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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高职产学合作教育外部动力的比较研究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21 06:04:32     阅读:


   [摘要]文章根据中外高职产学合作教育工作的实践,对中外高职产学合作教育主要外部动力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从政府对高职产学合作实施的法规和政策,以及资金的投入与资助两方面进行了对比。通过比较研究,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
   [关键词]高职 产学合作 比较
  [作者简介]李振祥(1954- ),男,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纪委书记,副研究员,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高职产学合作。(浙江 宁波315012)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9)15-0024-02
  
   多年来,世界各国都在努力探索高职产学合作教育的最佳模式和发展动力,各国高职产学合作教育主要外部动力在内涵和形式上也有一些共同特点。但同时,由于各国的经济体制、教育体制、科技体制以及经济基础、社会发展水平存在着差异,因此,各国产学合作教育主要外部动力也呈现出不同的特征。通过比较研究,可以从中获取许多可资借鉴的内容。
  
  一、政府是推动高职产学合作教育的主要外部动力源
  
   高职产学合作教育的发展除了有赖于社会市场的客观需求外,政府也是推动其发展的主要外部动力源。政府常常通过颁布法律法规、设立管理机构、推行发展战略与管理措施来推动高职产学合作教育的发展。不管是工业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实践证明,产学合作教育的发展与政府的重视和保障密切相关。如英国于1562年颁布学徒制法规,全国统一强制实行7年制的学徒制制度,造就了一批能工巧匠。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案,使大量的贫民子弟接受技艺训练。这些法规的颁布和实施造就了一批高水平的技工和技师。1877年德国颁布了关于国家铁路管理部门所属训练工场里工人训练的规定,推动了“双元制”这一世界著名的教育体系、教育模式的产生和发展。而在我国,政府的提倡、推动、组织、协调、激励对产学合作正常、深入、有效的开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政府能充分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协调双方利益关系,大力倡导并积极鼓励产学合作。从全局、整体、长远的角度,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以引导和激励双方的合作。其次,政府能以资金为杠杆,制定向产学合作领域倾斜的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产学合作,并使产学合作教育向纵深发展。如在资金来源渠道方面,政府应宣传和鼓励社会各方(主要是企业部门)通过捐资助学、社会赠与以及税前列支等多方筹措资金,设立产学合作专项基金;利用政府职能为进行产学合作的企业提供多种政策优惠和便利等。最后,政府还可以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通过法律、法规、制度、合同、协议、考核、评估等来约束各方的合作行为,维护各方的共同利
  益,使合作维持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中外高职产学合作教育外部动力的比较
  
   如上所述,政府这个主要外部动力源对产学合作的展开至关重要。但是,各国政府在推动高职产学合作教育方面所起的作用和推动力度是不同的。
   1.各国政府对高职产学合作教育的作用及政策有所不同。应该说,中外各国都非常重视产学合作教育的动力研究。长期以来,中外政府都对产学合作教育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和支持,但由于国情不同,中外政府在制定法规和政策方面各有特色,在推动高职产学合作教育方面所起的作用和推动力度也是不一样的。
   政府常常通过组织和实施产学合作的计划、项目,制定政策法规,甚至通过设立各类“基金”来调控和推动产学合作工作。如为推进职业教育产学合作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发达国家普遍重视相关的立法工作,使职业教育产学合作工作以法律为依据,以法制为保障。美国早在1962年就制定了《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产学合作是职业教育的方向。1994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分别签署了《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和《学校——工作多途径法案》,把学校和企业的合作作为高职教育的一条根本原则,促使工商企业与大学进行深层次的合作。法国于1984年颁布《高教指导法案》,把高等教育更广泛地向企业开放视为一条重要原则,提倡企业和科技界的代表参加大学管理工作,协助学校制定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随后颁布的《高等教育法》还明确规定大学行政委员会中企业和科技代表要占30%~40%。作为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较早的德国,先后制定了《职业教育法》《高职教育促进法》等。
   以上发达国家的这些法律和法规措施,尽管内容和形式有所不同,但都从制度上保证了各国产学合作教育的顺利进行:(1)制定专门的法规,使产学合作有法可依。有些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性地推进产学合作教育。如英国、日本都采取法律手段硬性规定企业承担一定的教育经费,并接受学校安排学生到企业工作。美国创办“美国高校大学生—企业关系委员会”,法国成立“教育—企业工作线”和“教育—经济高级基金会”,以促进企业与大学的联系。英国专门成立了“培训与企业委员会”(TFC),以促使企业积极参加职业教育,并且还明确规定委员会成员中工商企业领袖要占2/3。(2)政府主导创立协调员制度,由协调员负责学校、企业、学生三方面的联系和协调。美国的协调员在学校工作,而加拿大的协调员办事处安排在企业集中的地区,以维持和调度学校和企业的合作关系。
   除发达国家外,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在积极为产学合作创造条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文件。如我国的《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企业法》都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具体操作性还不够强,力度还不够大,致使高职产学合作工作开展难度较大。
   2.各国政府在资金投入和优惠政策方面存在差异。经费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调控教育的重要手段,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是通过财政拨款来控制教育的。对产学合作而言,经费的调控主要体现在根据社会对产学合作的需求情况,通过对参与产学合作的产业部门的优惠政策和政府的专项拨款,促进产学合作工作的开展。
   近年来,世界各国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许多有利于产学合作工作开展的优惠政策:(1)政府本身对职业教育有大量的投入,并经常通过立项等形式支持大学开展产学合作工作。(2)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积极鼓励全社会加强对产学合作的资金投入,调动合作各方的积极性。长期以来的产学合作实践证明,资金是产学合作教育的经济基础。各国政府在这方面均进行了多种尝试和探索,逐步形成了一些较稳定的资金渠道。如加拿大的“优秀网络计划”投资2.4亿加元,目的是激励开展科技发展项目;英国的“联合开发计划”最初投入1.45亿美元,50%由政府资助,后来政府又投入1.49亿英镑。1986年英国还宣布了一项4.2亿英镑资助产学合作教育的宏伟计划。(3)不少国家还设立了各种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产学合作的“奖金”。如英国政府设立了“教育与工业或商业联合奖”,用于奖励取得成效的大学与公司联合体;日本文部省设立的“学术振兴奖金”“青年研究员资助金”“科研费补助金”,其中一部分就专用于资助产学合作项目。
   相比之下,我国的高职产学合作教育资金较为困难。特别是前几年,由于国家综合财力不足,政府对高职教育的资金投入相对较少,更缺少产学合作项目方面的支持,甚至有些很有前景的项目,也由于资金原因难以顺利实施。政府缺乏对产学合作企业的优惠政策、贴息贷款等政策,使企业对高职产学合作项目没有积极性或积极性不高,这也是我国高职产学合作教育的症结所在。
   但近几年来,我国政府看到了产学合作在科学发展、经济建设以及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开始在资金方面予以扶持。如在2004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推进职业教育若干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积极探索产教结合、产学合作、实训基地运行的有效机制,切实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同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奖励评审试行标准》的通知以及《关于全面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校企合作,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此外,还对全国100所国家级高职示范基地进行了重点的政策支持和投入。各省、市也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如浙江制定了《关于实施职工技能素质工程,加强技术工人队伍的意见》,明确要加强对企业职工培训的帮助指导,支持企业在职业学校建立研发机构和投资建设实验中心,并重点支持和建设了浙江省20所省级示范院校。宁波市制定了《宁波市教育贡献奖励办法》,同时也出台了《关于加快构建服务型教育体系,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能力的若干意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照实绩动态,每年新增5000万元以上专项用于建设服务性教育体系等。现在宁波市政府正在考虑出台鼓励企业参与产学合作的政策,主要是从专项资金补贴和适当减免税收等方面加以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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