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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课程实践性教学体系的构建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09 06:09:17     阅读:


  摘要:在《律师实务》的教学过程中,应以培养学生的律师执业技能为体,教学实施过程中采用的“案例教学法”、“审判观摩法”和“模拟审判法”等教学方法,在各种教学环节中借鉴美国“诊所式”教育的先进理念,采用各种互动式的教学方法达到培养学生自主性和创造性的职业技能的目的。
  关键词:律师实务;实践性;案例教学;审判观摩;模拟审判;诊所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02-0163-02
  
  《律师实务》是研究律师制度与律师执业技能的一门课程,是以律师法、律师各项业务的具体操作实践及其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笔者通过网络检索了大部分开课院系的教学大纲,发现绝大多数院系对该门课程的课时安排在32至36节之间,而内容却几乎都涵盖了律师与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制度、仲裁案件中的律师实务、涉外案件中的律师实务、咨询和代书律师实务以及三大诉讼中的律师实务和非诉律师实务等,少则十章左右,多则达到二十章以上。在如此紧张的课时之内,要完成这些内容的讲授任务已经非常困难。更何况,作为法学专业中操作性最强的课程之一,还需要完成更多的实践性环节。因此,笔者认为,本门课程的教学目的,不应脱离实际进行孤立的理论教育、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应把它当成一种专业训练,应当教授的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1]。在教学过程中,必须摒弃我国多年来本科法学教育中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忽视分析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及纠纷之能力培养的传统教育教学模式,准确把握《律师实务》的课程定位、融通法律素质与法律运用技能、深化理论提高实务操作能力、以点带面触类旁通,构建“三位一体,诊所互动”的实践性教学体系。
  需要说明的是,清华大学的章程最早提出了“五位一体”法学教学方法,即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案例分析、审判观摩、模拟审判、法律实习五种各自相对独立又有机结合在一起的一体化教学方法[2]。“三位一体,诊所互动”的实践性教学体系是在对“五位一体”教学法借鉴与改造的基础上提出的。首先,章程教授认为“案例分析”更多的是学生运用所学理论对案例进行分析,“案例教学”则主要由教师来阐述理论[2]。但在教学实践中往往是在案例教学的基础上,通过学生自主进行案例分析,进一步强化所学知识、原理和技能,检测、评判学习效果。二者是相互配合的关系,很难割裂开来,因此将其合并为“案例教学法”。其次,章程教授所论述的是整个法学学科的教学方法,因此包含了法律实习的环节,而本文仅限于对《律师实务》课程的实践性教学进行探讨,对法律实习不涉及。因此,本文的“一体”,是指《律师实务》实践性教学模式应以培养学生的律师执业技能为体。“三位”则是指教学实施过程中采用的“案例教学法”、“审判观摩法”和“模拟审判法”。再次,所谓“诊所互动”指的是在各种教学环节中借鉴美国“诊所式”教育的先进理念,采用各种互动式的教学方法达到培养学生自主性和创造性的职业技能的目的[3]。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美国,1870年兰德尔在哈佛大学法学院首先运用,它不要求讲解抽象的法学理论,而是根据教学案例集,由学生课前准备形成初步意见,课堂上学生引导学生分析案例,通过提出问题引导学生进行讨论,最后再由教师进行必要的总结。案例教学法用法律事件提供的虚拟环境进行教学,通过案例将所描述的法律事件情景带入课堂,让学生通过自己对法律事件的阅读和分析,在群体讨论中进入特定的法律情景,建立真实感受,追寻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4]。作为法学专业教学中的常用方法,在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已经得到广泛运用,但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对于其中的原因,笔者无意在此多作论述。但笔者认为,在《律师实务》的教学中,除传统的“案例教学法”中提出采用的方式之外,围绕锻炼学生律师执业技能的中心,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精心选择典型案例。
  选择案件的原则有二:一是案件选择以实际案件为主,除了为说明理论问题时的举例可能用一些简单而固定的案例外,教学中所选案例最好是教师(至少应该是有一定经验的兼职律师)亲自承办的案件。选择这种案件的好处在于案件的证据能够完整地呈现在学生面前,使学生能够根据担任角色的不同,完成相应的工作环节;二是案件选择既要有一定的典型性,又要有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但主要是突出其实用性。这些案件中展现的业务,应为现实中律师(尤其是新律师)必须掌握的典型业务,通过对这些案件的训练,让学生掌握律师必须具备的办案技巧。
  (二)教学过程完整
  区别于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在《律师实务》的“案例教学法”运用中,应该是依照律师实务的要求进行完整的训练,即在教学过程中,不仅要对案例的法理进行深入的分析,还要根据法庭审理案件的实际,对学生进行完整的训练。如在民事诉讼律师实务中,担任原告代理人的学生应该完成根据证据分清法律关系、确定是否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确定管辖法院、综合案件证据,确定案件的诉讼请求、举证、质证、(辩论)代理词;而担任原告代理人的学生应该完成审查案件在主管、管辖、诉讼时效上是否有瑕疵、综合证据材料,进行答辩、举证、质证、(辩论)代理词等一系列的工作。使学生通过该项训练以后,不仅能够提高法律素质,更能熟悉律师的业务流程。
  当然,囿于《律师实务》的课时限制,在教学中只能通过最为典型的案例训练,融通法律素质与法律运用技能、深化理论提高实务操作能力、以点带面触类旁通。
  二、审判观摩法
  “观摩审判”是把学生置于一种真实的审判情境之中,可以通过具体的观摩了解法官、律师、当事人等对具体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使学生了解诉讼程序的实际运行、案件所含法律事实的认定与法律知识的运用及证据规则的运用,因而是一种综合性的认识过程。在这一方法的运用中,首先,要选择适当的案件进行观摩。案件要有典型性,使学生能够通过有限的观摩,学到同类案件的审判特点;又要短、平、快,以便于教学观摩时间的控制。其次,观摩前应提供给学生该案件的相关材料,并组织学生熟悉案情、了解争议的焦点、证据的法律问题,形成对案件的初步看法,带着问题去听、去看。再次,观摩之后要进行总结和研讨活动,同时要和观摩前所讨论的重要问题形成呼应,事实和法律问题则要和理论联系起来。最后,要让学生带着批判的眼光去观摩审判。对观摩审判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分析和引导,使学生能够形成正确的观点和看法[5]。
  三、模拟审判法
  “模拟审判”是建立在“案例教学”及“观摩审判”的基础上的。学生通过“案例教学法”学习律师办理各类典型案件的业务流程,然后通过“观摩审判法”直观感受法庭的真实审判,再通过“模拟审判”获取一定的实践经验。应该说,“模拟审判”是各高校普遍采用的实践教学形式,但普遍存在表演性、形式化问题,缺乏实效性。究其原因,主要是案例选择的问题,目前大多数模拟法庭案例是在经过“剪辑”、“加工”后,学生根据角色安排,各自按照剧本进行表演。且由于证据是虚构和编造的,因此在模拟审判中无法开展“举证、质证”和“询问、讯问”等环节,或即使开展了,也仅限于按照事先的编排念一遍,不论问和答都是事先准备好的,学生参与这样的模拟审判唯一的收获也许仅限于一定程度上对程序的了解。而要达到不仅使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体验法律的实际运用,更能提高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检验学生的应变能力、思辨能力,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培养和检验的目的。笔者认为,模拟法庭的案例应该是真实的案例。可以通过加强与司法实务部门的联系,或选取教师自身经办的案件,为学生提供证据相对齐全的案件作为模拟审判的案例。让学生在模拟审判的准备过程中,从原告(公诉方)、被告或代理人(辩护人)的角色入手,使学生不仅能够了解该类案件的诉讼过程,还可以熟悉分析案情、撰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出庭的整个办案流程。使学生了解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区别,在这样的训练中掌握一些教材上无法学到,而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知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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