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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航海教育立法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5 06:24:14     阅读:


  【摘 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国际国内航海教育现状,提出我国航海教育立法的必要性,然后通过论述、分析国外航海教育立法的状况,提出了对我国航海教育立法的启示。
  【关键词】航海教育;立法;启示
  The Experience and Enlightenment to Domestic of Nautical Educational Legislation
  ZHOU Yin1 LI Chun-yan2
  (1.Department of R&D, Qingdao Ocean Shipping Mariners College, Qingdao Shandong,266071,China;
  2. Teaching Department, Qingdao Ocean Shipping Mariners College, Qingdao Shandong,266071,China)
  【Abstract】At first,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domestic and abroad nautical education, then emphasizes the necessity of nautical education legislation. By elaborating and analyzing overseas nautical education legislation situation, it puts forwards the enlightenments we can get.
  【Key words】Nautical education;Legislation;Enlightenment
  纵观世界各国教育发展的历史,教育立法是各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实践证明,只有重视和加强教育立法,完备教育法律,才能保证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为此,我国也必须加强教育立法,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
  目前,中国拥有运输船舶20多万艘,船舶吨位近5000多万载重吨, 海船总运力位于世界前列。中国海运业承担着超过85%的中国国际贸易运输总量和超过 54%的国内贸易运输总量。高素质的海员队伍是完成海上运输任务、减少海上交通事故、保障海运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前提条件。航海教育立法。
  1 国际航运业海员供需状况和中国航海教育现状
  据BIMCO和ISF 2005 年12月公布的人力资源调研报告,2005年国际航运业共需要海员106.2万人,其中高级船员47.6万人,普通船员58.6万人,而目前国际海员劳务市场能提供的高级船员为46.6万人,普通船员72.1万人。这表明,高级船员短缺将近1万人,而普通船员过剩13.5万人。那么到2015年高级船员将短缺2.7万人,普通船员则过剩16.7万人,但事实上,这些普通船员中还包括了无资格或无船舶工作经历需要更换的船员、不能在特定船舶供职或即将离职的富余人员。因此,严格来说,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懂英语、航海技术熟练的普通海员根本没有达到需求量。恰恰相反,今后几年,市场对合格的普通船员的需求量与对高级船员的需求量一样会持续增长,可见高素质海员出现严重短缺。
  另外,随着经济发展,世界航运人才市场的重心也开始由西方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这为我国航海教育发展创造了难得机遇。中国是《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的缔约国,履约十几年来,为了全面、充分、持续、有效地履行STCW 公约,中国建立了完善的海员教育、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到 2005年, 各级各类航海院校达30多所,航海院校年招生量逐年扩大,航海类专业2005年本科生和专科生招生量达到了11,230人,中专生招生量达到了1,462人,合计达12,692人。目前,每年大约 7,000名航海类专业学生从航海院校毕业。另据最新统计,中国目前拥有40多万名海员,但是,持有远洋船员证书的船员不足17万人,而持有A 类无限航区证书的远洋船长和轮机长均不足5,000人,这其中还含有大量陆上管理者持有的有效船长、轮机长证书,真正从事远洋航海的船长和轮机长也就4,000余人。可见对拥有13亿人口的中国来说,高级海员的数量十分稀少。
  2 我国航海教育立法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航海教育管理体制进行了较大调整,已经形成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两级办学和管理体制,在这一新的管理框架下,如何进一步通过立法的手段,明确中央海运主管部门对全国航海教育机构的指导、协调、规划的职能和作用,进一步明确学校、政府之间的关系,如何理顺办学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很显然对于我国航海教育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要和关键,对于提高航海教育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是非常必要的。我们必须要通过立法的手段来规范和明确这些问题。
  由于航海教育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航海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遵循国际STCW公约的要求。国际海事组织颁布STCW78/95公约规范了世界上所有国家航海教育的教学要求和船员培养标准。交通部是中国政府实施STCW78/95公约的主管机关。交通部有责任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的要求制定船员职业技术标准,并通过对教育培训设备的投资、航海教育培训水平评估、培训机构许可证制度、全国统一船员任职资格考试和航海院校质量管理认证体系等实施严格的行业监督和质量控制, 有责任对全国的航海院校实行业务协调和有关监管。
  虽然目前我国关于航海教育的发展制定了很多标准和管理办法,例如为了实施 STCW78/95 公约,加强船员教育和培训及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的质量管理,自 1997年10 月9 日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这些规则的制定规范了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工作行为, 是各级各类航海院校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航海教育立法的进程还比较缓慢,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目前还没有航海教育立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我国航海教育的发展。从国外航海教育的比较研究来看,世界上主要航运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航海教育立法,并对本国的航海教育发展起到了促进的作用。因此, 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加快我国的航海教育立法建设,规范航海教育机构、航海教育举办者、企业以及受教育者等的权利和义务,运用法律的途径和方式来管理我国航海教育,已经成为目前我国航海教育改革和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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