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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毒品预防教育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8 06:09:30     阅读:


  摘 要 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存亡。在《禁毒法》明确“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之下,毒品预防教育中存在禁毒立法滞后于毒品发展变化速度、教育教学权责主体不清、禁毒宣传监管不力、奖励性条款欠缺等问题。因此,本文提出了四点完善建议,以期理顺完善毒品预防教育体系,使毒品宣传教育工作发挥更大成效。
  关键词 毒品 预防教育 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许秋生,云南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政委。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342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毒品问题由来已久。从最早的鸦片、吗啡,到后来的海洛因、大麻、冰毒,毒品用它的不断衍生变异在对抗世界各国销禁的同时,也在不断迎合着“地下”市场的需求与胃口,成为国际公认的世界性三大难题之一。
  自林则徐虎门销烟开始,国人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毒品的巨大危害,第一次、第二次鸦片战争,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禁绝毒品关系国家危亡、民族兴衰,关系到我们今天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否最终取得胜利,关系到“两个一百年”目标的顺利实现。从《中国禁毒报告》获取的数据来看:2000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为86万人,其中35岁以下的占73.9%;2014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为295.5万人,其中35岁以下的占57.1%;2015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为234.5万人,其中35岁以下的占62.5%;2016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为250.5万人,其中35岁以下的占59.3%。按照世界公认的一个显性吸毒者背后有4-7个隐形吸毒者的规律计算,目前我国吸毒人员总人口已达1700万以上,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
  因此,为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我國于200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成为指导我国禁毒工作的根本大法。《禁毒法》在总结多年来禁毒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戒毒体制进行了改革,从法律角度明确规定了国家采取措施进行禁毒的依据,《戒毒条例》的公布实施,更是完善了禁毒、戒毒相关法律体系,为禁毒、戒毒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撑。同时,从法律的角度规定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将预防毒品和普及禁毒知识作为禁毒的重要规定,不断加强公民对毒品危害的认识,提高抵制毒品的能力。正所谓“治标”更需要“治本”,在毒品预防教育中,如何理顺现有的组织管理体系,应对和解决实际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禁毒工作要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现阶段毒品预防教育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禁毒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及禁毒保障机制,对于全面推进我国的禁毒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形势变化的需要,在毒品预防教育工作中存在着权责主体不清、奖励性条款缺失等问题,成为影响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实效性的制约因素。
  (一)禁毒立法滞后于毒品发展变化衍生速度
  突出的表现在《禁毒法》仅停留在对于传统毒品的规定上,已严重滞后于新型毒品的发展变化速度。其一,关于毒品概念的界定。《禁毒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对近年来日益泛滥的摇头丸、麦司卡林、迷幻蘑菇、K粉、v-羟基丁酸等新型毒品还缺少准确的定性。以致在概念界定中仍停留在传统界定方法上,不能适应新型毒品的变化特点。因此,这无疑给毒贩留下了充足的“法外之地”。其二,缺乏对于新型毒品犯罪明确的追诉标准。鉴于我禁毒立法严重滞后于毒品发展变化速度,导致《禁毒法》等法律法规没有对新型毒品进行明确的界定,因此,新型毒品造成的危害巨大,但未能全部纳入禁毒、戒毒中,也未设定追诉的具体标准规定。2006年、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均分别出台了《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但其法律效力及未涉及新型毒品定制量刑问题仍值得商榷,留下了“无罪可行”的假设。
  (二)教育教学权责主体不清,缺乏有效监管
  有效治理毒品问题,不仅要“严打”,更要“重防”。禁毒工作重在预防,法律法规相关法条虽体现了对学校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的重视,但未能明确预防教育的权责,致使教育内容多流于形式,疏于监管。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全国绝大部分学校均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到了校本课程教育大纲之中,但迫于升学、就业、意识等各方面的问题,存在着未能引起足够重视、教学内容流于形式、脱离实际等情况;同时,预防教育成效如何监测和评价,由谁来监测和评价等问题的现实存在,致使学校毒品预防教育疏于监管,督促、推动力量不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禁毒宣传教育,但力量有限。以笔者所在的云南省第强制隔离戒毒所为例,近五年来,积极采取“走出去”的方式,争取社会各级、个部门的支持,深入驻地所在地周边的区县的学校、企事业单位、公众场所开展禁毒宣传演出、说法教育、展出展板,让中小学生在内的社会群体了解、理解、支持禁毒、戒毒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将禁毒工作的关口前移,积极争取全社会共同参与禁毒斗争,支持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力争能及的在社会形成全面禁毒的社会格局。
  (三)禁毒宣传监管不力,存在适得其反的现象
  在信息化时代下,毒品预防教育宣传方式已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速度,互联网作为当今社会最大的虚拟空间,拥有着庞大的使用人群和规模效应,是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的战略阵地。但从法律的角度却仍没有得到法理的认可。同时,在如此巨大的网络空间内,对宣传教育缺乏有效的监督,存在“禁毒”变“吸毒”,从而误入歧途的现象。一方面,某些影视剧、文学作品中为了表现的需要,极力渲染吸食毒品后的“快感”,致使对处于生理特殊期的青少年非但不能起到警示作用,反而适得其反,产生了试一试、尝一尝的冲动,推动他们逐渐陷入了“泥潭”。另一方面,某些企业在宣传有关禁毒产品时,刻意夸大戒治效果,如“一次性戒毒,永不复吸”等字样,夸大自己“戒毒药物”及“戒毒方法”的宣传,致使形成“晕轮效应”的扩散,引起关注人员的思想松懈,并产生“原来吸毒也可以轻松戒掉,可以尝试一下”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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