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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权之法理探微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2-05 06:09:58     阅读:


  摘要:在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社会中,家庭教育权是一项不可忽视的权利。它存在于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中,是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的权利。家庭教育的具体内容包括生存经验的传递、智力的开发以及思想层面的引导等。父母家庭教育权享有的自由不仅是因其生育行为而生,也是为了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作最大限度的保证;此外,家庭是未成年人最早接触的社会环境,家庭先于国家而出现,未成年人走出家庭后才会进入国家教育的范围,因此,父母的教育在国家之前。国家出现后,一定范围的家庭被纳入其中,国家开始了对家庭教育的管控。直到进入现代社会,法治国家兴起,父母家庭教育权的自由才被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纳入宪法进行保护。但是,家庭教育权应该享有多大程度的自由,即国家对家庭教育权的限制目的与程度成为各国立法所必须考虑的问题。为了避免对家庭教育权的侵犯,限制的目的只能是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和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并且在限制的手段上应当依据比例原则。
  关键词:家庭教育权;自由;未成年人保护;公共利益;比例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18)03-0073-10
  一、问题的提出
  家庭教育权是一项在时间上存在较为久远的权利,但就其研究现状而言,它又是一项历久弥新的权利。一般认为,家庭教育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影响和教育,通常指父母或其他年长者对儿女辈进行的教育”。① 客观上看,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内容,主要是各种生存经验的传递,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承担着对子女智力开发方面的职责;父母是传授生存技能、生活经验、社会生存所需的道德品质以及个人的信仰于未成年子女的人。现代社会,家庭最基本的组成单位是父母与子女,基于血脉延续和种族保存的目的,父母肩负着教育子女的天然义务,父母也当然地享有教育子女的权利。但是随着国家建立了从幼儿园到大学的一系列教育机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教育功能逐渐在减弱。
  在我国法学领域有关教育权的著述中,对公民受教育权保护和国家教育权的关注一直是主流。对父母家庭教育权的关注虽少,也有些比较深刻的著作与论文。② 但由于对父母的家庭教育权的自由域、自由度等相关学术论证较少,家庭教育权缺乏抵制公权力入侵的理论屏障。
  二、家庭教育权的界定
  家庭教育权③是指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的权利。从自然法角度来看,这是一种具有原生性质的权利,拥有天然正当性与合理性。也具有与生俱来的合道德性和合法律性,在公共学校或私立学校产生之前,家庭是唯一的教育场所,父母决定对子女教育的相关内容。虽然在教育史上对原始社会家庭教育的考证资料较少,但可以肯定家庭教育产生于国家教育之前,伴随着家庭、种族的维系需求而出现。④
  家庭教育以潜移默化的影响,或明确的家规家训来规制、塑造我们的思想,并传授我们生存技能。例如,在古代埃及,家庭为教育子女的场所,在学校产生以后,家庭仍然是重要的教育园地;而且古埃及的家庭教育不仅包括普通教育技能和道德品质的培养,就连高深的专业技能也由家庭传授。⑤
  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有学者对家庭教育权的权利内容作出了界定。日本学者久下荣志郎将父母的教育权归结为三种:直接进行教育的权利、在儿童受教育时给予关怀的权利、排除对儿童教育的干扰、对儿童意识不断进行补充并使其逐步完善的权利。⑥ 久下荣志郎以儿童的生存发展之需求为父母家庭教育权的中心,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什么,家长就相应地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如在未成年人懵懂无知的儿童时期,家长享有直接的全方位的教育权利,可引导儿童学习正确的生活方式,纠正或制止儿童在形成意识过程中的错误举止;在未成年人需要接受系统教育的时候,帮助选择教育机关、选择教育内容等。我国学者郑新蓉教授对父母的教育权利作了更详细的归纳,她认为父母的教育权主要包括:选择学校的权利;向公共教育的举办单位(国家)提出质询和参与监督的权利;对公共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进行质询、批评、建议,并通过家长委员会或社区的学校董事会参与学校工作决策的权利;家长在子女道德、宗教、生计、艺术、文化、健康、保健等方面由亲缘和监护关系派生出来的教育权利。⑦ 可见家庭教育权是一项基于亲权而生的内容十分广泛的权利,父母可以对其未成年子女实施使其成为一个理性的人所需要的各方面的教育。同样重要的是,父母的家庭教育权不仅是父母在家庭中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也包括父母作为亲权人决定给予未成年子女什么样教育的权利,例如,父母可以亲自对未成年子女施教,亦可以选择第三方进行施教。
  父母的家庭教育权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存在于私人领域的伦理性权利,与学校的公共教育不同,这种教育行为的发生领域仅关涉家庭内部,它是一种私人领域的自治行为。因而,现代法治国家的规制仅出现在这一权利边缘地带,二者一直和平共处,较少发生冲突。但不可否认,家庭是一种具有个性的存在,每一个家庭都会有自己独特的特征,这些特征主要体现在他们的思想层面,比如他们的宗教信仰,家规家训以及蕴涵其中的价值观、道德观等,这些个性特征通过一代代的家庭教育得到流传与保存。当家庭教育与国家主导思想不谋而合,国家与家庭在教育方面往往能和平相处;但当家庭的教育具有区别于国家主导思想的个性时,为了维护统治,国家会在不同层面上予以规制。国家对于家庭教育权的规制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种方式是建立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公立学校教育体制来主导教育的主流思潮,以影响家庭教育的内容;另一种则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制家庭教育的内容,这在教育权的演变历史中是少见的。
  三、家庭教育权享有自由之理据
  父母是否具有自由的家庭教育权利意味着:父母在進行家庭教育过程中是否有权要求不受国家规制而保证自己对子女一定的教育自由空间。“本来教育工作是从特权阶级的家庭工作开始的,随着时代的进展,国家开始干预,插手其中,但是没有人怀疑此大规模的现代教育制度。”⑧ 随着福利国家理念的兴盛,在教育资源相对不足以及开启民智作为国家责任的前提下,国家分享教育权有着其历史必然性。在教育权的学术讨论方面,国内对受教育权的关注大于对实施教育权的关注、对国家教育权以及国家教育行政的相关内容的关注大于对家庭教育权的关注,而这也有着很深的历史传统。亚里士多德就认为:“教育应该是公共的而不是私人的;不要像现在这样,每个人只分别照顾自己的儿童,给予自以为最适合他们的教育。”⑨ 亚里士多德赞同斯巴达人把教育的管理权完全掌握在国家手中的做法,认为只有由国家掌握教育权才能将一个完美城邦所需要的善教给儿童。康德认为,“公共教育要保持最佳,家庭教育多半不仅助长了家庭缺陷,而且往往在新的一代身上延续这种缺陷。”⑩ 他认为相对于家庭教育来说,国家主持的公共教育更能培养出一个好的公民,家庭教育会不可避免地将家庭中的缺陷传给下一代,不利于国家中公民整体素质的提升。上述思想家们的这些论述,都是对由国家掌控公共教育权且占主导地位的肯定,而非对于国家用法律规制家庭教育权的肯定。此外,随着自由主义理论的兴起,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受到重视,思想家们开始意识到要保障个人权利必须限制国家的权力。父母的家庭教育作为一项个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有免于国家干涉的自由,国家必须尊重和保障父母的家庭教育的自由,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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