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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法律关系及其完善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8 06:09:39     阅读:


  摘 要
  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互联系、互为补充,两者密切配合才能有效地促进学生发展。但现实生活中,学校和家庭的教育权利与教育义务出现很多交叉或不对等的问题,已严重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只有从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个方面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才能找出家庭教育权利的保障措施。
  关 键 词
  家校合作;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客体
  学校教育是经由教育行政部门业务考核的教职人员和专门的教育机构为完成特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有计划、有组织地传授系统、全面、深刻的教育内容、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一种共性化教育活动,具有后续性、阶段性、业缘性、规模性、模式化等特点;而家庭教育是父母或年长者根据社会需求和子女身心发展特点,通过陪伴及言传身教对子女施以教育影响的一种个性化教育活动,具有启蒙性、一贯性、血缘性、针对性、灵活性等特点。只有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密切配合才能更好地发挥教育的功能,取得更加理想的育人效果。当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存在着诸多矛盾和冲突,究其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教育主体尚未对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法律关系形成清晰的认识。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准确把握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法律关系,是解决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矛盾与冲突的关键。
  一、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学校教育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学校管理人员、经教育行政部门业务考核的教职人员和行使受教育权的学生。虽然我国长期以来把教师作为干部编制序列来定位,具有“准公务员”性质,但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明确把教师排除于国家公务员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一法律地位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而是一种专业人员。教师作为学校教育的主体,承担着教书育人的职责,传播和创造人类文化,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
  家庭教育的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父母及其子女。我国法律赋予了父母养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承担家庭教育是父母应尽的责任,也是法律赋予的义务。父母的言行举止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子女,并且这种影响具有基础性和长期性。由于父母在文化水平、人格特质等方面不同,他们对子女的教育内容和方式也存在较大差异。长期以来,父母将子女的教育托付给教师,主体意识较为淡薄。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和精神生活的丰富,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愈加重视,主体意识也逐渐增强。
  学校教育法律关系的义务人是不同的,但权利人是一致的。就义务人来说,教师相对父母具备更专业的知识和更科学的教育方法。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渗透到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子女是家庭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同时又是学校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一个人出生就接受家庭教育,入学前主要是家庭教育的权利人。入学后开始接受学校教育,此时其既有接受学校教育的权利,又有接受家庭教育的权利。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是亲密的合作伙伴关系,家庭教育需要教师的指导,学校教育需要家长的支持,家长和教师相互合作才能使教育更具有针对性,可以最大程度地激发孩子的潜能。
  二、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客体,权利和义务就失去目标。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和行为三大方面。
  物质财富既可以表现为自然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资源等,也可以表现为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学校教育中的物质财富较为复杂,包括学校的场地、办公用房、实验用房等附属建筑物、教学仪器设备、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资等。家庭教育领域中的物质财富主要是指住所、货币等。
  非物质财富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的财富。学校教育中的非物质财富相对较多尤其是智力成果,主要包括各种各样的教材、教案、著作、教法、教具、课件、科研成果等;非物质财富包括教师和学生的姓名、名誉、肖像、身体健康、生命以及学校的名称、荣誉等。家庭教育中的非物质财富主要包括父母和子女的姓名、身体健康、名誉和生命等,比学校教育的非物质财富要少很多。
  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一定的行为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学校教育中,学校内部的教育教学行为和管理行为是教育法律关系赖以存在的最基本的行为。学校、教师、学生的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以及这些主体依法进行的教育行为和教育活动都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对子女的陪伴及言传身教是家庭教育法律关系赖以存在的最基本的行为。
  三、法律关系内容
  权利与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的实质是要确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能要求义务人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均享有权利,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众多,但主要包括学生、家长和教师三类权利主体。在学生、家长和教师的教育权中,学生的受教育权是最基本的教育权利。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家长的教育權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享有的权利包括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其中,教育教学权、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学术自由权、教育指导权、教育评价权和教育批评权等,是基于岗位职权的教师教育权,是教师作为专业人员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的特殊权利,而这种特殊权利又与一般专业人员的权利不同,它集职权与职责于一身,具有公权力性质和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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