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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在《旅游法律法规》课程中的运用探讨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0 06:20:43     阅读:


  摘要:《旅游法律法规》是大多数旅游高职和本科院校培养方案中的专业核心或专业基础课程。本文在简要介绍案例教学法起源和教学适用性的基础上,从内容体系、课程功能和知识运用三方面分析了《旅游法律法规》的课程特点和教学难题,从加强师资培养、精选课堂案例和丰富教学设计三方面提出了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要点。
  关键词:旅游法律法规;案例教学法;课程特点;应用要点
  中图分类号:G64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48-0143-02
  一、引言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Method),由美国哈佛法学院兰代尔教授(C. C. Langdell)于1870年首创,随后被广泛运用在工商管理、经济和法律等多类专业课程的教学过程中。20世纪80年代,案例教学法被引入我国。总体而言,案例教学法是为达到教学目的,让学生在教师引导下围绕案例进行阅读、分析、判断和讨论,得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结论,从而深化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和提高学生的实践分析能力的一种课堂教学方法。根据案例教学运用的不同形式和不同环节,案例教学法可分为插入式、讨论型、观摩型和模拟型,或列举案例、讲评案例、讨论案例、旁听案例和模拟法庭等具体方式。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法律课程教学过程,充分证明了法律类课程中运用此方法的必要性。首先,基于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和效力普遍性的特点,法律规范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如果完全采用从理论到理论,从条文到条文的系统讲授方法,将使课堂教学陷入枯燥乏味的困境。通过案例教学,则能够兼顾系统性和灵活性、兼顾知识性和趣味性,使抽象知识具体化和书本知识实用化,实现从“授人以鱼”到“授人以渔”的转变。其次,鉴于法律运用的复杂性,即将简单的法律条文运用到错综复杂的社会实践中,不能照本宣科,只有结合具体案例的基本事实、相关法条的立法原则和适用性进行深入分析,才能将刻板的法律规范和鲜活的社会实践融会贯通,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就课堂教学作用而言,案例教学不仅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和运用法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助于学生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原理和提高运用能力,还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批判精神。因此,本文基于对《旅游法律法规》课程特点和教学问题的分析,提出在该课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关键要点,以期为提升该课程教学质量提供参考。
  二、《旅游法律法规》的课程特点与教学问题
  (一)《旅游法律法规》的课程特点
  目前,《旅游法律法规》是大多数旅游高职和本科院校培养方案中的专业核心或专业基础课程,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内容体系具有综合性。从涉及法律领域而言,旅游法律体系是跨越经济法、民商法、社会法、环境法等法律的综合性法律体系。从内容环节而言,旅游活动涉及与旅游者所需的吃、住、行、游、购、娱等相关联的一系列产业部门,具体体现在教材中则可细分为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旅游出入境法律法规制度、旅游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投诉管理制度等。
  2.课程功能具有实用性。《旅游法律法规》课程的实用性要求不仅体现在将旅游相关法律知识与旅游行业实际活动相结合,培养学生运用旅游法律法规分析、解决旅游管理、经营和服务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纠纷的基本能力,还体现在《旅游法律法规》长期以来是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必考的三门理论考试课程之一,即学生要取得导游职业资格,必须学好这门课程。
  3.知识运用具有时效性。近30年以来,既是一个我国旅游业高速发展的过程,也是一个旅游法律制度体系为适应新形势而不断补充和完善的过程。同时,从立法计划到立法审查再到颁布实施、从法律出台到编写教材再到教材出版,往往需要一个较长过程。因此,在旅游法律教学中经常出现旅游法律法规失效和新增的情况。例如,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基本原则,2013年10月我国旅游基本法《旅游法》的颁布施行,对包括《旅行社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内的下位法规提出了修订要求,进而要求教学过程中必须对《旅游法》和现行下位法规之间的差异甚至矛盾之处进行说明和分析。
  (二)《旅游法律法规》的教学问题
  虽然旅游教育界已经对旅游法律类课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形成共识,但实践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依然存在以下主要困难和问题。
  1.教师法律专业基础薄弱。作为一种互动式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法的组织和实施依然无法脱离授课教师。因此,教师自身素质和知识水平直接影响到实施效果。从现状看,来自于地理、管理、经济、中文和历史等学科的教师占据了旅游专业师资队伍的绝大多数,法律专业背景的教师稀少,导致旅游法律类课程多由非法律专业老师担任。这些教师既未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也缺乏司法实务实践经验,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均较薄弱,体现在案例分析中往往只重事实分析和处罚分析,忽视了法理分析,抑制了案例教学效能的发挥。
  2.案例教学材料质量较差。案例质量对案例教学法的有效实施具有基础作用。旅游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不胜枚举,但找到适合课堂教学的案例并不容易,主要问题表现为:(1)案例选择不严谨,案例不加筛选和信手拈来,仅仅为举例而举例,走形式主义过场。(2)案例针对性较差,不仅不能说明和凸显知识要点,案例内容甚至还与课堂内容脱节。(3)案例难度不恰当,所选案例过于简单或者难度过大,不注意循序渐进、由浅入深和由简到难,不利于课堂教学的顺利推进。在上述情况下,案例教学变形为一种课堂调剂形式,充其量起到提升学生学习兴趣的目的,很大程度上背离了案例教学法初衷。
  3.案例教学方法运用单一。案例教学环节的科学设计是有效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关键。然而,现状问题主要体现在:(1)单纯强调案例,破坏讲授内容的系统性。鉴于案例教学的趣味性,存在案例教学法上升为课堂教学核心方法的错误倾向。案例教学法的优势是以个案为典型昭示法理和规则适用,缺点是“就事论事”,不可能系统讲授。因此,过分凸显案例教学,忽视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做法是不可取的。(2)案例教学简化为举例教学。案例教学的形式是多样的,但实践中简化为“介绍案情—分析案情—总结”的“自问自答式”举例教学的情况较常见,不符合案例教学的师生互动要求,丧失了激发学生主动学习和培养学生自主分析的功能。(3)学生参与度不够。案例教学的精髓是通过师生互动甚至转换师生角色,提升学生参与度和实现启发式教学。但是,源于学生对案例内容不熟悉、对相关法律不熟悉和教学环节互动性不足等问题,学生被动学习的现状尚未得到全面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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