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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难题对法律科学的范式影响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9-02 06:11:02     阅读:


  摘要: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传统法学以主客二分法为范式的缺陷越来越明显,这促进了以主客一体化为范式的环境法学的兴起。与西方生态主义提倡的自然权利观点不同,中国环境法学的新范式仍然应该以人为本。在当代中国,为了运用法律方法应对环境难题,法律科学的范式应调整和重塑,新型的法学范式应走综合法学的道路,突破传统法学中事实与价值分离的樊篱。
  关键词:范式;主客体一体化;综合法学;以人为本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11)04-0050-06
  
  范式是某一科学共同体在长期的探索、教育和训练中形成的共同信念,是某一门科学诞生的标志。解答难题是新范式形成的契机,观念革新是范式转换的核心。在环境难题日益复杂的当今社会,如何运用法律方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开发自然资源,以及环境难题会对中国整体法律科学的范式转换产生什么影响,学界观点并不一致。2003年我国著名环境法学者蔡守秋教授的著作《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以下简称《调整论》)的出版,在法学理论界产生了很大的反响,环境法学领域的学者甚至认为这本书提出的观点是对主流法理学研究范式的革新。但是该书提出的有些观点还值得商榷,笔者对此略述管见。
  
  一、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的范式有何不同?
  
  蔡守秋教授所界定的传统法学,指的是笛卡尔、培根、牛顿以来到20世纪60年代生态主义开始时期的西方现代主义法学,也包括目前中国的主流法理学。综观蔡守秋《调整论》全书,其提出的观点之一是:西方传统法学的研究主题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忽略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探讨;我国主流法理学也只注重研究人与人的“法律关系”,没有将法律调整的人与自然关系纳入分析框架。传统法学研究方法最大的失误是主、客二分法,即提倡以人为中心,人只能是主体,自然只能是客体,主张人对自然的征服与支配。既然主流法理学只将“法律关系”界定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此,蔡守秋提出一个新概念“法定关系”,也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使之与“法律关系”加以区别,补充传统法学研究的不足。蔡守秋提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范式,应该以“人与自然关系”为核心来思考环境难题的解答方法。蔡守秋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乃至整体法学研究范式的开拓性思考,笔者是相当钦佩的,但蔡守秋认为“传统法学的研究主题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环境法学的研究主题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法律科学是以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研究为重点的,但不是没有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西方的传统法学,蔡守秋主要指的是法学理论中的实证主义法学流派。实证主义将法学作为自然科学对待,而自然科学研究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该学派的研究对象其实主要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不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蔡教授提出将“人与自然关系”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的中心的观点恰恰是逻辑实证主义思想的复归。在实证主义法学看来,“自然”概念的外延很广,包括法律规范等一切客观存在。实证主义法学又可分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实证法学,前者将法律限定为权威性的规范体系进行逻辑分析,后者以经验实证的方法研究法律,都试图将法律现象作为一种确实、明确的东西。分析实证法学者将“法律规范”作为独立于主体人之外的分析对象,试图通过一套精确的法律术语,例如权利、义务等概念来概括人们的行为模式,将人们的行为程式化。例如美国分析实证法学者霍菲尔德在《司法推理中适用的基本法律概念》论文中,提倡运用权利(Right)、义务(Duty)、特权(Privileges)、权力(Powers)和豁免权(Immunities)来分析人与人的关系。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律关系分析模式不是对人的重视,而是剥离了法律规范的人文特征,将人与法分开,将“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变为了“人与自然的关系”。至于法社会学派,也是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注重法的社会作用与效果,而忽略了法律的人文性及其对人的价值关怀。正是受实证主义法学的影响,法律调整的人与自然关系才变为人与物的关系,人成为了法律关系中主体,物则只能是客体。因此,传统法学中设计的物权或财产权,本质是主体“人”对客体“物”具有的“意思力”、“利益”或“法力”和“意思自由”的支配。
  在我国,主流法理学中法律关系概念的含义是指根据法律规范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事实社会关系,这与实证主义所界定的“法律关系”概念是不同的,它不是一种法定关系,而是在一定法律事实基础上对法律规范的人文思考。蔡守秋将我国法理学中“结果性”的“法律关系”概念与“规范性”的“法定关系”混同,把法律关系仅仅理解为法律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没有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对法律关系概念的实证主义解读。其实法律关系的提法并没有否认法律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是在描述法律作为规则被有意识能力的“主体”人接受和遵守的实际情况,法律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生活世界中还是会变为人与人的关系。传统法律科学范式的弊端不是没有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是过分彰显人类社会中个人的权利或人类对自然的权利,对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关系不够。环境问题的出现,不仅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协调,还是人与人之间为利用环境这种“公共资源”而产生的冲突现象。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不仅需要运用法律规范来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还需要理顺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关系,环境法律关系就是这种具有“主体间性”的连带社会关系的事实体现。尤尔根·哈贝马斯有感于因为工具理性过度膨胀所产生的意义失落及人类丧失自主和反省能力的异化现象,提出沟通理性之主张,希望个人能从系统扭曲的沟通情境或僵化封闭的意识形态束缚中获致解放。在哈贝马斯看来,目的理性着眼于社会行为中如何以手段满足其目的之部分。因此,对人的理解集中在个人如何利用外界的资源满足个人的目的之层面上;而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亦主要被视为满足目的之手段。这是一个单向的理解历程。究其原因,在于没有能够深刻把握住人的存在结构,忽视了人的交往存在。这样就不得不提出所谓人的沟通理性,从而能够把人类行为的分析重点放在“真诚沟通”的层面上。例如,学术界极力倡导的环境公益诉讼,其实质就是在呼吁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所以,笔者认为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研究对象并非是人与人关系或人与自然关系的区别,而是前者侧重研究“利己”的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后者侧重研究“共生”的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西方法律科学在破解环境难题中范式转换的表现
  
  《调整论》观点之二是:认为传统法学研究范式是主客体二分法,只把人作为主体,死守着“人不能是客体”这个底线,其实自然物也可以成为主体。在西方国家,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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