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述职报告 >  其他述职报告 > 内容

本土跨境高等教育相关法规的比较研究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21 06:05:00     阅读:


  摘 要: 加强教育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必然要求。现将中国大陆、香港与马来西亚颁布的本土跨境高等教育的相关法规,从办学属性、准入门槛、审批权力、质量评估等四个层面进行比较,进而对中国内地的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法规建设产生四点启示:将中外合作办学属性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确立分类管理的思路,同时设置最低准入标准;整合目前合作办学的审批权,既集中一部分审批权到专职部门,又下放一部分审批权给各高校;建立由政府部门、办学机构和社会组织形成的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
  关键词: 跨境高等教育 中外合作办学 非本地课程 私立高等教育 法规比较
  在经济全球化和教育国际化的时代背景下,跨境高等教育在世界各地发展很快。作为亚洲主要的跨境高等教育输入国(地区),中国大陆、香港与马来西亚在20世纪90年代相继颁布国内(地区)规范本土跨境高等教育的专门法规,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香港的“非本地课程”与马来西亚的“私立高等教育”已经发展成为香港与马来西亚开展本土跨境高等教育的国际名片,中国内地的“中外合作办学”在发展过程中却出现“办学属性界定相互矛盾”[1]、“引进的高等教育资源质量良莠不齐”[2]、“审批方式单一,审批效率低下”[3]和“重审批,轻监管”[4]等问题。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加强教育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和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必然要求[5]。本文从中国大陆、香港与马来西亚在本土开展跨境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出发,比较三者各自的相关法规,以期为中国内地的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法规建设提供借鉴。
  1.相关概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颁布的《保障跨国界高等教育办学质量的指导方针(中文版)》,将“跨国界高等教育”即本文所指的“跨境高等教育”定义为:“在教师、学生、课程、机构/办学者跨越国家管辖边界情况下开展的高等教育。跨国界高等教育可包括公共/私立以及非营利和营利性办学者开办的高等教育。其模式多种多样,既包括面对面的学习(也有多种形式,如学生出国留学和校园设在国外),也包括远程学习(采用多种技术,包括电子学习)。”[6]“本土跨境高等教育”就是指在本国(地区)疆域内开展的跨境高等教育。
  20世纪90年代,在本土跨境高等教育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中国大陆、香港与马来西亚立足规范和保证本土跨境高等教育的秩序和质量,几乎同时出台了包含规范本土跨境高等教育的性质、设立、审批、质量评估等条款的法律法规。中国大陆于1995年颁布了《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的活动[7]。香港于1996年颁布了《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以下简称《(规管)条例》),条例中涉及的“非本地课程”是指于香港进行的令学员获颁授非本地资格的高等及专业教育课程[8]。马来西亚于1996年颁布了《私立高等教育法》和《国家认证委员会法》,“私立高等教育”是指并非由政府建立或维持的教育机构(包括《私立高等教育法》认可和注册的大学、大学学院或大学分校)提供的高等教育或远程教育[9]。
  2.本土跨境高等教育相关法规的比较
  2.1办学属性的比较
  香港在加入WTO时承诺全面开放教育服务贸易,同时在制定本土法时将“非本地课程”认定为商业存在。《(规管)条例》中明确规定,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要防止未符合注册准则的非本地课程在香港开办,以保障香港消费者的权益。马来西亚虽然在加入WTO时没有承诺开放教育服务贸易,但是马来西亚的本土跨境高等教育在实际运行中却是按照商业属性进行管理。马来西亚《私立高等教育法》规定,外国高等教育机构在马来西亚开展跨境高等教育,必须在当地注册一家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建立私立院校。
  相比香港与马来西亚从相关法规层面明确跨境高等教育办学的商业属性,中国内地的合作办学相关法规却明显表现为两对矛盾:一方面,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相互矛盾。《办学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中国大陆在加入WTO时已经部分承诺开放教育服务贸易,中外合作办学理应属于一种商业存在。另一方面,国内相关法规之间相互矛盾。《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同时《实施办法》第31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这种相互矛盾的规定阻碍了中国大陆合作办学的进一步发展。
  2.2准入门槛的比较
  香港《(规管)条例》在准入时特别强调两点:一是境外教育机构开展的课程在其本土应该是得到承认的;二是在香港开设的非本地课程需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和其在本土开设的相应课程水平一致。香港教育局在官网上指出,要保障香港消费者免受低于标准的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欺骗。马来西亚《私立高等教育法》也规定,要想获得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申请的成功批准,申请人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能够提供充足的教育设施、适当而有效的管理并且保障教育标准。所有私立院校只有达到权威机构规定的最低标准,才可获得证书、文凭和学位。
  相比于香港与马来西亚在准入门槛方面强调的“最低标准”,中国大陆合作办学相关法规却反复强调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笔者对“优质教育资源”存在两点疑问:一是“优质教育资源”的判断标准是什么?然而,相关法规却没有给出优质教育资源的可操作化的定义,这导致了中外合作办学理论上引进的是优质教育资源,实际上引进的却多为非优质甚至劣质教育资源。二是“优质教育资源”的判断主体是谁?显然,判断主体不能完全是政府,受教育者作为中外合作办学的参与者和消费者,理应享有教育资源的一次选择权,对于那些质量低下的和水准不够的办学项目,应该通过受教育者的判断予以淘汰。

《本土跨境高等教育相关法规的比较研究.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热搜

《本土跨境高等教育相关法规的比较研究.doc》

VIP请直接点击按钮下载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请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软件打开,如发现文档不全可以联系客服申请处理。

文档下载
VIP免费下载文档

浏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