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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击”《全民目击》中的法律职业道德及行为规则问题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6 06:22:08     阅读:


  摘要: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诸如电影等文化产品对宣传法治精神,传播法律知识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也有一些“负面教材”传达了与我国当前的法治思想相悖的法律观念,必须予以摒弃。
  关键词:法律职业道德;全民目击;法学教育
  中国古代无法学教育,律学教育也不独立。新中国成立后,法学教育的发展极为坎坷曲折,当前仍存在着诸多问题。特别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没有一席之地。这种情形与法学知识性教育的成效相比形成极大反差。时至今日,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仍然是法学教育中的薄弱环节。①
  瑞典电影大师英格玛·伯格曼说:“没有哪一种艺术形式能够像电影那样,超越一般感觉,直接触及我们的情感,深入我们的灵魂。”教育家蔡元培说过:“电影虽为一种娱乐,但对于教育,实有莫大的影响”。②一部优秀的影片,不仅要让观众享受丰富的视听盛宴,还要给观众以思想启迪。一部法律题材的电影,不仅要把案件精彩呈现给观众,还要潜移默化地传递正确的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但是电影《全民目击》却没有做到这一点,传达了与我国当前的法治思想相悖的法律观念,不忍直视。
  导演以为这是个三雄对峙、机锋暗藏、张力十足的戏剧,却不想在一个法学专业观众眼中,完全就是“三傻闹法院”。下面针对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在本片中有违法律职业道德和行为规则的行为予以列出,如有不当之处还望多多批评。
  一、律师
  (一)背弃法律和事实,进行情感辩护。《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6条规定: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为委托人辩护,应秉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影片中律师作为维护私权的代表,却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首先,律师找水军,发网贴,企图操控舆论,影响法庭审理的独立性。现实中最著名的案子便是——药家鑫杀人案;其次,律师辩护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然而本案律师却准备打感情牌含泪辩护,明显感性战胜了理性,用情辩护,有失职业水准。
  (二)不尊重法庭、法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66条规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
  在法庭里,我们需要绝对尊重法官以及法官的判案,本案中多处情节都违反了这一点。例如,电影中律师居然质问审判长,“我们今天审判的主题是什么?”再如,辩护律师开庭后竟当庭接打电话。
  (三)背信弃义,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6条及35条规定: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片中,律师说的“我是一个律师,必须为真相负责”,并将记载当事人犯罪录像的影片上传给检察官。我国坚持审判独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的刑事诉讼模式,律师的责任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查出案件真相。
  (四)法庭上言辞不当。《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1条:律师在法庭或仲裁庭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用词文明、得体。影片中,律师在法庭上语言极其不规范,如:“连你老婆也一起被照顾”,“不管怎么样,总之你今天是别想走出法庭了”。其对证人的询问方式都是针对私生活,逼证人自证其罪,毫无法律职业的专业性可言。
  二、法官
  我国的法庭采取的是职权主义色彩浓重的控辩式。本片中法官只出现了几个画面,本应是“主宰”的法官在影本片中成了路人甲。
  (一)法庭秩序混乱,司法程序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第10条以及《法官行为规范》第26条规定,法官应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规范庭审言行……维护庭审秩序,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影片中,有多处程序违法的地方,法官应予以制止,遗憾的是法官无动于衷:坐席排列有误;被告人进场,旁听席的同学大声疾呼她的名字;旁听人员用手串怒砸证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媒体拍照有碍法庭威严。
  (二)法槌使用不当。《法官行为规范》第30条以及《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第31条规定:使用法槌时,一般每次敲击一下,敲击法槌的轻重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影片中,可能是为了表现法官的存在感,法官动不动就多次敲击法槌,并且情绪极不耐烦,轻重力度极不合适,其实这严重影响了法官的良好形象,有损司法权威。
  (三)涉及隐私的案件不能公开审理,旁听人员应当关闭通信设备 。本案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不允许旁听,更不可能允许电视台现场直播。然而影片中,庭审现场有大量的媒体采访,并且进行现场录播,这明显违反法庭的纪律规定。审判长应当对其进行警告、训诫,严重的可以驱逐出法庭。
  三、检察官
  (一)检察官出庭留着胡子。《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第7条第(二)项规定,检察院男同志不得蓄胡须。不得佩戴戒指等饰物。影片中,检察官留着胡子出庭,也在开庭中佩戴了戒指,穿的不是标准的检察制服,而且检徽也别错了位置。
  (二)未按照规定申请回避。《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影片中,检察官的妻子是被告人的老师,感情深厚。检察官本人也和被告人关系不错,属于有利害关系情形,符合回避的要求,却未回避。
  (三)检察官越权管理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7条规定:不以权谋私,以案谋利,借办案插手经济纠纷。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案件不能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本案中检察官回忆当年曾办理商业诈骗案以及其他民事案件,显然不属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范围。
  (四)证据采信有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8条规定:树立证据意识,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影片中,检察官在开庭前收到匿名而来且不完整的视频资料,不符合证据三性中“真实性”的要求,而这居然成为了影响检察官判断的依据,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电影中出现刑法罪名错误。我国刑法中没有“金融欺诈罪”这个罪名,只有在我国刑法中第三章第五节规定了“金融诈骗罪”这一类罪名,里面包含有很多具体罪名,检察院指控犯罪绝对不可以以“类罪名”指控犯罪。
  总结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学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学界给予的关注远远不够。各个法律职业者也常常忽视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性,一些不良的影视作品更是促成了“歪风邪气”,误导大众。对此,笔者认为,必须坚持“有错必改”的精神,传播正确的法律观念,树立法治新风,推进依法治国。(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本森主编.法律职业道德[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2]余琳:浅议我国法律教育职业道德[J]. 成功(教育). 2012(04)
  [3]司莉:《中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之省思》,《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8期,总第144期,第123-125页。
  注解:
  ①司莉:《中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之省思》,《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8期,总第144期,第123-125页。
  ②李海龙:《浅谈英文原声电影在独立学院大学英语教学中的促进作用》,《科技信息》,2009年第32期,第5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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