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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演进及启示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6 06:15:20     阅读:


  英国的义务教育经历了一个由放任自流到适度干预,再到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和进一步发展义务教育的演进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英国政府是通过一系列的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来实现的。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演进过程相应地分为萌芽、全面确立、进一步发展三个阶段。
  
  一、 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萌芽
  
  在整个欧洲国家中,英国初等义务教育的发展相对来说显得较为缓慢而落后。19世纪上半叶,英国政府一直抵制欧洲大陆借助国家发展教育的策略,奉行自由放任政策,其主流的教育思想是自愿捐助体系。它大体上是这样一种教育发展模式:学校不受国家控制,资金来自个人或某些组织,学生入学不是强制性的。这一时期,儿童接受教育的方式多样,这主要取决于他们的性别和父母的收入、宗教信仰等等。
  随着工业革命临近结束,英国社会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人口的继续膨胀,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政府迫切希望以初等教育为手段之一进行解决。同时,随着工业化的进展,对劳动者素质要求也不断提高,这为初等教育改革提供了机遇。这一时期,倡导初等教育改革的力量逐步增强,其中工人阶级发挥了越来越积极的作用,他们渴望子女能获得受教育的权利。英国政府也逐渐意识到初等教育问题的严重性,原先的那种自由放任理念也逐步转变为适度干预,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强制教育的法律法规。
  1802年颁布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案》,这个法案规定了学徒必须接受适当的教育,表明了英国政府对义务教育开始进行适度的干预。
  1833年颁布了《工厂法》,1844年再次修订《工厂法》,规定童工做工必须交出上学证明。1846年的《工厂法》进一步明确“工厂教育是强制性的,并且是劳动条件之一”。《工厂法》的颁布,在推动工人阶级子女受教育上有积极意义。这是工人阶级争取受教育权所取得的第一次胜利。
  1860年的《矿山法》规定,10~11儿童只有获得“3R”方面的熟练证书方可不接受进一步的学校教育。
  如上所述,政府颁布了诸多法规强制童工接受初等教育,但事实上,这一时期英国的初等教育状况极其落后。根据当时的官方调查,全国只有四分之一的儿童正在接受某种初等教育,而且儿童所接受的初等教育大多时间非常短,他们往往在主妇学校、日校中接受初等教育,或每星期一天在星期日学校中接受初等教育。而至少超过150万的相当大数量的贫穷儿童,没有获得任何形式的初等教育。这些贫穷家庭的儿童会书写自己名字的人都极少,在星期日学校接受教育,可以说是他们所能享受到的最好的一种教育,但许多儿童连这都无法获得。从这里可以看出。在这一阶段英国政府由对教育的放任自流政策发展到适度干预,但还没有制定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法规,只能说是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萌芽阶段。
  
  二、 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全面确立
  
  而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是从1870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初等教育法》开始的。在1870年到1891年期间,英国的初等教育转变为免费的和义务的。
  1870年《初等教育法》,也称《福斯特法案》。其中与义务教育有关的规定有三条:(1)将全国划分为数千个学区,设立学校委员会管理地方教育;(2)5~12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如果家长讲不出不送子女上学的合适的理由,他们就要被罚以5先令以下的款;(3)在缺少学校地区设立公立学校,每周学费不得超过9便士,民办学校学费数额不受限制。这一法定没有明文规定强制学校委员会推行义务的、免费的初等教育,但却为英国义务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但英国的大多数学区学校委员会在推行初等义务教育中显得相当忧郁和迟缓。在这种情况下,议会于1876年通过《桑登法》。该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父母对于儿童接受初等教育的法律责任:“每个儿童的父母有责任让自己的子女接受足够的读、写和算术方面的初等教育,如果父母没有履行这一职责,那么他们应服从本法案提出的各种命令,并应受到本法案提出的各种处罚。” 该法令要求那些还没有学校委员会的各学区成立“学校入学事务部”( School Attendance Committees ),该机构有权制订和实施有关义务入学的法令。
  1880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一部教育法,即《芒代拉法》。该法在《桑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各学区学校委员会或学校入学委员会有义务颁布有关学生入学问题的地方法规,规定5-10岁儿童无条件入学,10-13岁儿童只有达到一定的成绩要求或已连续五年正常入学接受教育,方可免除义务入学要求,具体标准由各地通过地方法规确定。《芒代拉法》以教育法的形式对原属《工厂法》管辖的最低工作年龄及相应的义务教育年龄做出了规定,标志着英国义务初等教育体系的正式确立。
  随着这些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英国近代初等教育义务性与免费性得以确立。在苏格兰,由于实行义务教育,到1891年,8-10岁的男女孩入学比例由1871年的90%左右和88%左右都上升到96%左右;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工人阶层中儿童的入学率也有了大幅度的增长。由1871年的68%上升到1896年的82%。
  
  三、 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0世纪后,英国义务教育法规进入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阶段。从法规上规定了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管理和进一步延长了义务教育的年限。
  191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教育大臣费舍提出的教育议案,制定了新的初等教育法,也称《费舍教育法》。该法案对义务教育作了如下主要规定:(1)地方当局为2~5岁的儿童开设幼儿学校;规定5~14岁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律实行免费;禁止雇用不满12岁的儿童做童工。(2)地方当局应建立和维持继续教育学校,向进入这种学校的年轻人(14~16岁)免费提供适当的学习课程、教学和体育训练,年轻人每年应在继续教育学校中接受320个学时的学习。《费舍教育法》将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14岁,小学一律实行免费教育。
  1944年,英国政府通过了以巴特勒为主席的教育委员会提出的教育改革方案,即《1944年教育法》,又称《巴特勒法案》。该法案关于义务教育规定如下:实施5~15岁的义务教育。父母有保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保证在册生正常上学的职责。地方教育当局向义务教育超龄者提供全日制教育和业余教育。《巴特勒法案》将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15岁,规定了父母对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地方教育当局对教育超龄者提供教育。
  1987年11月,英国教育大臣贝克向英国下院提交了《教育改革方案》,即《1988年教育改革法》。这个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普通中小学教育的改革问题,法案中与义务教育有关的内容有:(1)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全国统一课程。在义务教育阶段(5~16岁),所有学生必须学习10门必修课程,包括英语、数学、科学三门核心课程,历史、地理、技术、音乐、美术、体育和现代外语等七门基础课程。另外还有包括古典文学、家政、经营学、保健知识、信息技术应用、生物、第二外语、生计指导等附加课程。(2)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全国成绩评定制度。义务教育必修课的各学科都有相应的成就目标,每一成就目标分为与年级相对应的十个水平,分别在7岁、11岁、14岁和16岁进行评估。义务教育阶段结束,学生参加“普通中等教育证书考试”的全国统考,借此评估所达到的成就目标。(3)赋予家长在学生入学方面的“选择权”。具体做法是,限定中小学校招生的“标准数”,家长可以在本地区或另一地区为子女挑选学校,学校在招生数未满时,不能拒绝学生的入学要求。这就是所谓的“入学开放”政策。《1988年教育改革法》是20世纪英国最激进的一次教育改革,它规定实行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国统一课程,实行全国统一的成绩评定制度,家长有权利为子女选择就读学校并参与学校管理,学校可以摆脱地方教育当局的管理,把资源的控制权下放给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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