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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教育督导制度比较及启示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21 06:05:47     阅读:


  [摘 要] 教育督导对国家教育系统进行监督同时连接教育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世界各国在长期的教育发展中,逐步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教育督导制度,通过对一些发达国家教育督导制度的比较,总结各国教育督导制度的特点,对于改进我国教育督导工作,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 教育督导制度;比较;启示
  【中图分类号】 G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2-111-2
  教育督导是教育督导组织及其成员根据本国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对下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活动,旨在保障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为国家教育事业明确方向,进行宏观指导,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一、几个发达国家教育督导制度简介
  (一)英国教育督导制度简介
  1.教育督导机构设置。英国的教育督导形成了中央和地方两级教育督导体系,采用中央与地方合作制,其行政由中央的教育和科学部与地方的郡教育行政当局负责。
  2.督导职责范围与督导方式。英国女皇督学团督导范围为除大学以外的整个教育事业。他的基本职责是评估全国教育制度的运转水平和发展趋势并向国务大臣及时汇报且提供推广良好的教育实践与革新的建议,通过日常工作的联系与指导,通过开展在职培训与出版各种刊物向负责教育制度以及在其中工作的人提供建议和帮助。
  3.督导人员的选拔。英国督导人员要求具有大学文凭,具有某专业的一流知识,对教育领域具有广泛兴趣并有自己独特见解,了解教育发展的基本问题及最新发展趋势,具有一流的教学能力与水平,拥有良好的个性品质、深厚的文字功底及适应新环境的能力。
  (二)法国教育督导制度简介
  1.教育督导机构设置。法国将教育督导视为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支柱之一,他们认为立法、执法、监督、指导是教育管理的四项主要职能,“教育督导是教育机器中不可缺少的齿轮”。法国的教育督导机构主要分为中央、学区和省三级,实行以中央集权为主的统一管理。
  2.督导职责范围与督导方式。法国教育督导的职责主要有国家教育总督学的职责、国家教育行政总督导的职责、学区督学的职责和国民教育督学的职责。国家总督学职责侧重教育教学领域包括监督和评估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行政总督导的职责是对国家教育制度进行研究和评估、为中央及学区服务在行政、财务、会计和经济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学区督学和国民教育督学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学区长,保证国家、政府的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在本学区的具体实施。
  3.督导人员的选拔。法国的教育督导人员分为总督学、大学区督学和省督学三种。法国要求大学区督学人员的任职资格是必须具有国家博士学位,如果没有博士学位,则须通过中等学校教师考试,或者持有省督学或师范学校校长资格证书。对于省督学,要求有5年以上的教学经验。中央督学从大学区督学、校长以及名教授中挑选,他们实践经验丰富,而省督学则须在任命之前要经历两年的试用期。在年龄上,担任省督学一般须年满25岁。
  (三)德国教育督导制度简介
  1.教育督导设置。德国是一个以地方分权制为基本管理体制的国家,教育行政分为联邦、州、区、县市各级。在德国,教育督导和教育行政管理是合而为一的,教育督导贯穿于整个教育行政管理之中,即教育行政管理就是教育督导,并且教育行政机构的从属关系也就是督导组织的从属关系。
  2.督导职责范围与督导方式。德国教育督导方式灵活多样及动静结合。日常工作中,德国的教育督导人员主要职责是对教育质量的视察和指导,并以人事管理为主,尤其是对教师任用、分配、晋升等工作进行督导,与此同时督导人员还要对学校教学方法、教学组织进行督导,对教师和校长工作给予指导,对教师的资格考试和在职进修进行督导,还要经常参加到学校、教师、学生、课程等学校实际工作的研究中。
  3.督导人员的选拔。德国督学的任用采用公开招聘制。选拔的基本程序是: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然后进行一次规范性的考核,考核包括一次公开课,课后进行评价;本人作一次有关教育学的学术报告;接受一次面试。考核在有些州是由区政府主席组成的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结束后,由区教育行政机关向州教育部提出督导人员候选名单,由州教育部或市教育局任命。任职后,督学还需定期参加业务进修。
  二、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独立性较强的督导机构设置,明确督导职责
  与发达国家教育督导制度情况相比,我国的教育督导的隶属关系和权利范围不够明确,难以体现督导的独立性。因此,建议设立单独的教育督导机构并由政府直接授权,与教育行政部门平行并隶属于同级政府领导的组织,其权利来源于政府的行政首脑,业务上受上级督导部门的领导。同时,授以督导人员明确的职、责、权,使他们“名正言顺”,各担其职,各负其责。
  (二)完善督导法制建设
  1990年由国家教委颁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在如今已经显得“力不从心”,这就要求国家国务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加快颁布新的教育督导法规的步伐,同时要求各级领导人员加大督导部门的宣传工作,实行实事求是的督导评价与实践,使教育督导深入民心,记于民心,体现民心。
  (三)树立先进理念,促发展
  随着教育实践活动的不断深入,树立先进的教育督导理念,建立以服务、指导、科研、激励为主要内容的业务指导型的教育督导体制已迫在眉睫。这种教育督导体制在行使过程中不以命令式的行政权威出现,而更多地是以专家权威的方式向教师提供“朋友式”的服务,帮助其解决学校建设或教育教学中的实际困难,以建议的方式触动下级决策者的灵感,鼓励创新。先进的教育理念是①将教育督导的服务意识和服务功能融入教育督导的实践活动中,开展积极地有建设性的指导活动;②实行民主式的督导方式,发挥督导部门的协调作用,增强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学校的自我调解、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能力;③由以前的监督、命令、片面式的督学方式改变为协商、激励、指导的方式;④改变以前的听几堂课便给出评价的方式转变到较长时间的深入学校调查了解具体的教学情况,参加学校课程活动上来,真正能帮助教师改进课堂教学,促进各级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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