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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8-30 11:58:47     阅读:

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高素质会计队伍,为机构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做出应有的贡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财务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   (一)财务会计人员由中心财务部统一管理,中心内部需要进行独立或相对独立核算的部门,由中心财务部委派会计人员负责该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

  (二)财务部负责人的任免。

  1、财务部负责人的任免按照中心章程规定执行。

2、财务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聘用、解聘由财务部提出意见,并报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财务部与财务会计人员任职资格 第三条 财务部设置   (一)财务部应配备负责人。

  (二)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会计工作岗位可采用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但必须符合会计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单位的空白支票和有关财务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四条 财务会计人员任职条件   (一)财务会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

  (二)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能正确处理各种财务会计事项。

(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敬业爱岗,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岗位的要求。

2、熟悉法规,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3、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中心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中心领导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财务信息。

第三章 财务会计人员日常工作管理   第五条 会计核算制度   (一)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三)各项目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六条 财务会计人员轮岗制度   (一)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可以采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调换和有计划地定期进行轮换,以促进财务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二)财务会计人员的轮岗期限限定为每5年进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具体对待。

(三)财务会计人员在轮岗时应将原分管的工作情况向接交人员详细介绍,必要时写出书面材料移交并存档。

第七条 财务会计人员奖惩办法 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财务工作水平,激发会计人员钻研业务的积极性,明确对财务人员的奖励。

(一)凡在下列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均给予奖励:
1、在加强财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避免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凡在下列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均给予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及有关规定,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2、偷税漏税、截留收入、挥霍中心资财,致使中心利益遭受损失的。

3、由于玩忽职守、拘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 财务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轮岗或者因故离职,都必须按中心《会计工作交接管理标准》的规定及时办清交接手续,否则不得调动、轮岗或者离职。

(二)对于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因事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应当按照《会计工作交接管理标准》办理交接手续;同样,临时离职或者因病因事暂离岗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要与临时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应督促经办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

  第九条 财务会计人员培训制度   (一)大力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逐步建立一支熟悉生产过程,懂得生产经营,素质高、作风硬、业务精的会计队伍。

  (二)做好在职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充实和更新会计人员的知识,把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同专业知识培训结合起来,促进会计人员素质的全面提升。

(三)财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四)建立业务学习制度,日常业务学习应有计划、有检查、有考核。

(五)中心鼓励会计人员的在职业务学历学习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财务会计人员考核制度   (一)考核依据。根据会计人员在被考核期间的出勤状况、优质服务、核算质量、内控管理效果、业务学习和其他工作表现情况为依据,会计结算部领导、营业机构主管对所属员工平时工作情况随时记录,严格考核。

(二)考核要求。考核要求客观公正,考核执行人对所属员工的考核尽可能用客观指标来衡量,尽量避免因各类弹性考核指标的不当运用而使员工工作实绩和能力考核出现结果失真,造成不公平现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其他未尽之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2014年11月20日理事会会议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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