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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1-02-24 00:06:56     阅读:

XX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目的 为了有效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水域环境污染,保证水路交通正常运行,以及在县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

(二) 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2) 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属地为主、快速有效。

(3) 防消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科学应对。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6)《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7)《安徽省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四)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在XX县辖区内河通航水域发生重大水路交通事故,通航设施等出现重大险情,航道严重堵塞,船舶严重污染水域,库区和水上风景旅游区船舶遇险,大风、雨雪等自然灾害类公共突发事件,以及由水路交通提供运输保障的其他应急事件。其中,水上人命救助事件适用《安徽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二、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应急领导机构 在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的领导下, 设立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县交通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成员由县交通局分管水上安全、工程建设、公路建设及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及地方海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具体职责为:
(1) 审定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政策、规划;

(2) 指导、协调县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办理县级政府应急办交办的工作,确定请求县政府协调的事宜。

(二)日常运行机构 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地方海事处,由县地方海事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处理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值班电话:XX010;
传真:
5162。

(三) 现场指挥机构 由交通部门牵头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协助下,负责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 (一)原则 本着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建立完善预警和预防机制,做好信息的搜集、整理,以及风险分析、预警、预防工作。

(二)信息报告 水路交通应急信息实行第一时间报告制,Ⅰ、Ⅱ级突发事件实行各级同时报送制。(见表3-1) 表3-1 水路交通应急信息报送流程 事件等级 通报组织机构 通报顺序 时间要求 主要联络人及备用联络人 Ⅰ级 国家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县、市、省、交通部 (国务院)同时报送 2小时以内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Ⅱ级 国家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县、市、省、交通部 (国务院)同时报送 2小时以内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Ⅲ级 省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 县--市--省 2小时以内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Ⅳ级 市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 县--市 2小时以内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信息来源、时间、地点、范围、性质、动态、影响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三)预警预防行动 1、预警级别的划分 预警级别依据发生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见表3-2) 表3-2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等 级 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 Ⅰ级 (特别 严重) (1)重要码头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2)死亡失踪30人及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危险化学品船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造成特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4)干线航道通航设施瘫痪、桥梁倒塌等;

(5)主要干线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航24小时以上;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社会恶劣影响。

Ⅱ级 (严重) (1)死亡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

(2)重要码头遭受严重损失,一般码头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3)主要干线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4)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火灾、爆炸、沉没或严重泄漏,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重大影响。

Ⅲ级 (较重) (1)死亡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

(2)主要干线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航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
其他5-6级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

(3)重要码头局部遭受严重损失,一般码头遭受严重损失;

(4)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卫生危害;

(5)其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

Ⅳ级 (一般) (1)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2)一般码头局部遭受严重损失;

(3)5-6级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7级及以下航道断航;

(4)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及社会影响的。

2、信息的确认与发布 应急日常运行机构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信息后,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及时报告相关领导确认预警级别,向下级应急领导机构、可能受到损害或影响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应急领导机构在确认和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还应参照《水路交通应急信息报送流程》要求立即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根据下级应急领导机构的预警信息报告,确定和发布预警级别。

四、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险情或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被确认后,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直到应急处置已明确交由其他应急领导机构为止。

(二)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并上报到市应急领导机构;
发生较重(Ⅲ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请求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上报到省级应急领导机构;
发生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请求省市有关应急机构给予支持。

(三)应急领导与指挥 1、各级应急领导和指挥机构的组成(见表4-1) 表4-1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事件等级 机构类型 第Ⅰ级 第Ⅱ级 第Ⅲ级 第Ⅳ级 上级领导机构 交通部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省政府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交通部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省政府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省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 市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 领导机构 省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 省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 市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 县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县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 2、应急领导机构的主要工作任务 对事件迅速做出影响程度评估,按照需要执行管理控制,发布报警与航行通报,决定实施应急预案,或请求启动更高一级的应急预案。

组织领导本县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处置的重大行动做出决定,指定现场指挥员,指导现场指挥机构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必要时请求军队、武警、公安等部门支援。

3、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主要工作任务 迅速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搜救和救治伤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人员;

迅速查明、消除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抢修被损坏的水上交通基础设施,保障通航安全;

划定警戒区域,实施必要的管制措施,维持社会治安;

向应急领导机构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和工作建议。

(四) 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1、人员重大伤亡事件 立即进行水上搜救行动:
(1)交通(海事)部门应及时到达事故现场组织船方自救,调动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参加救援;

(2)现场救助人员应迅速实施救助,并配合医疗救护部门和专业人员及时转移救治受伤、落水人员;

(3)海事机构视情对事发水域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的有序开展。

2、船舶火灾、爆炸事件 (1)在事发水域实施交通管制,迅速疏散人员,控制闲杂人员进入;

(2)及时查清火灾、爆炸性质和程度,采取针对性的扑救方法组织灭火,消除危险源;

(3)抢险人员应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安全排除有毒、有害和易爆物质;

(4)为防止滋生新的恶性事故,在火灾、爆炸船舶得到初步控制后,海事机构应尽可能将船舶拖离城镇等人口、财产、物资密集区域或重要设施区域。

3、干线航道堵航事件 (1)海事机构应对堵航水域实施交通管制,控制船舶流量,并通过沿线过船设施,疏导被堵船舶,防止堵航事态进一步扩大;

(2)相关水上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海事机构对船舶的调度、管理工作。

4、航道设施瘫痪、严重受损事件 (1)海事机构应实施水上交通管制,控制周边船舶流向及流量,及时对过往船舶进行疏导;

(2)组织抢修、救捞力量,对碍航物进行清除,对受损设施进行紧急修复,尽快恢复航道通航技术状态。

5、库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事件 (1)在地震、风灾、特殊水情等自然灾害预警、预防阶段,交通(海事)部门应加强防灾宣传和对船舶通航设施的保养检查,适时发布禁航通告,落实相应的防灾、抗灾措施;

(2)应急领导机构要严密关注灾害动态,及时收听气象预报,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及时处置灾险情,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五、安全防护 (一)应急工作人员安全防护 (1)进入现场的应急人员应经现场指挥机构批准;

(2)应急救援人员在接近、进入受灾区域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如果未判明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性,须对毒性作最坏的假定;

(3)对从危险区离开的所有人员进行检查和清污,现场应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后,必要时进行医学检测和观察;

(4)掌握作业时间,随时监控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状况,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撤出救援人员。

(二)受到公共突发事件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对可能受到危险的群众,由应急领导机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撤离、安置。

六、应急解除与后期处置 (一)应急解除 1、应急解除判别标准 (1)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

(2)航道通航能力、码头通过能力已经恢复;

(3)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火灾、爆炸危险或危险隐患的排除等)已经结束;

(4)危险已经消除;

(5)对周边地区构成的威胁已经得到解除;

(6)被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得到妥善安置。

2、宣布应急状态解除的程序 应急解除命令必须由启动最高级别应急预案的应急领导机构宣布。

应急领导机构根据应急反映情况,确定是否解除,并及时向新闻媒体宣布。

(二)后期处置 1、人员安置、物资征用与补偿 水上交通公共突发事件人员安置和物资征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2、调查分析、总结与评估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经过、产生原因、损失情况、责任、应急行动过程及效果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并提出损失赔偿、灾后恢复及重建等方面的建议,向应急工作领导机构提交调查报告。事故应急总结报告作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的重要资料存档。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建设 海事部门要按照上下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组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

(二)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保障《XX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三)物资保障 建立必要的应急物资保障机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逐步完善动态物资储备机制,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拔河紧急供应。

(四)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必要时请求当地人民政府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以及请求军队、武警等部门支持。

八、宣传、培训与演习 (一)宣传和培训 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水路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优化、强化以海事专业队伍为主体,港口、航道、运管队伍为辅助的应急反应队伍体系。

(二)演习 水路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遇险、航道堵航、通航设施故障、船舶污染等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演习,并对在演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整和改进,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与完善,提高应急反应系统的实战能力。

九、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按照本预案积极参与应急处置行动,在执行过程中立功或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由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予以奖励。

(二)责任追究 没有按照本预案要求履行应急义务,相互推诿、拖迟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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