会上,以省财政厅江建平副厅长为代表的一部分发言引发了与会人员的讨论以至深思,因为新《义务教育法》要最终落实,少不了这些问题的解决和完善。迎接新《义务教育法》,我们所需要的不仅是欢欣鼓舞的心情和热忱学习的态度,还需要现实审慎的洞察能力和强大有效的执行力度。
  江建平提出了六大亟需完善的方面。一、在教育经费以县为主时期,由于我省各县财力不一,因此教师工资与办公经费、维修经费的拨付苏南、苏中、苏北情况各异。新《义务教育法》要求经费“省级统筹”,那么省里在统筹时要充分考虑这个现实情况,把经费安排好、二、江苏的义务教育建设遗留了大量债务,各县平均在1亿元左右,要建立义务教育债务解决的长效机制,为解决债务提供长期的资金来源。三、虽然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免“学、杂费”,但学生在校的必要开支如校服费、校外活动费等还需要学生个人负担,这个界限一定要区分清楚。该国家负担的国家负担,被学生个人消耗的也要由其交纳。四、民办学校的投资愿望非常强烈,希望省里在地方立法时为此留出一定的空间,同时对颇有争议的公办学校转制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五、新《义务教育法》要求各级政府把义务教育经费单列,这个单列,县里好办,但省里难办。因为除省标工资与转移支付外,有许多拨付的经费具体界定、计量都很困难。应该与省统筹结合起来,出台具体性规定,如明确教师工资、改善办学条件、公用经费等项。六、省辖市的免费步骤由自己确定,应该做好几个标准制定的工作:如教师工资、教师编制、教师人均公积金等。苏南、苏中、苏北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物价尤其是房价水平不一,确定这些标准时还要区别对待。
  省教科院杨九俊副院长提出了为贯彻落实好新《义务教育法》而须做好的三件事:一件事是高中课程改革要深入推进,但教育行政部门不要层层下达指标,把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评价校长的唯一要素,否则就把包括县区教育部门在内的基层教育单位都绑在高考应试这架战车上,每一节课都变成了为应试服务。第二件是要加大教师队伍建设,方法一是按素质教育要求进行教师配置,二是优化师源,原先所有培养教师的优惠政策现在都没有了(如师范提前招生),以前是一流学生上师范,但现在是三流学生在读师范,希望政府出台非常详尽的措施来确保把优秀学生吸引到教师队伍中来。第三件是江苏在中心小学以下的学校内的师资,大多是民办转公办,年龄也大,不符合开展课程改革的要求,能否出台政策让这一批人提前退休,以达到加快师资“换血”速度的目的,这对促进教育均衡化,也许是一个能够迅速见效的办法。
  张家港市教育局郭炳荣局长结合当地的义务教育发展情况也谈了他的三点想法。一是对于经费投入,地方上希望能够尽快出台具体的政策条例和量化规定,尤其是切实可行的有效监督机制,否则法条的论述毕竟空泛,不便于执行操作。二是民工子弟的义务教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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