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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法律职业教育以及给我们的启示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7 06:17:35     阅读:


  摘 要 当今世界,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市场的规范运行都和法律的总体规范和具体实施息息相关。而法学教育正是培养合格法律工作者的主要途径。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要任务的法学教育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可以预见的是:法律职业教育的层次越高,范围越广,社会法制化的进程越快。
  关键词 职业教育 法律 启示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6)09-0010-02
  在发达国家,尤其是法治发达的国家,法律始终是热门专业,不少人选择学习法律,并非是想做律师或法官,而是想提高自己的社会声誉。因而,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就显得更为迅速和完善。本文主要介绍美国的J.D.(Juris Doctor)教育、日本的本科教育、澳大利亚的双学位教育,以期对我国法学教育有所启发。
  一、美国的法律教育模式
  美国的法律教育也称大学后法律教育,就是把法律教育放在大学后进行,等同于我国的第二学位专业教育。学生在上法学院之前必须有一个非法律专业的第一学位,通过在法学院学习三年,完成学业后,可获得J.D.学位(有的学者认为可译为“博士学位”,也有的学者认为译?为“法律第二学位”或“法律专业学位”更为准确)。美国这种法律教育是由美国律师公会和美国法学院协会管理的,其中主要是美国律师公会。它规定法学院的各种要求,因为它是法律工作者的行会,法学院主要是为它提供"产品"的。因此,它具有这种管理的权利,一般法学院都要取得它的认可。
  而J.D.教育,从培养目标看,培养的主要是律师;从教育性质看,是律师的职业教育;从教育层次看,是大学后教育,相当于研究生教育;从教育方法看,主要是判例教学法;而教育内容又非常实用,主要教学生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和运用法律技巧,培养法律职业的思维方式,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问题,教学生查找法律资料、文献的方法,提高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所以笔者认为这就是职业教育。
  二、日本的法律教育模式
  从法的历史传统和形式来讲,日本属于大陆法系,而日本法学教育的主体是高中后的法律本科教育,学制四年,学生入学后,先学习1.5年至2年的人文、社会、自然科学和外语等公共基础知识,然后再用2年或2.5年的时间集中学习法学,而法学又分为法律和政治两类;在进入法学学习之后,强调学生掌握一般性基础知识,重视基础理论的学习,目标是培养通才,不仅培养学生将来能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而且培养学生将来能胜任政府官员或公司雇员的工作。其办学层次属于高中后的本科教育,性质属于科学教育、人文教育、专业教育为一体的学科教育,教育的核心是让学生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而较少涉及法律的实际应用。学生本科毕业后,只要选择从事法律职业,还必须通过严格的司法考试,再统一接受2年实践性的法律职业培训,类似于我国法律职业人士的选择形式,但日本司法考试制度在近年改革后,更加规范。
  三、澳大利亚的法律教育模式
  虽然澳大利亚属于普通法系国家,但其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又具有自身的特点。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的主体是五年制的双学位教育,其培养目标是职业律师。在澳洲的调查中发现,法学院(系)的学生自愿选择学习双学位的学生占到法学院本科总数的80%以上。根据澳洲的法律规定:法官从优秀的辩护律师中选拔,仅有极少量的法官从法学教授中选择,换而言之就是,澳洲法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水准取决于律师的素质和水平。因此,澳大利亚非常重视对律师的教育,重点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独立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其指导思想不单纯是知识,而是教学生如何获取和运用知识,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所谓的双学位是学生毕业后除获得一个法律学位外,另一个学位由学校根据专业侧重选择授予。整个双学位的学分一般为40学分,其中法律必修课24学分,法律选修课8学分,第二学位课8学分,基本上是一门课l学分。通过双学位的教育制度,把人文、自然和科学教育与法律专业教育有机结合,培养出具有复合型知识能力结构的法律人才。
  四、两点启示
  通过上文对美国J.D.教育、日本本科教育和澳大利亚的双学位教育的介绍,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日本的法律本科教育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仍然处于改革的前沿。经济的全球化发展、WTO的贸易影响,对我国的法律服务产生着深刻的机遇与挑战,迫使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不得不考虑如下问题:
  1.经济的全球化,带来涉外法律业务的成倍,甚至以几何数字增加,就必将要求为之服务的我国法律工作者要懂外语,了解外国人的思维方法和办事习惯;了解我国情况,熟悉法律工作的实务;要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高的职业道德。这些都需要从学校的法律教育中得到进一步的培养。
  2.信息技术的要求,EDI(电子数据交换)的飞速发展,要求我国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掌握足够的IT技术,但在法学教育中却很少涉及这类学科知识,必然会导致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具体的服务中有缺陷,这也应当在法学教育中有所体现。
  当然,笔者所述,仅是对发达国家和我国法律教育现状的片面认识,只能是冰山一角。发达国家的法律教育模式和他们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制度是相适应的,我们只可借鉴,不可照搬,也搬不来。闭门造车固然不对,全盘移植也不行,只有切合实际的改革才能走出特色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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