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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性考任务三四答案【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七、八答案WORD版】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9-11 08:02:52     阅读: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七、八答案一.填空题(每小题 5 分,共 25 分)1.魏律改具律为 刑名 ,并冠于律首。2.正式规定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是《 魏律 》3.在晋律里,将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制度称为 杂抵罪 。4.北齐律的篇目为 十二 篇。5.北齐律确定了“ 重罪十条 ” ,为后世的“十恶”提供了范例。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 5 分,共 25 分)1. “八议”最早规定在( A )A.魏律 B.晋律 C.北齐律 D.北魏律2.开始区分律和令的是( A )A.晋律 B.齐律 C.魏律 D.蜀律3.以下确定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是( C )A.魏律 B.晋律 C.北齐律 D.北魏律4.北周的中央审判机关叫做( D ) A.廷尉 B.大理寺 C.大理院 D.秋官大司寇5.中国古代设置“登闻鼓”始于( B )A.曹魏 B.西晋 C.北魏 D.随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 5 分,共 25 分)1.魏律对两汉相沿的旧律法进行了改革,主要措施有( ABC ) A.篇条由九章增加到十六章 B.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C.正式规定了“八议”条款 D.规定了“重罪十条”2.为晋律作注释的有( BC )A.羊祜 B.杜预 C.张裴 D.裴楷3.晋律较魏律的重大发展是( ABCD )A.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 B.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C. “礼律并重” ,如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D.规定了保护地主阶级特权的法律,如专门规定了“杂抵罪”4.北齐律在魏律、晋律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主要体现在(ABC)A.定律十二篇 B.确定了“重罪十条”C.确定了死、流、徒、鞭、杖五刑D.确定了“八议”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有了重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ABCD )A. “八议”入律 B."官当"入律C.确立了“重罪十条” D.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四.简答题(共 25 分)1.试述“八议” 。所谓“八议” ,即“议亲” (皇帝宗室亲戚) 、 “议故” (皇帝故旧) 、 “议贤” (有封建德行的人) 、 “议能” (有才干的人) 、 “议功” (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 、 “议贵” (大官僚贵族) 、“议勤” (为封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的人) 、 “议宾” (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 。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种制度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2.试述“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即后世封建法典之“十恶” ,始于北齐律。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 ,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封建统治的秩序。3.官当。北魏和南陈的法律创立了“官当”制度,即允许以官品或爵位抵罪。北魏律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每等爵位可抵三年徒刑。南陈律规定了可以用官位折抵不同期限的徒刑。这种官当制度,进一步赋予封建官僚以法律特权,使其可以逃脱法律制裁。4.北齐律。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 12 篇,949 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 ,新列了“重罪十条” ,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以后的隋唐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八答案一.填空题(每小题 5 分,共 25 分)1. 《开皇律》确定了封建制五刑,即 死 、 流 、 徒 、 扙 、 笞 。2.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的法典是《 开皇律 》 。3.唐初立法指导思想 礼刑并用 , 法令简约 , 宽仁慎罚 。4. 《水徽律疏》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犹昏晓秋相须而成也” 。

5.唐高祖武德四年,政局趋于稳定,根据唐初的社会情况,制定自己的法典,于武德七年完成,称为《 武德律 》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 5 分,共 25 分)1.最早规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 B )A. 《大业律》 B. 《开皇律》 C. 《九章律》 D. 《贞观律》2.唐宣宗时期,将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有关的令、格、式、编成( B )A. 《大唐六典》 B. 《大中刑律统类》C. 《武德律》 D. 《贞观律》3.唐律关于户籍、赋役、土地、婚姻方面的内容规定( C )律。A. 《卫禁》 B. 《职制》 C. 《户婚》 D. 《斗讼》4.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法典是( D )A. 《唐六典》 B. 《北周律》 C. 《大业律》 D. 《开皇律》5.在唐朝遇重大案件,常由大理寺聊会同刑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 B )A.三司使 B.三司推誓 C.小三法司会审 D.大三法司会审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 5 分,共 25 分)1.唐朝从积极放慢规定行为准则的法律形式有( BCD )A.律 B.令 C.格 D.式2.唐朝中央司法机关包括( ABD )A.大理寺 B.刑部 C.督察员 D.御史台3.唐律规定承审如与当事人有( BCD )关系者,须回避。A.借贷 B.亲属 C.师生 D.仇隙4.唐朝财政立法主要有( BC )A.一条鞭法 B.两税法 C.租庸调法 D.重法地法5.唐朝监察机关御史下设( ABC )A.台院 B.殷院 C.察院 D.审刑院四.简答题(共 25 分)1.《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隋文帝时期制定颁行, 共 12 篇 500 条。其以北齐律为蓝本,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废除前代车裂等酷刑;
规定“八议“之制,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特权;
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

《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2.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

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律、令、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3.《唐六典》的简要情况。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涉及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是中国封建法制趋于完备的标志之一。4.《唐律疏议》的简要情况。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 ,十二篇,500 条。此后又对 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 ,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5.十恶制度。以隋唐为代表的封建法律所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总称。犯十恶者要受到严厉处罚,为“常赦所不原“,并不得享有议、请、减等优待办法。

一曰谋反,就是以各种手段反对以专制君主为代表的封建国家统治的行为。

二曰谋大逆,就是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三曰谋叛,主要指本朝官吏叛国投敌或以所据地方投降敌国的行为。

四曰恶逆,指殴打和杀害尊亲属。

五曰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六曰大不敬,凡对皇帝的人身、尊严有所侵犯的行为,都可以构成此罪。

七曰不孝,凡告发、诅咒、斥骂祖父母、父母者,别籍异财,供养有缺的行为等,都构成不孝罪。

八曰不睦,即亲族间互相侵犯的行为。

九曰不义,就是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

十曰内乱,即家族内部犯奸的行为。6.唐律的刑法原则。(1)划分公罪、私罪。对官吏犯私罪的处刑,重于公罪。

(2)自首减免刑罚。

(3)共犯区别首从。共犯以造意为首,亦即以主谋为首犯,处重刑;
随从者减一等。

(4)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二种以上罪行所处的刑罚,根据其中的重罪论处。

(5)累犯加重。

(6)同居相隐。唐律发展了汉律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容隐范围扩大到奴婢为主人隐,但谋反、谋叛、谋大逆者不用此律。

(7)比况类推。“诸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8)老小废疾减免刑罚。

(9)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即同属一个国家的外国人,自相侵犯时,根据该国的法律来处理;
如果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两个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互相侵犯时,则按唐朝的法律处理。

(10)同罪异罚。唐律把社会成员分为贵族官僚、平民、贱民三个等级,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地位。他们之间若发生侵犯,则实行同罪异罚。7.唐朝的经济立法。(1)土地立法--“均田令“。武德年间颁布。规定:丁男和 18 岁以上中男受田 100 亩,其中 80 亩为“口分田“,20 亩为“永业田“ ;
“永业田“归私人所有,可以继承和在一定条件下买卖。“口分田“则归国家所有,不准买卖,身死后由国家收回。

(2)财政立法“租庸调法“。

武德年间颁布。规定:租--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栗二石;
庸--每丁岁役 20 日,若不役则收其庸;
调--每丁岁纳绢 2 丈、棉 3 两等。“两税法“。建元年间颁行。第一,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第二,土著户和客居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包括土地和杂资财)的多少定户等;
第三,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
第四,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全都取消,惟丁额不废;
第五,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栗;
第六,没有固定住所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分之一的税。

(3)工商立法--唐律对手工业的主要产品布帛的规格作了统一的规定。为了保证手工业产品的质量,还规定了责任制。唐王朝为管理商业,专门设置了主管市场的官吏--“市司“ 。商业所使用的度量衡器(斛、斗、秤、度) ,每年八月由官府“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8.唐朝的民事立法。唐律关于物权的规定:首先,唐律严格保护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严格禁止他人侵犯。其次,唐律还规定了物权取得的条件。

唐律关于债权的规定:首先,唐律规定了买卖、借贷、赁庸、寄托等债的关系。其次,唐律规定了“债务担保“的规范。其基本精神是,债务人原则上负给付的责任,先以“财产负责“ 、次以“人身折酬“ ;
若违契不偿,债主可以“牵掣“ ,告官者官府“强制履行“ 。9.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唐律的主要特点 :(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 。

(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上述要点需展开)10.唐朝的司法机关。(1)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驳令原审机关重审或迳行复判,死刑案则移交大理寺重审。

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

(2)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直接管理诉讼的属吏州一级有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11.唐朝的监察制度。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纠察中央及京城的各级官吏;
察院御史则巡察州县,纠察地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以整顿“吏治“、提高国家机关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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