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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核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4-07 00:05:12     阅读:

XX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贯彻执行XX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政发〔2019〕X号)要求,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提高投资绩效,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行为,保证审核质量,根据《XX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拦标)价、决(结)算价、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审核,以及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核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具备工程造价资质的企业。

第五条中介机构的选聘由县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3家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专业机构,获得XX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核资格,由县财政局负责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为3年,即2019年7月31日至2022年7月30日。

第六条受聘中介机构重点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决(结)算价、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进行审核;
对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预算(拦标)价进行审核。项目投资额以项目送审金额作为界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审核严格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审计行为准则及执业规范开展。

第八条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的中介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满足本项目需求。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2016年1月1日至今)无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且当前未因不良记录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停止投标资格。

(三)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提供2016年—2018年经非本单位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的良好记录,能够提供2018年度任意三个月的完税证明及社保缴纳证明。

(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六)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第九条中介机构选派进驻XX县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资格:具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且注册在申请单位、工程类高级及以上职称,且有5年造价工作经验。

(二)技术负责人资格:具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且注册在申请单位、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有3年造价工作经验,需常驻XX县。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除项目和技术负责人以外不得少于6人,土建、安装、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均需配置,其中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有3年以上造价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得少于4人,其余人员需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常驻XX县人员不得少于3人(办公地点由县财政局提供),所配备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XX县人民政府转发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文件的通知》(X政发〔20XX〕X号)要求,在项目建设完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质量验收和结算审核。需要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拦标)价、决(结)算价、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审核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须自行选取任一受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服务。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XX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文件的通知》(X政办发〔20XX〕X号)要求,对审核服务进行采购: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内控、财务等制度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即达到分散采购标准,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先执行采购,再选取任一受聘中介机构开展审核服务。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即达到公开招标标准,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符合审核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均可参与投标。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委托单位,应就服务具体内容、范围、服务条款、付款方式等与中介机构作进一步商定,须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及廉政纪律承诺书。委托合同须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施工单位、中介机构三方签订,由中介机构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审核服务所产生的服务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付费标准按照《XX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X价综合〔20XX〕XX号)标准,下浮20%执行。

(一)在工程结算审核中,审核差异在核定造价5%以内(含5%)的金额为基本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审核差异超过核定造价5%以外的金额为成效附加费,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成效附加费在中介机构出具审核结果资料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支付,如在3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支付的由建设单位从项目尾款中垫付。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应按照相关工作程序组成审核工作组开展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经委托单位验收合格方可支付服务费。

(一)审核时限须在委托合同中进行明确,审核结果资料出具后,委托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

(二)中介机构在与委托单位约定的时限内,由于中介机构原因造成项目审核任务未能全面完成的,审核服务费用扣减20%。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接收被审对象资料时,应填写《审核资料移交清单》,由双方各执一份。在审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审核资料,不得遗失、损毁,审核结束后应及时归还被审对象资料。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在项目审核完成后,须在10日内将项目审核所形成的档案资料全部移交给委托单位(电子及纸质资料均须规范整理,纸质资料须装订成册);
并将审核结果性资料(审核报告、审核结果认定表、审核取证单、审定结算书)报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备案。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受托审核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审核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及其审核人员不得参与自身编制的基本建设预(概)算、预算价(拦标价)、结算、评审及监理项目、财务审计、代理记账、纳税代理工作;
不得既参与预算(拦标)价审核,又参与决(结)算价审核;
与被审对象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中介机构须服从县财政局的管理,并接受县审计局与社会多方的监督。在服务过程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审核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中介机构实行保证金制度,在签订聘用合同前必须向县财政局缴纳履约保证金20万元,并确定履约保证金负责人,严格把关,若出现违法违纪或质量问题,县财政局从严追究受聘机构责任,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经中介机构审核过的项目,审计机关将从中抽取部分项目纳入年度审计计划进行审计。经审计机关审计,中介机构所审核项目审减金额误差率在5%以上的,扣减该项目合同约定全部审核费用;
所扣费用由受托中介机构自行退回委托单位,若不退回,由县财政局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经审计机关审计,审减金额有2次误差率在5%以上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法违纪,将解除聘用合同;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单位或者审核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 回避的。

(二)泄露在审核工作中知悉的国家、被审单位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和被审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违反廉政纪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内容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中介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若发生纠纷情况,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当地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由中介机构将纠纷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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