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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主体的分析与建议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1 07:21:52     阅读:


  摘 要: 我国实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政策对于高等教育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其实施的过程中,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主体存在一些主体错位、比例不适当等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主体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 高等教育 成本分担 分担主体
  
  一、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
  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由约翰斯通(D.Bruce Johnstone,1984)在美国“大学资助服务第30届年会:2000年议程”上第一次提出,明确了“谁受益,谁付款”原则中的各方责任,并在1996年出版的《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英国、德国、法国、瑞典和美国的学生资助》中对成本分担理论作了详尽的论述。
  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指高等教育教育成本完全或大部分由政府或纳税人转向至少部分依赖学生和家长负担,他们交学费补偿部分教育成本,或支付合理费用补偿由政府或大学提供的住宿费和膳食费。
  布鲁斯·约翰斯通认为高等教育成本无论在什么社会、体制和国家中,都必须由来自政府、家长、学生、纳税人、私人或社会事业捐赠、高等学校几方面的资源来分担。家长承担高等教育成本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在许多国家,人们期望家长为学生至少承担生活成本,并以支付学费的方式承担部分教学成本,即由家长直接承担教育成本。间接承担教育成本是家长从他们的现期收入、存款或者未来的收入(借款支付)。学生自己可以承担部分生活成本或部分教学成本。其方式主要有:自己储蓄和财产、勤工俭学所得,以及学生贷款或毕业生税等未来的收入支付。在欧洲大部分国家,纳税人承担着所有或几乎所有的直接教学成本,还承担着学生的部分生活成本。在美国,纳税人为大学提供经费和分担部分学费,承担着公立院校的大部分教学成本。在多数国家,纳税人还通过不同方式为学生提供资助,承担学生的部分生活成本。方式有“直接资助”(如助学金和贷学金)和间接资助(如便宜的宿舍、伙食、优惠交通费及减免家长的税负等)。慈善家通过捐赠基金或捐现款的方法来支付。
  二、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主体分析
  由于具体的国情,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主体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一)政府
  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高等教育的所有办学经费均来自政府财政。1997年以后,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实行收费制度。1999年扩招以来,在校生的数量激增,高等教育成本不断上升,国家政府财政对于高教的支持也是上升的,但是与扩招相比,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在下降。1999年是我国高等院校实行扩招的第一年,当年的财政性经费占高校收入的62.53%,但到了2002年,则将为51.08%。同时,学生缴纳的学费逐年攀升。
  另外,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拨款模式缺陷是明显的。首先,教育财政拨款模式从属于行政隶属关系,教育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对高等学校有着直接的控制,高校缺乏应有的独立办学地位。其次,拨款缺乏科学的依据。最后,拨款缺乏竞争机制。拨款方式过于简单,不能很好地反映出高等教育成本的变化规律。
  (二)学生和家长
  在我国,家长已经成为高等教育的主要成本分担者。高等教育成本个人分担比例在居民收入中所占的增长比例过快,超过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唐详来对我国家城乡居民家庭的高等教育负担能力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证明在2003年,只有中等偏上户、高收入户和最高收入户能够负担得起高教直接成本,即60%的城镇家庭负担不起高教费用。尽管近年来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在不断增加,但有限的收入与快速增长的学费相比较明显偏低。农村居民家庭的高等教育支付能力在下降。
  到2004年,我国高等教育人均学费4857.09元,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只有2936.4元,高等教育学费分别占城镇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比例的53%和170%。部分家庭因为子女接受高等教育而贫困,严重影响到日常生活。绝大多数国家大学学费收入与人均GNP比一般不超过20%。只有收费水平与受教育者的承受力相适应时才有利于高等教育的发展及公平,否则,收费过高将会使很多学生对高等教育望而止步。
  家长成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主要承担者,使得大量的家庭担负不起高昂的学费,或是由于支付学费导致这些家庭陷入严重的困境之中。在高昂的学费面前,贫困孩子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失去了应有的保障,可能引发教育机会的不公平,从而导致不同群体高等教育结果的不公平,即家庭经济状况不太好的学生所就读的学校质量较差,所选专业也一般是市场价值不高的低收费专业,从而影响他们的生活前景。重点大学和热门专业收费较高,甚至其一般专业的收费都不是低收入家庭所能承担的,因此,如果只依赖家庭经济来源,这些家庭的子女即使学业成绩优秀也只能选择收费低的学校或专业。这些学生在毕业进入就业市场后,大多数仍将从事收入不高的职业,使不同群体之问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可能导致社会不公平的进一步加剧。
  (三)社会捐赠
  社会捐赠主要通过两个途径来实现。其一是居民或社会组织直接与高等学校接触,以奖学金或其他的名目对学校的基础设施与学生的学习和科研给予资助,一般是有条件的资助;其二是捐资人将现金或实物捐赠给第三部门(或非盈利组织),再分配给教育部门,从而达到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的目的。
  我国私人捐赠不仅规模小,而且发展很不平衡,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很不相称。我国私人捐赠过低,并且富豪及民营企业家捐赠过于吝啬。我国不仅捐赠总额有限,而且高校捐赠收入存在严重结构不平衡状况。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著名院校能获得较多的捐赠,而大多数地方院校的捐赠收入几乎没有。但是近年来,全国许多院校已经具备了相关意识,或者已经行动起来:一是建立了捐赠管理机构。比如许多大学成立了校董会、发展委员会、教育基金会及校友基金会。二是高校捐赠筹资意识不断加强。各个高校充分意识到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中的作用,纷纷根据自己的特点建立有效的捐赠管理模式。三是高校捐赠管环境不断改善。四是国家税收政策对捐赠也给予了很大的优惠。如2004年颁布的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对捐赠行为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在法律上对于捐资助学行为给予了肯定。
  三、结论与对策
  实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意味着要改变以前由政府负担几乎全部教育成本的制度,增加学生及家长、企业和其他社会成员负担的教育成本的比例。但是,我国教育成本分担制度实施后,政府负担的比例减少,学生及家长负担的比例大大增加,企业及个人捐赠也很少。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调节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主体所占比例,更好地实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制度。
  (一)逐步加大国家在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中的比例
  我国政府对教育投入总量不足,如2006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为210871亿元,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为3.01%,远远低与《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规定的到2000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不低于4%的规定,也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国家支付教育经费的能力还有进一步提高的可能。200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为7243459万元,只占总经费14878590万元的49%,低于国际上的一般标准。所以应进一步增加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国家的教育投入适当向能级低的高校倾斜,减轻能级低的高校教育经费的压力。
  (二)适度收费原则
  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现在已经大部分由个人和家庭承担。我国的学费已经超过了大部分居民能够承受的范围,其收费政策存在一定的问题。鉴于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在考虑高等教育成本个人分担比例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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