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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本科案例教学方法研究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0 06:20:39     阅读:


  摘要法学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已日渐为法学教师采用。但目前我国案例教学在案例选取和案例使用上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法 法律思维方法 法律实务
  中图分类号:G633.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31-02
  
  一、现行法学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
  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中,通过教师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和研究案例,加深学生对成文法的理解并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教学方法。法学案例教学法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20世纪介绍到我国,它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强调教学过程中的师生互动、教学相长。传统填鸭式的法学教学方法往往抑制了师生间的交流和沟通,学生的主体作用得不到全面体现,不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而法学案例教学法克服了传统填鸭式教学的缺陷,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学生法律综合能力的培养,已日渐为法学教师接受并在教学中使用。
  但是,我国法学案例教学法目前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而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除了现行教育体制掣肘其发展外,案例教学法自身存在的问题也致使其难以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一是理论化的案例,即为讲理论而编造案例,更有甚者案例沦落为教师表达理论的形骸,既失去了趣味性也丧失了生活性。我国目前市场上充斥的大量案例教材基本上都是如此,先是介绍有关概念、构成要件等法学理论知识,然后列举一个加工后的案例。好一点的是有的后面还附一个案例点评,但其点评和分析往往也都根据所讲理论“照葫芦画瓢”式的评析,很少波及案例的精髓,同时也缺乏归纳概括能力、分析推理能力的展示。二是完全照搬判决书。直接把现实案例全部搬上课堂,占用了大量时间介绍案情。有的甚至连案情都没有讲完就下课了,教学效果可想而知。在案例的使用上,有的仍然以老师为教学的主角,老师介绍案情,对学生提出几个问题,点几个学生回答,然后就进行评判。缺乏对学生思考的启发和引导,忽略了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学生的在案例教学中的主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案例教学沦化为教师用案例讲理论的自导自演。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只能说是传统填鸭式教学的翻版而已。
  可见,目前我国法学案例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案例的选取和使用还存在着亟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有鉴于此,下面拟就此展开讨论。
  二、教学案例的选取
  法学案例教学法能否取得预期成效,其关键在于案例的选取是否适当。适当的案例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若选取的案例不合适,其教学效果还不如传统填鸭式的教学。此外,与诊所式教学法相比,案例教学法具有一个巨大的优点,即案例教学的可控性。案例教学的可控性就主要表现在案例选取时教师可以加以控制。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接受程度、年级阶段、课时长短以及教学内容的不同等选取恰当的案例,进而开展因材施教,因时施教的案例教学并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因此,选取适当的教学案例是有效进行法学案例教学的前提。
  首先,选取的案例应难易适中。一般来说,案例可以分为典型案例和疑难案例。所谓典型案例,又称为简单案例,是指能够准确说明某一理论问题的案例或者是与某一理论相吻合的案例。疑难案例是指难以用单一理论直接认定,而需要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判断才能分清是非的案例。疑难案例一般属于某一法律法律制度的边缘地带,容易和其他法律制度涵摄的范围发生交叉和重叠进而容易造成一定的混淆。相较于诊所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不是学生自己实际面对的,而是教师人为选取的,因此在疑难性上具有可控性,教师可以根据教学需要选取难易适中的案例。如果案例过于容易,在案例还没讲完学生就已经知道老师要讲的问题时,这个案例的选取就是失败的,难以起到案例教学应有的作用。相反,如果案例过难,则会打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同样收不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具体来说,对于低年级的学生,要使用相对简单的案例;对于高年级的学生则应适当增加疑难案例的使用,同时,根据学生已经学过的法学课程,可以适时增加案例的跨度和广度。对于某一个知识点的初次讲授,可以使用典型案例强化学生对该知识点的认识;当某一个知识板块讲完时则应使用疑难案例进行教学,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而且可以激发学生进一步学习的兴趣和激情。
  其次,选取的案例应尽量具有真实性和生活性。法律的生命在于运行,而法学案例教学的主要目的则在于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因此,作为法学案例教学的案例最好直接来源现实生活,譬如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司的章程和会议纪要等等,这些资料正是纸面上的法律生活化的具体反映。同时,生活化的真实案例与学生的生活也比较贴近,具有可信性和借鉴性,对于诱发学生学习兴趣及其法学综合能力的提高具有巨大的意义。因此,在法学案例教学中,虚构案例不能太多,更不能为追求离奇、新鲜而刻意虚构案情,因为法学案例毕竟不是文学创作,案例分析的核心是争议的公平解决,其主要目的是将学生注意力引导到现实生活纠纷的预防和解决上。
  最后,选取的案例应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浓缩性。现实生活中的案例纷繁复杂,五花八门,作为法学教学之用的案例必须服务于教学目的的实现。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以及不同年级的学生,选用的案例应有所不同。教学案例的针对性能够强化教学行为的目的性,同时便于学生集中精力加以学习并适时深入。此外,选取的案例原则上不能是直接将法院案卷卷宗的实际案情的原样照搬。选取的教学案例文字篇幅必须长短适中,案情介绍切忌冗长。譬如关于民商经济纠纷,法院的判决多达七八页之多,有的甚至十几页,如果全部使用会占用太多的课堂时间。因此,对现实中的复杂案例必须进行“加工处理”,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目的的需要,剔除那些无用的信息,使案情介绍言简意赅,文字长短和内容都比较适当。在案例加工处理时要尽可能涉及多个知识点,在尊重案情原貌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案例的灵活性,给学生思考和讨论留足空间。
  在选取案例时最好选用近期发生的案例,空间上最好选取本地发生的案例。做到选取的案例既具有典型性又具有趣味性,以便引起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思维,勾起学生探索求知的欲望。关于案例的来源,可以是教师自己代理的案子,也可以是各地法院公布的判决。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案例应当作为教学案例的首选。一是其附有裁判摘要,便于筛选案例;二是公报上公布的案例一般都具有代表性,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巨大的参考意义。
  三、案例的使用及其教学流程的设置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根据具体的教学目标以及学生的接受程度使用不同类型的案例。典型案例一般应在理论讲授时使用,因为典型案例一般涉及的都是某个特定的理论问题,因此更适合在讲授理论时辅助说明该理论,以加深学生对该理论的认识和把握。典型案例相对比较简单,故更适合给低年级学生讲课时使用。对于疑难案例,一般应在某一章或某一部门法的理论讲完后在案例讨论中使用。由于疑难案例通常涉及的并非某一个知识点,而是涉及多个知识点甚至跨越不同法律部门,同时疑难案例的案情一般也都比较复杂,因此疑难案例适合于在讲完某一大的理论板块后使用。同时,由于高年级的学生已基本学习了法学的主要课程,故疑难案例更适合于给高年级学生讲课时使用。在高年级学生中适时使用疑难案例既可以巩固所学,学以致用,又可以获取新知,激发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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