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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责任问责办法 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干部作风问责办法(试行)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2-15 08:43:32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整治“为官不为”问题,进一步深化干部作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毕节市干部作风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接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范围和对象,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实施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依纪、有序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问题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部室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一)理想信念不坚定,宗旨意识淡薄,言行不当、散布谣言、搬弄是非、制造事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注重学习,思想僵化,思路不清,上级精神吃不透,形势任务不熟悉,面对工作束手无策、无所适从,能力素质明显低下的;

 (三)精神萎靡不振,事业心责任感不强,进取意识差,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四)思想消极颓废,工作标准不高,不积极主动,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敷衍了事的;

 (五)法纪意识不强,组织观念淡薄,对新近出台的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等文件和讲话精神不及时学习传达,党内生活不正常,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

 (六)不执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对应告知事项不一次性告知,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
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受理和办理的;

 (七)不遵守限时办结制,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或承诺时限内办结事项,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不予答复解决的;

 (八)不遵守服务承诺制,承诺的事项不能兑现,对待群众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服务不主动,工作方式简单粗暴的;

 (九)不遵守公开办事制度,政策规定宣传解释不到位,不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开与告知义务,或告知事项说半句留半句,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

 (十)利用工作职权向服务对象索取财物,违规接受有偿服务,摊派或要求购买指定商品,暗示服务对象给予好处的;

 (十三)工作纪律松弛,迟到早退、擅离岗位,工作时间上网购物、炒股、玩游戏、出入娱乐场所等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十四)违反会议纪律,无故迟到、缺会、擅离会场,在会场内玩手机、打瞌睡、聊天的;

 (十五)玩心重、玩风浓,工作日午间、执行公务或值班期间饮酒,借调研、检查之名到景区游玩、到其他单位吃喝和娱乐消遣,公共场所打麻将的;

 (十六)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落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事故的;

 (十七)对上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的;

 (十八)对上级政策精神不学习、不传达、不落实,对领导交办职权事项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不回复或不及时回复的;

 (十九)在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中拖延执行,选择变通,忽视过程跟踪和督促指导,贻误工作的;

 (二十)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主动沟通协调解决,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等重要情况的;

 (二十一)求稳怕乱,怕担责任,重点难点工作不敢担当,突发事件等急难险重时刻不敢冲锋陷阵、靠前指挥,拈轻怕重甚至临阵逃脱的;

 (二十二)不遵守公开公示制度,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或公开承诺的事项不能兑现的;

 (二十三)工作作风漂浮,当“甩手掌柜”,搞电话调度,玩遥控指挥的;

 (二十四)驻村干部不驻村,或者工作不深入,不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和问题的;

 (二十五)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或承诺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未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

 (二十六)对领导签批信访件互相推诿、压件不办或超期办理,导致群众多次上访、越级上访的;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形式可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四章    问责的程序  

 第六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问责情形发生的,由督查部进行初步核实。

 (1)中心党组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2)中心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3)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5)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6)其他渠道反映的。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基本存在,向中心党组提出书面建议。由中心党组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督查部和办公室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七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中心党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调查终结后,由中心党组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依规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导致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被问责的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中心党组提出申诉。中心党组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九条 被问责人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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