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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的法律思考 涉诉信访去哪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2-11 12:42:50     阅读:

【内容提要】:

        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进一步加大,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国的各个层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随之大量出现。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遇到问题得不到解决,有冤无处申、无处诉时,习惯找人民政府、找法院上访,认为上访时找的官越大,就越容易引起重视,问题就越容易得到解决。当人民群众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或者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老百姓除了正常上访外,更大的愿望是自己能够亲自见到高一级的人民政府、法院,甚至中央等高层领导,因此,上访的案件呈大幅度上升的趋势,严重的困扰了各级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大量上访案件呈现在法院面前。老百姓上访、信访都是想解决问题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是凑热闹,不是要捣乱。如果上访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将会出现过激行为,甚至出现报复社会的行为,危及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不稳定因素。笔者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社会现象,呼吁各级党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引起高度重视,要依法办事,及时妥善处理好上访、信访案件,维护上访这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关键词】:社会矛盾  上访  报复社会  政府   法院   维护合法权益  解决问题   维护稳定

 

(论文正文)

        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进一步加大,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在不断增强。如企业改制、破产涉及到的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征地拆迁安置问题、农村、农民、农业的“三农”问题等等,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也随之大量出现。受历史传统的影响,人民群众遇到问题时,或者是有冤无处申、无处诉,习惯找人民政府,或者到高层次的人民法院找“包公”,总觉得上访时找的官越大,就越容易引起重视,问题就越容易得到解决。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人民群众由于自己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或者在利益调整的过程中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群众老百姓除了正常上访外,老百姓们更大的愿望,那就是自己能够亲自见到高一级的人民政府、法院,甚至中央等高层领导,把自己的冤屈、委屈当面说给首长们听听,都希望能过法律或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把自己的问题、自己的矛盾或者接分得到完满的解决。因此,当前涉法涉诉上访的案件跟以前相比呈大幅度上升的趋势,严重的困扰了我们各级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特别是我们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人民群众维权的最后一个门槛,也是权利保护的最后屏障,必然要介入各种矛盾和纷争的调处之中。据统计,自2003年至2007年五来,全国法院涉诉信访总量呈下降趋势,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件71.9万件,同比上升11.69%,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件1876万件,同比下降55.58%。[①]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共排查处理重点信访案件36727件,地方各级法院排查处理涉诉信访同比下降49.74%。[②]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推行法官带案下访和巡回接访制度,组成接访组赴信访高发省份驻地接访4887件次;
加强上访老户息访工作,共审查、甄别上访老户案件2871件,地方各级法院接待群众来访105.5万人次,同比下降9.4%。[③]由此数字可以看出,大量涉讼涉法上访案件呈现在人民法院面前。

        对这些涉讼涉法上访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它将严重地危及社会稳定性,阻碍经济的发展。上访者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当多次上访问题仍得不到解决的时候,引起对社会的不满,甚至将矛头转向弱势群体如幼儿园和学校来报复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近期发生的校园凶杀案与社会矛盾没有及时化解有关,“一些矛盾没有及时化解,导致矛盾激化,由民事纠纷转到刑事案件,由一般的刑事案件又转到恶性案件,用暴力极端手段来报复社会。”[④],这些不稳定因素与涉讼涉法上访案件的解决和处理有相当大关系。同时,也在另一个角度反映出中国社会存在深层次的矛盾,并且日趋尖锐化,社会矛盾的深化和存在不公平问题,是导致事件发生的根源。我们除了采取强有力的治安措施之外,还要注意解决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些深层次的原因。

       《永州法院枪击案内幕》[⑤]报道:2010年6月1日上午,曾涉案当事人朱军带上护卫队的三支枪走进了湖南省零陵区法院。一阵枪声响过,三名法官死亡,三名法院工作人员受伤,朱军也在行凶后吞枪自尽。次日下午,有人给朱军送花圈至零陵区法院门口,直称朱军为“烈士”“英雄”。凶手朱军和无辜的死者同时被不同群体称为“烈士”和“英雄”,尴尬的现实折射出基层司法的困局。官方初步调查结论:犯罪嫌疑人朱军身患绝症,遭遇离婚,曾经在法院打过房产纠纷的官司,由此产生“怨恨、报复心理和轻生厌世念头”;
相关信息还显示,朱军留下的遗书直称当地司法不公。自枪击案以来连续多日,零陵区法院门口都聚拢着上百名群众围观,其中不乏涉案涉法的上访人员。有不少人拿着司法文书等上访材料要求伸冤。永州市零陵区法院现任党组书记、院长郑和生之前在总结法院自身存在的问题时也承认:“司法的社会认同度低迷,司法状况不容乐观。”。据接近零陵区法院的人士介绍,该院在2008年曾曝出一起腐败窝案,四名法官因涉嫌经济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另有八人被内部处理。当时的院长杨爱民也被降职调往当地一开发区任职。湖北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冯缤,在发现难以用法律诉讼为妻子维权后,匆匆踏上了上访之路。他穿着法袍,到省高院门口喊冤、拦车,溜进最高人民法院递状子……目的是要求依法立案、审理一起劳资纠纷[⑥]。《退休信访办主任上访记》[⑦]报道,吴宗明上访前还是广西桂平市信访办主任,接待过排着队的上访户,如今他因为“桂平航运枢纽二线船闸工程”的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吴宗明等200多户住户面临拆迁。由于对拆迁补偿和安置的种种不满,从2009年7月开始,退休了的吴宗明开始了上访之路,但他四处反映的问题却至今未获解决。退休信访办主任吴宗明的上访被作为一个上访典型在国内各大新闻媒体报道或转载。2003年,温家宝总理在重庆视察步行路过一山村农户门口时,该村农妇熊德民大胆向温总理反映说,她丈夫在城里干建筑活工资款至今未能拿到,问总理能否帮助讨回来?让这个山村妇女做梦都没有想到是,我们的亲民总理温家宝同志,不但当场答应了她的要求,还亲自作了“批示”,责令随行地方政府官员立即兑现。当年,熊德民这位山村妇女,因为向总理说出了心里话,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等中央高层领导和各级地方政府部门高度重视,自从温总理亲自帮助熊德民的丈夫讨回工资后,各地有关部门纷纷行动了起来,很多民工被拖欠多年的工资得到了迅速解决,令人欣慰。这种现象一方面体现了“官本位”的思想,上访人把自己主张权利的希望寄托于某一级官吏的身上,放着法律规定的正常救济途径不用,不上诉、不申诉,而是到上级领导反映。

        类似上述案例在全国范围内层出不穷,笔者对所见所闻以及结合身边案件的这些现象,在上访者本身所引起的不正常的思维指导下的一些不可思议的、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后果,引发了笔者沉重的法律思考。

        冯缤法官作为一名在职的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自己维权都得以命相搏,那普通老百姓维权之路岂不更为艰难?更何况,还是这种明明于法有据,现实中屡屡遭阻的事例。冯缤法官穿着法袍到省高院门口喊冤、拦车……他这样做,仅仅是为了要求法院依法立案、审理。周围多数人认为他不识时务、自毁前程,而他自认为是在为“法律的信仰而战”。其实,冯缤的要求很简单,只是希望法院能够依法立案、审案。但是,这个要求始终得不到回应,不得已他只好“搏出位”。按照冯缤的感慨:“这几年法律白学了,案子能进入诉讼程序,简直是自己用命换的。”。曾有人说,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就是为国家为社会争取利益。冯缤的经历表明了基层法治之难、公民维权之难,而他的努力则向我们证明,个人或许很难对抗公权力的侵犯,但至少可以用一种为信仰而战的精神,为建立一个良好的制度而身体力行地做一点事。结果冯缤成功了,那是《劳动合同法》实践的一个成功案例,就是法治进步的一个体现。相反,如果他不坚持、不去挣,那就永远不能成功维权,他的法律信仰也就无法得到捍卫。难怪冯缤说:“中国的法治每一步都要流血,我的鲜血能够唤醒司法机关的良知,死是值得的”。冯缤这种为法律信仰而“执拗”的精神,得到了公众的赞扬。时评家鄢烈山对冯缤维权上访行为评之为:“他不屈不挠的维权,已经教训了那些不依法办事、傲慢地对待公民合法权益的权势者,为维护法治的尊严和劳动者的权利作出了贡献。”[⑧]。冯缤穿法袍上访,是“信访不信法”的典型表现。正是基层有法不依的乱象,把这位执拗的法官,活生生地“推”进了上访的队伍。事实上,好多一拖数年的上访案件,只要有高官作批示,就会立马引起下面的“高度重视”。冯缤认定“博出位,才立案”,无疑是基于这种无奈的现实考虑。连法官都要穿上法袍,千里迢迢,远赴京城,寻找能给自己“做主”的权力人物,凸显建立法治国家之任重而道远。退休信访办主任吴宗明的上访也告知我们,既然有关文件中强调,保证被征地民众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被征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的“重置价”进行补偿,为何他的房子就得不到合理的补偿?这就是他要上方的原因所在。难怪于建嵘教授如此评论:“这位上访无果的原信访办主任,大约就是现行信访制度的最佳代言人了!如果不对此加以改革,给民众提供可靠的制度性的救济渠道,公权力侵犯民众权益的事件就不会减少。而受损害的不仅是弱势群体,也会包括中产阶级、体制内人员、甚至前官员和官员。”。冯缤法官穿着法袍上访和退休信访办主任吴宗明的上访,就是一个很好的写照,也是千千万万上访者的缩影。

        笔者也是一名人民法官,作为一名执法者,对上述诸多问题感到悲哀。笔者有感于2000年前亲手审理的原告阮渝贵与被告玉林市某县公安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⑨],该案于2000年10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双方均表示服判,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按照当时的标的款本金是40多万元,至今该案的执行标的累计超过150万元,案件时至今天,申请执行人阮渝贵却分文没有拿到工程款,申请执行人阮渝贵手下的民工天天到他家里去讨要血汗钱—建设该项工程的工资。在去年北京两会期间,申请执行人阮渝贵及其民工为此要进京上访,笔者发现苗头后及时进行了有效的劝阻。难道说被执行人某县公安局十几年来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吗?答案是否定的。如果说公安局没有履行能力,为什么被执行人在此期间能够建起一栋近两千万元的综合办公大楼?为什么公安局领导个个都开着几十万元的高档车?为什么每年年终的时候都给干警们发放奖金?而没有能力去偿还债务?像这种情况能制止当事人不上访吗?制止一时又能保证下一次他们不再上访吗?类似申请执行人阮渝贵这样的执行案子得不到执行的案件实在太多了,换位思考,如果你们站在他们的位置上,你们能不上访吗?群众上访是想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吴宗明的话说:“我们不是要捣乱,只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老百姓的利益受到侵犯,或者得不到解决时才迫不得已才走上访、信访之路的。其实,老百姓上访、信访都是想解决问题的,并不是凑热闹。

        当上访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从而采取游行、闹事、堵塞道路等过激措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众多的上访人到上级领导机关上访,影响了很多部门正常的办公秩序,特别是在党和国家召开重要会议期间,还造成很坏的政治影响。众多的机关干部被上访群众围、追、堵、截,没有心思抓经济,经济愈落后,问题就愈多,上访的就愈多,形成恶性循环的“怪圈”。当前腐败官员与奸商、黑恶势力相勾结,形成利益集团,导致政府超越法律乱作为或者不作为,法院审判不依法,立法机关和人大代表不履行或者难以履行监督权,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收到普通公民控告、举报后不立案查处,也没有向公民说明没有立案查处的原因,只是层层收转,最后又转到被控告、举报官员的单位。所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得不到实施,普通公民常常受到腐败官员、奸商、黑恶势力欺压。各级信访局、法院和人大聚集的信访案件就是腐败官员、奸商、黑恶势力欺压普通公民的结果。按照国家信访局周占顺局长的说法[⑩],在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群众集体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
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
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但一些基层官员麻木不仁,不是积极解决民众问题,而是视上访者为刁民或麻烦制造者,采取种种手段激化矛盾。

        我们在人民法院工作,就要为民当家作主,就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涉讼上访案件,就要公正高效的审理好和执行手头上的各种案件,在工作中既要维护司法权威,又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我们人民法院如果做到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公正高效,真正做到司法为民了,那么,湖南永州市的法官也就不至于枪杀事件了。如果我们均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该立案的予以立案,该执行的执行了,当事人的矛盾和纠纷,该调解的调解了,该判决的也依法判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了,我想冯缤法官也绝不会穿着法袍上访了。如果我们政府各部门,在行政上依法办事,不坑不骗群众,做到一碗水端平,该补偿的依照规定补偿了;
对群众的合理上访不踢皮球、不推诿,重视了,解决了,退休信访办主任吴宗明之类的群众还会上访吗?生活中、工作上,如果当地人大、党政机关的领导或者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不非法干预司法机关的具体案件审理和处理;
如果党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是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主动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那么,涉法涉诉案件就不会出现那么多或者有所缓解,社会自然就稳定了,人民群众不可能集体上访、或者是重复上访和赴省、甚至赴京上访了。国家有重大活动,如“两会”的召开、“五一”、“十一”的节日庆贺和中央领导下基层等,就不用提心吊胆去设防、去跟踪当事人是否在家,是否去上访,而是安心去做自己该做的事情,或者喜庆与欢快的节日氛围之中。

        综上所述,涉法涉讼上访案件的增多不是法院自身的原因,涉讼上访案件的上升也有社会转型、利益分配不公等诸多因素。处理涉法涉讼上访案件的对策研究处理涉讼上访案件难度大、任务重、费时长、耗财多,是我国社会和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的不可避免矛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在涉法涉讼上访案件的处理上,要严格依照国务院颁布的《信访工作条例》处理,党委、政府信访部门接访后,予以登记批转,然后排队通报,而相关部门以此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当然,笔者认为,我们人民法院是人民群众的维权者、执法者,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权利保护的最后屏障,要正确处理好涉讼上访案件,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加强政治和审判业务学习,提高政治思想意识,牢固树立为谁执法、为谁掌权等宗旨意识。广大法官、执行人员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司法为民主旨,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法官责任重如山”思想,要认清当前涉讼上访工作面临的形势,保持清醒政治头脑。涉讼上访工作不仅是法律问题,同时又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要在坚持依法处理信访原则的前提下,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看待涉讼上访的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抓好信访工作。通过做好信访工作,解决诉讼争端,尽量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防止激化,维护稳定。(二)改革当前涉讼上访案件处理机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人员“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人民法院的涉讼上访案件应由人民法院自行处理解决,不应归类于一般意义上的信访案件。如前述,信访工作部门对上访事件的通报排队,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访人反映的问题,而且还会给有关单位的工作造成负面影响,使之无所适从,同时还会助长上访无序现象的产生。为此,笔者建议,应严格执行《信访工作条例》,将涉讼上访工作同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中分离出来,不参与这项工作的检查评比,使人民去院依照宪法和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独立地处理涉讼上访案件。

        处理涉讼上访案件,应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信访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要将信访工作真正列入党组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日程,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同时,要坚持党委领导,争取政府、人大及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重大信访事件一定要及时向当地党委请示汇报,需要协调处理的,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亲自参与。2、切实改进工作方法。重视初信初访工作,注意疏导化解,将纠纷解决在基层的萌芽状态。特别是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人员,要变当事人上访为人民法院下访,立足实地、深入基层,必要时要及时回访当事人,处理解决实际问题。要拓宽信访工作渠道,加强横向配合,对疑难信访、上访案件,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及时提出协商解决意见。同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上访案件的发生。要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管理,使承办人员在案件审理、执行阶段,就注意到裁判或者强制执行后的服判息诉工作,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把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贯穿到案件审理和执行的每一个环节,做到裁判或执行前释法,裁判或强制时说理,使胜诉或实现权利者明明白白,使败诉或被执行者心服口服。同时还要注重民商案件审理的调解或执行案件和解工作,多向当事人讲解法律规定,使大量的纠纷通过调解或和解得到解决,以避免矛盾的激化。 3、改进工作作风,体现人文关怀。现代社会应当是一个充满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文关怀的社会。现代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尊重人、关心人、重视人,要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对上访人员要尊重人格,以礼相待,耐心听诉,诚心释惑,坚持有诉必理,正确引导,依法保障来访人正确行使权利。要做到文明接访,杜绝一切简单、粗暴行为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老爷作风,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及时、公正地处理好每一起信访案件。4、加强各项制度建设。首先,要强化信访工作管理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要有效地避免上级接访部门只做一般的应付、批转,上下级法院要统一口径,共同做好息诉工作,共同努力规范信访工作秩序,减少越级上访,以减轻上级法院的压力和减少信访案件的积压。其次,要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实行分段管理,监督和制约,防止信访工作的随意性。再次,要强化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于发生重大信访工作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纪案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对于措施不力,信访工作被动局面长期不能扭转,越级、进京上访居高不下的,要通报批评;
对明显存在问题的信访申诉案件,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作为错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规范信访秩序,加大对无理缠访闹访的打击力度。在此,笔者建议,取消和限制越级上访制度。就涉法涉讼上访案件而言,上访人应当逐级上访,对基层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不服上访的,应由基层人民法院接待处理。

        对二审调解、维持、改判(撤诉的除外)的,应由二审人民法接待处理,不能批转一审接待处理,理由是因为一审无权审查或评价二审裁判正确与否。上访人对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仍持有异议的,由基层人民法院出具相关处理证明后,到中级人民法院上访。中级人民法院接访后,认真审查上访材料,并通知基层人民法院相关人员到中级人民法院说明处理依据,然后再由上访人逐级上访,相关人民法院逐级汇报情况。对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服上访的,依此程序逐级进行。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切实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纠正错误裁判,切实保护上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上级人民法院接访人员或者领导因不了解情况,只做批转或者批示、督办工作,不解决具体问题,使上访人上上下下、反反复复多次上访现象的发生。同时,这种做法还有利于科学、准确、合理地界定是有理上访还是无理缠诉,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打击缠访闹访者提供依据。6、要加大对违法上访行为的打击力度。近年来,缠访闹访、暴力上访、结伙上访等危害上访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直接危害到案件的承办人、信访干部以及其他上访人员的人身安全,有的严重扰乱了信访工作秩序、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对于信访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采取坚决果断的制裁措施。对于相互串连、非法聚集的上访团伙,要及时分化瓦解、各个击破,对其中牵头的,要作为违法上访、违法申诉人员来处理。对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工作秩序、信访秩序、社会秩序的上访人员,经劝说无效的,该拘留的拘留,该劳教的劳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整顿信访工作秩序。(四)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社会因素对涉讼上访案件的介入程序。主要是制定关于对涉讼案件个案的批转规则,有关部门对个案的监督规则,新闻媒体对涉讼案件的报道规则,上访人员逐级上访规则等。强化对律师、法律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大对违反《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和制裁力度。同时教育案件承办人牢固树立切实为上访人办实事、解忧难的思想观念,使全社会共同努力,妥善处理和解决涉讼上访案件。

        为此,笔者呼吁,要尽快合理界定上访界限,提高上访回应的速度,畅通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厉行反腐,防止“强势集团欺压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滑向边缘群体,边缘群体中的绝望者可能沦为暴力群体”[11]。保护合法上访,打击违法上访,并建立健全经常性工作机制,使涉讼上访案件的处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①]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工作报告

[②]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工作报告

[③]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工作报告

[④] 2010年5月13日,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的讲话

[⑤] 《新世纪》周刊2010年第23期

[⑥] 2010年4月16日《南方周末》

[⑦] 2009年12月10日《中国青年报》

[⑧] 北方网《湖北法官上访喊冤:用我的鲜血唤醒司法机关良知》

[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1999)博英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

[⑩]2003年11月20日《半月谈》杂志记者对国家信访局周占顺局长的采访记载

[11]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胡星斗教授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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