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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实施方案10篇】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9-10 09:29:27     阅读:

畜 禽 养 殖 禁 养 区 划 定 工 作 的 实 施 方 案 10篇【篇一】一、工作思路以保障环境敏感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环境安全、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标,以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协调一致为基本原则,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保护地、城镇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以提高环境质量和维护环境安全为核心,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切实加大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管理力度,促进我县畜禽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二、禁养区划定和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目标和任务(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xx 号)要求,20 xx 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二)工作任务。按照《xx 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xx 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xx 环函〔20 xx〕67 号)要求,依法落实畜禽禁养工作的责任主体,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落实补偿措施,确保 20 xx 年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具体任务是: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由畜牧兽医局牵头,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湿地局、林业局、旅游局、水务局、交运局、各乡镇配合,具体负责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绘制禁养区划定图。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调查摸底由畜牧兽医局牵头,各乡镇政府、林业局配合,按照我县禁养区划定的范围和省市界定的畜禽规模场标准逐一调查统计,并形成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汇总表。制定养殖场关闭搬迁具体政策由财政局牵头,畜牧兽医局、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林业局、各乡镇配合,按照不同畜种、畜舍面积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关闭搬迁政策和补偿标准。组织实施关闭搬迁工作由所在乡镇政府牵头,畜牧兽医局、环保局、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旅游局、湿地局、林业局、水务局、交运局、发改局、执法局配合,确保 20 xx 年年底前完成全县禁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原则及范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原则为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根据上述划定原则,我县共划定禁养区范围 295.8km2,分别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 44.59km2、自然保护区禁养区 158.9km2、风景名胜区 71.71km2、城镇规划区 20.6km2。各类型禁养区范围如有重叠、交错,以最大范围为准。(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国家环保部印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xx 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市区、乡镇、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环保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下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以及我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一级、二级保护区为禁养区(本方案出台后,若饮用水水源地及保护区划分方案有更新,则以新版方案为主)。农村小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井)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具体范围按照《佳木斯市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要求,并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执行。(二)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为禁养区,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目前,我县的 xx 鱼泡自然保护区、xx 金河林蛙、木良林蛙、团结林蛙四个自然保护区为禁养区。(三)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为禁养区,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具体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四)风景名胜区。以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 xx 县大亮子河国家森林公园为禁养区,具体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五)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以及国家环保部印发的《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要求,将城镇建成区的居民区划定为禁养区。(六)其他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应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畜禽禁养区划定后,一般 5 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参照禁养区划定程序执行。四、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关闭和搬迁工作完成时限根据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调查统计结果,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xx 号)要求,20 xx 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有序开展,成立 xx 县畜禽禁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环保、城建、农业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公安局、畜牧兽医局、水务局、湿地局、林业局、旅游局、文广新局、交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局和各乡镇政府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具体工作的督促落实。(二)强化环境监管。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畜牧兽医局等相关部门要确保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确保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和规定,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要求,配套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并稳定运行;
积极推进养殖专业户适度集约化经营,逐步推行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短期内不能实现集约化经营的养殖户要采取建设小型沼气或堆肥设施等措施,利用周边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等消纳粪污,实现粪便和污水就近资源化利用。(三)加大宣传动员。各乡镇政府要加大畜禽禁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关闭搬迁工作意义,划定范围及要求,要让广大养殖户家喻户晓,提高环保意识,提早做好搬迁准备工作。【篇二】为加快推进 xx 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发展向标准化、无害化、生态化、资源化转型,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咸政办函〔20 xx〕xx7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目的意义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是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及改善生态环境治理的重大战略举措。科学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范围并制定落实相应的法律法规、管控措施及制度的建设,将对保障全县环境敏感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和重点流域的环境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工业区、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区域为重点进行科学划定,对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二、划定原则(一)统筹兼顾原则。结合区域河流水系、地形地貌及土壤类型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综合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有效推进。(二)科学合理原则。坚持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湿地公园、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省(市)级公路及国道以及确需纳入禁(限)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等边界确定方法和范围划定原则为依据,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三)协调一致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四)强制执行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控措施;
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 5 年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参照禁养区划定程序办理。三、划定范围及要求(一)禁养区1、划定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文物旅游区及周边 1000 米范围内;
各类学校、医院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研究区及周边 1000 米范围内;
各类园区(非农业)规划建设用地、城镇和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及周边 500 米范围内;
泾河及其他河道两侧各 1000 米的生态红线范围内;
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市及县主要道路(旅游专线)两侧各 500 米范围内;
其他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可划定为禁养区。2、具体要求。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已存在的养殖场(小区、专业户)要逐步实施停养、拆除、转移或转产。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专业户),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小区、专业户)(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县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专业户);
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小区、专业户);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专业户)。(二)限养区1、划定范围。县城区及镇(办、管委会)近郊区域;
境内主要干道、河道两侧;
或村(居委会)水体、土壤面源污染较为严重的区域,可能划定为限养区。2、具体要求。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已存在的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发展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现代化规模养殖,粪污处理排放必须达到环保要求。(三)适养区1、划定范围。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2、具体要求。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必须就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环保等审批手续,建设相应环保设施,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确保不发生畜禽粪污乱排现象。四、实施步骤(一)准备阶段(2 月 23 日-3 月 10 日)。召开动员会,成立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从县环保、农牧、国土部门抽调人员,组建技术人员工作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范围,制定《xx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技术方案》。(二)划定阶段(3 月 11 日-5 月 31 日)。依据《xx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技术方案》,逐村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包括有关地物信息,养殖场分布、养殖规模等),明确拟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全县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一般不低于1:50000 的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分布图,以及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并征求有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三)报批公布阶段(6 月 1 日-6 月 20 日)。将全县禁养区划定方案报送市环保局和农业局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四) 联合执法(6 月 21 日-12 月 30 日)禁养区划定完成后,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联合执法,全面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专业户。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县禁养区划定工作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xx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环保、农牧、国土、财政、住建、水利、林业、旅游、教育、交运、工业、煤炭、电视台等部门及各镇(办、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牧局,具体负责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等工作。(二)明确职责分工。本次划定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县环保局、农牧局、国土局、各镇(办、管委会)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力落实。县环保局负责提供环保方面的资料,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农牧局负责提供养殖场、小区、专业户资料;
县国土局负责提供土地利用相关基础资料,做好禁养区划定边界勘定,绘制禁养区分布图;
其它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各自行业内与禁养区划定有关的信息资料;
各镇(办、管委会)负责配合工作组做好辖区内禁养区划定工作,提供辖区内各类基础资料,为工作组提供后勤保障。(三)完善激励机制。对于积极配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并主动关停、搬迁的养殖场,如要求在养殖规划区域新建养殖场的,优先给予支持。养殖区域规划内的农牧结合生态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用地,依法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和调整产业化扶持政策,积极整合和调整资金投向,集中资金实施加快设施化提升、信息化管理、资源化利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工程的建设,确保养殖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等媒介,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养殖场建设等有关政策规定,提高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划分工作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等造成水质、环境等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给予公开曝光;
对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给予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划定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五)加大执法力度。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污染环境的违法养殖行为,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对禁养区范围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不得给予相关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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