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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关于全旗境内违法用地情况的调研报告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9-15 12:09:59     阅读:

自然资源局关于全旗境内违法用地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对全区违法用地情况开展调研的通知》(内自然资办法[2019]12号)的文件精神,按照厅领导关于对多年来全区违法用地“年年整改,年年只增不减”的深层次原因要认真分析研判,提出解决办法的要求,我局监察大队在局党组工作的部署下,采取实地查看、调阅案卷,结合平时工作掌握情况对2016年-2018年全旗境内的违法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形成调研报告情况。

一、违法用地总体情况 通过对近三年违法用地情况的梳理,全旗境内的违法用地案件发生率呈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违法用地情况趋于减少。2016年违法用地14宗,占地面541.72亩,占耕地面积167.2亩,均属未批先建类,占整个违法用地100%,整改情况现已全部整改到位;
2017年违法用地24宗,占地面积619.72亩,占耕地面积135.1亩,均属未批先建类,占整个违法用地100%,整改情况现已全部整改到位;
2018年违法用地6宗,占地面积25.4亩,耕地面积19.6亩,均属未批先建类,占整个违法用地100%,整改情况现已全部整改到位。

二、违法用地产生的原因 (一)保护土地的思想观念不强。基层政府对保护土地 意识不强,重招商引资和基础建设,轻土地保护。土地的合理使用,需要使用人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施工使用,且土地预审、审批手续繁多、周期长、进度慢,个别企业或经营者除缺乏合法利用、保护土地的观念外,同样对土地合理使用所需的程序、手续缺少了解,主观上以为基层政府同意即可占地建设,对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劝阻置之不理,甚至有的企业或个人恶意占地建设,形成违法事实,这些企业或个人错误地认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处罚以罚款为主,对其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大,故而违法占用的胆子越来越大,造成违法用地的现象越来越多。

(二)法律法规对违法用地的处罚标准较低,违法成本低,对违法者震慑力不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弊端显露明显。法律法规本身具有滞后性,整个社会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新情况、新现象,而法律法规在出台时,未能对上述新情况、新现象做出前瞻性的规范,这种情况在违法用地处罚上同样存在。法律法规中对违法用地的处罚标准是以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为依据制定、颁布实施的,在当时,此罚款金额对违法者具有极强的震慑 性,使其不敢肆意占用土地,未批先建,违法占用土地,现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经济条件远超当时的条件,但处罚标准仍未调高,这就使违法者在违法用地获得利益与处罚间有个巨大的获利差,违法者面对利益的诱惑,敢于采取未批先建,违法占用,造成违法事实,被发现违法行为后,才缴纳罚款,补办用地的相关手续。违法用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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