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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团外联工作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8-29 06:11:10     阅读:


  摘要:随着大学生社团的兴起与发展,与之相关的研究也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但对于大学生社团法律问题的研究通常集中于其法律地位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很少着眼于大学生社团对外获取赞助的外联活动。就内容而言,社团的外联工作采取了一定的商业模式,除了商业思维和社会经验的应用,完全可以甚至有必要以法律手段维护社团在外联活动中的权益。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分析大学生社团在外联工作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探讨其应对措施。
  关键词:大学生社团;外联;法律风险;法律地位;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035-02
  作者简介:任翛然(1994-),女,山东沂源人,本科,毕业于北京中医药大学;指导教师:赵丹。
  近年来,全国各高校的大学生社团逐渐兴起,每所高校社团数量一般在十几到几十个,有的甚至多达几百个。与此同时,大学生社团活动也日益发展起来,成为大学生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内容丰富、规模扩大、形式多样化等变化使得社团所需经费也逐渐增加,以筹集资金用于社团活动为主要工作内容的社团外联工作也普及开来。
  一、大学生社团外联工作的现状
  (一)社团外联工作兴起
  目前,通过外联工作筹集社团经费已经成为包括学校拨款和社团会费在内的大学生社团三大主要经费来源之一,许多社团已经建立起以外联部、商务部、市场公关部等命名的专门负责外联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寻求与企业公司的合作,获取赞助,筹集资金用于社团活动。合作模式趋向于商业化。单次收益一般在几百至一千元,有时也可达到近万元。
  各社团外联活动的形式也基本一致,主要包括:提供场地,即由社团负责帮助商家向学校申请使用校内场地进行路演、宣传或销售活动,商家向社团支付一定的费用;赞助活动,即社团在举办活动的过程中以活动冠名、横幅、视频、传单等方式帮助商家进行现场宣传,由商家提供一定的经费或物资支持;通过社团成员帮助宣传,即通过社团成员以发放宣传单、扫描二维码关注平台或下载APP等方式帮助商家提高其在校园内的知名度,由商家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法律意识的增强和适用性较弱的矛盾
  随着大学生社团外联工作的开展,各高校的外联工作者们开始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有相当一部分社团在与商家合作的过程中会签订书面合同,以便在之后的履行过程中有章可循。另外也有一部分社团会在遭遇困境时向校内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希望通过法律规定寻求解决办法,摆脱困境。
  但同时,由于大学生社团法律地位尚有争议、大学生法律知识不足等问题的存在,合同的签订往往流于形式,履行随意,未能发挥其应有的约束作用,大学生社团在外联活动中的正当利益依旧缺乏保障,不利于大学生社团的进一步发展。
  (三)大学生社团活动无法可依
  对于大学生社团的法律地位,理论界争论已久,目前存在个人合伙、法人社团和非法人社团三种意见。
  大学生社团不以经营为目的,并且仅在学校内部登记注册,未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因此不能构成个人合伙。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大学生社团应属社会团体,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又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就意味着大学生社团不在登记范围之内,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大学生社团应该属于非法人类社会团体。
  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非法人类社会团体并无具体规定,导致大学生社团活动无法可依,陷入社团维权无门的困境。
  二、外联工作中的法律风险
  (一)被侵权后维权难
  不少社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会选择以社团的名义签订,有时还加盖社团印章,看似形式完备,却由于社团本身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最终使合同归于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若想要求对方赔偿,只能以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为由,但在外联工作中社团的付出通常为抽象活动,己方损失与对方得利均难以计算,更无法证明,因此其正当利益依然难以实现。
  另外,社团也不具有民事诉讼能力,无法成为诉讼主体,发生纠纷后不能诉诸诉讼、仲裁等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协商就成为了唯一的解决途径。加之大学生的处世经验和商业思维与对方相比处于弱势,最终往往以社团利益损失告终。例如,在社团对合同的履行并未完全符合对方要求甚至已经符合对方要求的情况下,对方却克扣或拒不支付费用,而社团又没有途径解决,只能不了了之。也有社团成员会为讨回公道选择极端的方式,这对社团和大学生的健康发展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二)不利后果须自己承担
  由于大学生尚未真正进入社会,理性判断和执行能力不强,有时会为了获取社团活动经费,忽略社团实力、学校规定等因素,盲目接受赞助,最终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未能完成自己的合作义务,构成违约,这也是目前社团外联工作存在的较大困难之一。
  另外,社团在选择合作对象时,经常会选择规模小但是容易合作的小店铺,有时甚至会和行踪不定的流动商贩合作,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质量往往无法保证,从而易对校园内的其它大学生消费者造成损害。
  为此,学校也会出于管理的角度对社团外联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如要求提供商家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合法证件,限制食品、电子产品等易造成损害的商品进入学校,并制订了一系列严格的审批程序。有学者据此提出学校应对社团的对外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学校对社团外联的审批程序中并未提到对其授予代理权限,而社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也不是以学校的名义,商家也认为是在与该社团而非该学校合作,因此社团在外联工作中签订合同并不具有代理的性质,学校与社团之间、社团与商家之间建立的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协议,学校对于社团的合作商家及其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外联工作中的不利后果包括赔偿责任须由社团及其成员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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