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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风险防控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7 06:09:12     阅读:


  摘要:在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下,基层主要是指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基层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作为党政联系的纽带和基层,它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讲述如何防止基层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基层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对策
  前言
  职务犯罪是一个现代的概念,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通常是指犯罪人的犯罪与职务有关的职务,它是最严重的腐败形式之一。主要表现在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党的建设等方面,侵犯国家的管理职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基层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是指基层领导干部利用自己的职务犯罪。研究和解决基层干部犯罪问题,对于维护基层的稳定,促进乡镇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基层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概念、特点及原因等方面入题,阐述了加强基层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建议及对策。
  一、基层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概述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概念在中外的研究上,在一些方面己形成共识,如职务犯罪主体是指国家任命与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虽然,各国有范围大小之分,但以从事国家管理、行政事务、司法活动等有关工作人员为主体问题上,基本是一致的。其行为界定上,必须是与行为人职务有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综合国内外对职务犯罪概念的解释,这里,笔者把职务犯罪概括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简而言之,职务犯罪就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相关的各种犯罪。
  (二)基层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窝案串案问题突出
  2013至2015年某县共查办18案33人中有14案29人属于窝案串案,占总数的77.8%。窝案串案的主要形式:一是单位内部人员相互串通。如某镇原人大主席秦某、副镇长炊某、项目协调副组长陈某等人负责组织延能化建项目在该镇某村征地征迁过程中,虚报地上附着物(果树)数量套取国家补偿款予以私分。二是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如某县退耕办杨某、张某涉嫌贪污一案就是在查办省纪委巡视组交办阁楼镇殿头村村干部古某涉嫌贪污案中深挖出来的窝串案。三是群体化现象凸显,窝案、串案和案中案增多。基层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群体化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基层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发展态势及其危害性的严重化趋向。
  2.基层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职务犯罪突出
  司法实践中,特别是“一把手”职务犯罪现象突出。这主要是因为“一把手”往往掌握一定的权力和资源,如果自身要求不严、失去监督,就很容易滑向实施腐败犯罪的渊薮。
  3.涉及政府惠农扶贫资金的案件多发
  2013年以来,某县共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18案33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15案26人,渎职侵权案件3案7人,其中在涉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查办职务犯罪案件3件9人,占立案人数的36.4%,涉及款项主要有粮食直补、退耕还林补助、土地征迁补偿等,反映出政府惠农扶贫类专项资金在管理中还存在较大的腐败风险。这类案件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惠农资金与实际需求之间存在“僧多粥少”的矛盾,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二是主管人员和受众对象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落差,给“暗箱操作”带来了方便。三是惠农资金种类繁多和专业性强成为社会监督不够的重要因素,给“瞒天过海”制造了可能。四是涉农补贴管理发放制度存在弊端,使非法套取显得很便利。
  二、基层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基层干部的财权过大,会计难司其职
  近年来,随着城镇建设化进程的加快和集体经济的飞速发展,基层财政的“腰包”越来越鼓,相应地基层领导干部们手中的权力也越来越大。有的基层领导是集党、政、企大权于一身,大小事情自己说了算,权力的过度集中使他们作案时有恃无恐。在某些基层单位、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主任掌握着大权,实行“一言堂”,党委书记负责党政建设,已成为虚设职位,手中没有权力,缺乏监督。主任掌管财经大权,弱化会计的职责,这是最有效、最原始的方式,基层单位普遍存在。
  (二)思想蜕变,法治意識淡薄
  在查办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特别是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中,绝大多数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致使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生横行,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于非法谋取个人私利。有的犯罪嫌疑人平时不注重学法用法,法制观念淡薄,逃避处罚的侥幸心理严重。尤其是渎职犯罪嫌疑人,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另一方面,从单位的发案情况看,一些部门没有落实经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政策,片面地注重业绩和业务发展,干部反腐败警示教育和法律教育是可有可无的,或者走形式,造成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价值观扭曲、权力观念错位、目的丧失。当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或提拔时不如己意的时候,心理失衡,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为腐败发生提供了温床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按照权力运行理论,监督权是决策权、执行权之外的一种重要权力,对于保障决策的正确执行具有重要意义。但现状多是监督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上级监督太远,同经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组织监督太短,司法监督太晚”,客观生动地反映了目前的监督现状。由于缺乏完善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制约机制,一方面致使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现象不能得到及时防范和及时制止,另一方面,也使监督对象更加有恃无恐,从某种程度讲是纵容了犯罪。
  (四)惩治力度不大,不能有效震慑职务犯罪
  一是查处不力。我国的刑法对本罪的犯罪主体明确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委托从事公务与犯罪主体条件符合基层领导干部。同时,司法实践中对基层领导干部身份的认定存在很大争议,往往不能对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二是判决轻刑化。以某县为例,从判决情况看,提起公诉的33名基层村社干部中,有17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占51.5%。其中,适用缓刑的13人,占76%;免于刑事处罚的1人占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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