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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职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再思考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0 06:21:13     阅读: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当今高职法律教学中比较流行的教学方法。现行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中普遍存在着对其认识不清、实施形式化等问题。因此高职法律教学中,应当进一步完善案例教学法,使之更趋理性化、科学化。
  [关键词]高职 法律教学 案例教学法
  [作者简介]朱云霞(1966- ),女,河南荥阳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的教学与理论研究。(河南郑州450011)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9)36-0114-02
  
  我国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被定位为: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有竞争力、创造力的应用型法学专门人才。围绕此目标,各法律高职院校都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注重学生的合作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解决问题能力,即围绕着法律职业岗位,以培养实际操作能力为主。因此“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性课程的开设成为高职法学教育的热点,而案例教学法更被认为是高职法学教育最有效的方法之一。目前为止,案例教学法已经在高职院校中得以开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整体来看,大多数案例教学法的推广和使用还不尽如人意。
  
  一、当前高职法律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
  
  1.对案例教学法的主观认识不准确。首先,一些高职法律院校对案例教学法在教学改革过程中的地位认识偏颇,一味地以为实施案例教学法就是采用了先进的教学手段,根本不考虑课程本身的特点,盲目下达教学任务,要求教师开设案例教学课程,甚至把是否实施案例教学法作为考评教师的一项重要指标。这种教学氛围导致了学生认为哪个教师不实施案例教学上课就缺乏生动性,以至于对教师的业务能力产生怀疑。而教师受上述因素的制约也乐于实施案例教学法。因为这一方面既符合学校实行教学改革的要求,另一方面还能迎合学生的心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谓达到了“双赢”,于是不管课程性质如何,也不管是否具备条件均纷纷上马,实在有些矫枉过正。
  其次,由于近几年,多数学校都在扩招,师资严重紧缺,有一些年轻教师从大学里面分到单位,就直接走上课堂了;而一些老教师就像一个上课机器,几乎没有进修学习的机会,对于什么是案例教学法自身都认识不清楚,在教学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将举例说明法误认为案例教学法的现象。因而就很难达到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教学目的。
  2.对案例教学法的客观实施不到位。首先,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专业水准和课程驾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案例教学需要教师精心选择案例,巧妙设计问题,并能够在课堂讨论的过程中操纵全局——既要解决学生随时提出的问题,又要将学生讨论的焦点引导到教学内容上,这势必需要教师付出更多的精力,耗费更多的时间备课。而目前多数高职院校与教师切身利益相关的职称晋升、业绩考核和津贴发放制度并不很合理:科研成果是可以量化的硬指标,只要科研成果丰富,授课效果在这些评比中往往是忽略不计的。这就致使任课教师不愿意付出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案例教学的课前准备工作,虽然这是开展案例教学的必要前提。于是案例教学在实质上就成为应付教学,仅仅流于形式而已。常见的情况是教师在网上随意地搜集一些案例发给学生讨论,至于学生是否深入思考、认真讨论并不过多关注。
  其次,由于受教学条件、教学时数和教学进度的限制,多数教师不能在讲授案例之前,提供充分的时间让学生提前预习、分析案例、查阅资料,而只是在课堂上提供案例,留出几分钟的时间让学生阅读案例,了解案例所包含的基本事实。甚至还有一些教师只是将案例给学生读读而已,基本不给学生自己分析案例、研究案例的时间。事实上大部分学生并不熟悉案例,不能有效地进入案例提供的情境,也没有形成真正的问题意识,更谈不上分析和研究案例,只是感兴趣于所给案例的情节。据调查,在采取案例教学的院校,学生能够积极参与案例讨论的比例不足1/3,其结果往往是教师在分析,学生却不知所措,仅仅是等待答案,根本没有体会辨认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探索规则运用的过程。这就完全背离了案例教学中的应有的合作性学习之意,没有达到通过案例教学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怀疑批判的精神,教学的效果与初衷相差甚远。
  此外,案例教学法实施中面临的一个客观问题就是课堂纪律的管理。课堂秩序在一些学校也是考核教师的一项指标,所以一些教师为了规避课堂秩序混乱的问题,也不乐意引导学生充分讨论。在讲解和评述案例时,也只是程序性地分析过程,最后做一些简单的总结,根本没有组织有效的课堂教学,更顾不上对学生的思维方法和能力是否达到标准、学生的技能是否得到发展以及眼界和价值是否得到提升做出评价。
  
  二、完善案例教学法的措施
  
  科学有效的教学方法与专业知识相结合,对于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来讲是事半功倍的。法学案例教学法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方面确实有独到之处,高职院校应该正确认识并合理运用这种教学方法,使之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等能力,使学生尽快掌握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技巧,迅速适应工作岗位。
  1.正确处理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理论学习和实践训练是培养具有综合能力的应用型人才所必需的条件,而把握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合理配置是整个法律类高职教育的生命力所在。在设计课程体系时,二者必须并重,片面地强调任何一方面,都不利于高职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为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有用的公仆,法律工作者就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霍宪丹教授谈到作为一个法律人应该具备三大基本职业资质:一是必须掌握法学学科基本的知识体系;二是应当具备法学职业基本的职业素养;三是必须掌握法学职业的基本技能。因此,高职法学教育应以传授法学及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为主,同时要注重法律职业素养与职业技能的培训,使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连接。
  高职学生基本上是从高中基础教育直接进入高等院校接受法学教育,在没有比较系统地掌握理论知识之前,不具备案例教学法所要求的法律思维,根本达不到案例教学法所期望的目的。高职院校的学生与普通高等院校的学生相比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其生源类型复杂,水平参差不齐,有普通高中毕业生、职高毕业生及初中毕业生(五年制大专)等。同时很多专业文理兼收,而且录取时多为专科二批,学生入学成绩相对较差。学生学习态度浮躁,学习的主动性和探索性不够,再加上就业的压力、学习的功利性心理使得很多高职学生片面重视实践操作,而忽视基础理论的学习。因此,高职法律教学中只有理论课的教学达到一定的时数,并将那些长期在法律演变中逐渐发展成熟而且持久适用的法律理念、法律原则、法律精神作为教学的核心,使学生系统、关联地掌握各部门法律知识,从整体上把握成文法的原理、规则和精神实质,才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思辨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这是学生正确运用法律、分析案例的前提。也只有当学生具备一定的理论素养,才能通过案例教学证明理论的正确程度,从而进一步增强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案例教学的方法安排在最后一年效果会更佳。我们应走出一概否定传统教学法以及过分推崇案例教学法的误区,把两种教学方法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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