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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宪法权威 树立宪法权威的必要性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9-18 08:21:41     阅读:

1树立宪法权威 一、宪法与宪法权威《宪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对社会进行制度安排的基本形式,经历了由单一的政治制度安排到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在内的全方位的制度安排的过程,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宪法是每一个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中国宪法是由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权威是指一国宪法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或者说, “宪法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其内容包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等方面” 。宪法权威即宪法至上。理由是:第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二,其核心内容就是要求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将其作为根本行为准则。第三,宪法处于最高法的地位,其他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二、为什么要树立宪法的权威(一)这是由宪法是根本法的地位决定的。宪法的根本法性质,意味着:一方面,从法律形式而言,宪法是法律的法律即母法,即所有的法律都以宪法为依据制定,且宪法是判断法律正当性的标准。另一方面,从内容上讲,宪法只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的基本国策和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等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2的根本准则。根本法的性质就要求,一切法律和所有与宪法有关系的主体的行为首先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二) 宪法是理性和正义的集中体现。正如有学者指出的, “宪法的至上性不能从法律形式的角度来理解,宪法之所以有高于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权威,是宪法的产生是理性和正义的象征” 。作为理性和正义的象征,宪法不仅要求人们对它的价值认同,更要求人们实践中对它的绝对服从与遵守。(三)宪法的核心精神是权力制约,保障人权。权力与宪法、法律的关系一直是近现代以来人们关注的焦点。就法治而言,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一直是其重要的目标之一。宪法至上的重要环节是使权力服膺于宪法。在宪政社会,权力服膺于宪法即宪法至上,一方面通过宪法、法律最大限度反映人民意志从而普遍实现所谓“被统治者的同意”来实现;
另一方面,通过对公共权力进行分解实现权力的分离与制衡从而减少控制权力的难度或强度来实现。对权力制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这是宪法的终极价值。与这一终极价值相适应,宪法必须具有至上性。三、如何树立宪法权威一要强化宪法的规范性,突出宪法的科学性。既然是法律,宪法就必然具有规范性。而事实上,我国宪法在这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即宪法本身未明确规定违宪构成和违宪责任,也没有追究违宪责任的完整、统一的程序规定。在以后的修宪中,我们要逐渐完善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强化宪法逻辑结构的完整性要求,在宪法中尽量减少或限制有关政策性规定、原则性规定,特别是一些具体经济制度、社会文化政策不宜规定得过于详细,建议在宪法中只对关涉国家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问题作出规定。

二要建立全面的宪法审判制度,使宪法完全司法化。宪法的司法化,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宪法的根本任务在于确定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第二,宪法所赋予人民的3基本权利,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采取有效的措施,使这种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结合我国实际,宪法完全实现司法化的关键,是建立以人权保障为价值目标的宪法审判制度。如果能够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直接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承担宪法案件的审判工作,并可在各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宪法审判庭,作为其下一级审判机构,受理第一审宪法诉讼案件。那么,宪法权威就可能得以体现。宪法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尽快制定《宪法诉讼法》或《公民基本权利、自由保障法》 ,对以上内容及具体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三要健全和强化宪法实施的保障制度,使宪法具有真正的实效。(1)是要进一步完善宪法自身的保障制度。具体内容包括:以宪法条文而不是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针对我国宪法实施的历史状况,可借鉴俄罗斯联邦的做法,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宪法具有直接效力;
(2)进一步规范宪法修改建议权,增加宪法修改难度,明确规定更为严格而规范的宪法修改程序,使宪法内容具有更强的稳定性;
可将一些关乎国家兴衰存亡的重大原则问题确定为宪法永远不能修改的内容。

(3)建立宪法守卫者制度。宪法守卫者,是西方国家对在法律上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各级官员的一种称谓。在我国建立宪法守卫者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其一,明确主体,应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委首长,军委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等。其二,建立宪法守卫者任职宣誓制度。这些官员必须宣誓忠于宪法并严格执行宪法后才能任职。十八届四中全会将 12 月 4 日确定为全国宪法日,如果能够作为宪法节就更庄重了。其三,赋予宪法守卫者一定的职权,使之能与违宪行为进行有效抵抗。具体权力可包括提起宪法诉讼(或违宪审查)以及为此而进4行的特别调查权,并不受司法追究的权力等。

四要进一步健全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确立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专门委员会相结合的宪法监督制度。但在现有体制下,实际上并没有一个机构专施宪法监督之责,也没有宪法监督的程序规定,致使宪法监督规定形同虚设。鉴于我国目前体制上的困难,笔者贸然认为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宪法委员会专施宪法监督之责,并尽快制定《监督法》以明确其具体职责及工作程序。

五要加强宪法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宪法观念。

(1)把对宪法的宣传教育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常规内容,而不只是搞一两次活动了事。(2)将宪法知识考试、考核作为公务员录取、晋职必备内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一律经忠于宪法宣誓后方可任职。(3)大张旗鼓地在所有醒目的地方,设立宪法宣传栏,张贴宪法宣传画,使这种宣传进机关、学校、企业、农村、社区。做到这些,宪法便可植入人心,树立权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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