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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及地方税制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30 06:06:57     阅读:


  内容提要:文章在分别论述美国、法国、日本分税制及地方税制的基础上,对上述发达国家分税制与地方税制模式的特点进行了总结,认为,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基本都实行了稳定而有效率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也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地方税体系。对此,中国在税制改革中应该予以借鉴,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分税制。
  关键词:分税制;地方税制模式;税收体系;税权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9)01-0115-03
  
  从世界上分税制情况来看,常见的分税制类型有以下几种:按集权与分权程度可分为集权型为主、分权为主、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分税制;按分税的程度来划分,可分为完全的分税制和不完全的分税制;按税收收入方式来划分,可以分为分享税种式分税制和分享税源式分税制。世界上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大部分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与之相适应,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地方税体系。我国从分税制确立至今不过十余年时间,为了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对于世界上成熟的分税制建设经验和模式的学习和借鉴就显得尤为重要。
  
  1.美国的分税制及地方税
  
  美国是个联邦制国家,它一直实行彻底的分税制。为保证各级政府有一定财力,能够提供其事权范围内的服务,每级政府(联邦、州、地方)都有与其事权相对应的税收体系。同时,为了弥补与地方事权相应的支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实行规范的补助金制度。
  1.1 三级税收体系
  (1)联邦政府的税收体系。联邦政府的税收体系以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工薪税(社会保险税)三大直接税为核心,辅之以货物税、遗产税、赠与税和关税。(2)州政府的税收体系。州政府的税收体系以营业税为主体,辅之以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货物税和各种使用税。(3)地方政府的税收体系以财产税为主体,辅之以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其他税收。可见,美国的分税制主要采取税源共享的方式划分税收收入,是一种分权制式的分税制。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可以同时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营业税。另外,主要税种在各级政府之间合理配置,所得税、营业税、财产税这三大税种分别归属于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使三级政府各自拥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为履行各自的事权打下基础[1]。
  1.2 税收收入的比例结构
  中央税收收入比重较大,联邦各项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60%左右,州税约占25%,地方约占15%左右,税收收入在三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呈倒梯形分布。其中,财产税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约占地方税收收入的11%。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地方税税收入(州和地方政府税收)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例大约保持在40%左右。这意味着,中央在税收收入分配中占据主角地位,可以在中央地方财政关系中把握主动权,对州和地方政府的发展进行有效干预。
  1.3 税收权限的划分
  在美国,三级政府都有自己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征管权。联邦税法由国会制定和修改,州和地方政府也都有独立的课税权。这使美国形成了统一的联邦税收制度和有差别的州及地方的税收制度并存的格局。在具体实施中,各州和地方的税收政策差异甚大,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各有一套税务征管机构,征管方式也各具特色。一个纳税人往往同时向几个税务机构交税。但同时,美国州和地方政府的立法行为要受联邦最高法院的控制和监督。联邦有权判定州、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无效,以保证税收制度的统一、有序。
  1.4 多样化的共享税源协调方式和自上而下的补助金制度
  为协调好三级政府之间复杂的税源共享关系,美国主要采取税收补征、税收扣除、税收抵免、税收分享、税收免征等方法加以调整;为弥补州和地方政府用本级税收收入冲抵本级支出的不足,美国实行自上而下补助金制,即联邦对州和地方发放联邦补助金,以及州对地方政府发放州补助金,而且主要是后者。补助金的形式主要有两种:条件式与无条件式补助,前者指规定用途的补助,后者则是接受补助的政府可自主支配其用途的补助。在用途上,联邦政府安排的补助金主要用于社会福利;州对地方政府的补助项目主要是教育。
  
  2.法国的分税制及地方税
  
  法国是一个典型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它的市场经济具有较强的计划色彩,推行国家干预的经济政策。其分税制总体上说财权、财力收支集中,辅以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不设共享税或同源课税。
  2.1 税收体系
  法国的税收分为中央、省、市镇三级管理,分税制采取完全划分税种的做法。中央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登记税、印花税、工资税和关税等。前四种税占到总税收收入的86%左右。其中增值税比重最大,所得税次之。地方税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主要包括行业税、居住税、建筑土地税、非建筑土地税、财产转移税、娱乐税等。直接税税基主要有收入、住房、财产,间接税主要是对产品或服务的交易或使用征收的税。法国地方的直接税比重是51.9%,间接税是12.8%,其他是35.2%[2]。其中行业税、居住税和建筑土地税所占比重较大。
  2.2 税收收入结构
  税收收入结构以中央税为主体。在法国,以增值税、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中央税收占总税收的85%左右,而以财产税为主要税种的地方税仅占15%以下。1997年,法国地方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为10.5%(1997年)。地方税在地方全部收入中的比重58.6%(1996年),也就是说,法国地方公共支出的资金直接来源于地方政府所征收的税收为58.6%。
  2.3 建立相应的转移支付制度,以一般补助和专项补助相结合
  由于地方政府的税种小,收入少,所以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财政依赖性很大。法国地方财政收入中相当一部分是中央财政的专项补助。在一般年份,中央补助占地方预算收入的50%以上。
  2.4 税权集中
  在税收管理权限方面,税收立法权包括开征权、征税范围以及如何分配税收收入等,均由中央统一规定,具体的税收条例、法令由财政部制定,地方政府负责执行。但地方有一定的机动权,如可以制定地方税的税率,有权对纳税人采取某些减免措施,有权开征一些捐费。
  
  3.日本的分税制及地方税
  
  日本是个单一制国家,行政机构分为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从税收体系上来说,也分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管理。以征收权为标准划分,中央政府征收的税种称为国税,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种成为地方税,包括都道府县税和市町村税。国税由财务省管理,地方税由总务省内设的地方自治部门管理。总体而言,日本实行财政立法权集中、执法权分散、财政收入集中、支出使用相对分散的分税制。
  3.1 税收体系
  税种划分为国税、都道府县税和市町村税,每一级政府都以两种税为主体税种。国税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人税、酒税、继承税、赠与税、印花税等税种,并以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为主体;都道府县税包括都道府县居民税、事业税、汽车税等,以居民税和事业税为主体;市町村税包括市町村居民税、固定资产税、市町村烟税等,以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为主体。
  3.2 国税在全国税收收入总额中处于主导地位
  财权偏重于中央,征收范围广的税种大部分划归中央,中央财政集中了相当部分的税额。一般来说,中央税收占税收总额的63%左右,都道府县税占到16%左右,市町村税占21%左右。2002年度日本地税收入为34.2.563亿日元,占到总税收的41.6%[3]。这种税收体系,既能使中央有较强的宏观调控能力,又保证了地方政府的经济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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