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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的时代意义和法治内涵.docx:扫黑除恶的法治内涵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9-27 08:15:17     阅读:

扫黑除恶的时代意义和法治内涵 日前,党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部署开展的,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其规格之高、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前所未有,充分表明了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极端紧迫性和重要性,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坚决扫除黑恶势力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必将有力地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对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和国家长治久安,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政治和法治意义 第一,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近年来,我国对黑恶势力保持高压态势,取得明显成效,但当前涉黑涉恶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黑恶势力的组织形态、行为手段、攫取利益的方式出现新动向,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和条件仍然存在,黑恶势力处于活跃期的基本态势没有改变,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本质没有改变,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必然会打掉一批黑恶势力组织及其“保护伞”,最大限度地挤压黑恶势力的生存空间,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扫黑除恶是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生活的一项“民心工程”。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来认识此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充分认识到扫黑除恶不仅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问题,也是重要的政治问题、民生问题,事关人心向背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

第二,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和刑事犯罪高发期,黑恶势力危害严重,往往集多种违法犯罪于一体,与淫秽、赌博、吸毒、传销、拐卖等违法犯罪问题,呈现出合流趋势,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特别是近年来各种社会消极因素和人民内部矛盾增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复杂性、敏感性和对抗性明显增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黑恶势力的滋生和发展。很多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就有黑恶势力介入或 者在背后推波助澜,有的甚至就是由黑恶势力团伙直接制造、操控,意图要挟政府,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在黑恶势力猖獗的地方和行业,社会治安恶化,正义得不到彰显,如果不能有效铲除黑恶势力,就难以让社会安定有序,难以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央这次决定对黑恶势力果断“亮剑”,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打掉黑恶势力这个社会“毒瘤”,重塑风清气正的朗朗乾坤,从而维护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第三,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纯洁党员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一段时间以来,在一些地方和行业,黑恶势力与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出现了宗族恶势力、 “村霸”“保护伞”等违法犯罪,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权益。黑恶势力之所以能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屡禁不绝,重要原因就是其背后往往有一顶或多顶“保护伞”。如果没有“保护伞”撑腰或者支持、纵容,黑恶势力就不可能坐大成势。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相结合,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将腐败分子及时清除出党员干部队伍,必然会促进党的肌体健康和队伍纯洁,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和取得更大成效,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心信赖。

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必须依法进行,这既是对以往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教训的汲取,也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要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就应当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使扫黑除恶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真正做到既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依法依规有序开展,确保扫黑除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第一,扫黑除恶要恪守法治原则,不能运动化和扩大化。扫黑除恶恪守法治原则,不搞运动,不人为扩大,这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如果扫黑除恶出现运动化倾向,只顾“一阵风”,或者将普通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或者恶势力人为拔高升格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来处理,那么,势必会导致扫黑除恶的扩大化、运动化,这必然会破坏社会主义法治,有悖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因此,要把法治理念贯穿于扫黑除恶全过程,坚决不能搞那种以人划线、上挂下联、层层检查、人人过关的政治运动或者群众运动模式。当然,这并不等于扫黑除恶不走群众路线。事实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真正取得实效, 就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应当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在社会上营造出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强大声威。此外,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注意明确政策法律界限,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掌握司法认定标准,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打得准、打得狠、打得稳,确保办理的案件经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第二,扫黑除恶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不枉不纵。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其对扫黑除恶尤其是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扫黑除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体现从宽的一面,也要体现从严的一面,要根据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分子的具体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地位作用、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对于黑恶势力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指挥者、策划者、骨干分子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刑罚或重刑的要坚决判处,绝不手软。对于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一般参加者、受胁迫而被裹挟者及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涉案的未成年人,要充分考虑其身心特点和接受改造、回归社会的实际需要,审慎认定涉黑罪名,依法从宽处罚。

第三,扫黑除恶要做到有案必查、有黑必扫、有恶必除、除恶务尽,不搞选择性作为。要以“零容忍”态度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打早打小,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迅速形成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压倒性态势。诚然,扫黑除恶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要把打击锋芒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诸如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涉及威胁政治安全、把持基层政权、欺行霸市、操纵经营黄赌毒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但决不能搞选择性作为、选择性扫黑除恶。扫黑除恶必须不留死角,没有“禁区”,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不能搞特赦变通,应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真正做到有案必查、有黑必扫、有恶必除、除恶务尽。只有这样,扫黑除恶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第四,扫黑除恶要注意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忽视程序正义。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在扫黑除恶过程中,既要重视实体正义,也不能忽视程序正义。在切实保护被害人、普通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执法办案不能忽视程序正义。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 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不管是什么样的涉黑涉恶案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都应当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只有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定案。要努力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涉黑涉恶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法治成为时代主旋律的今天,扫黑除恶更应牢固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要注意充分保障被告人等相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体现程序正义的理念和精神。我们没有理由说,为了确保能打掉一些黑恶势力,就必须给司法权力横冲直撞的理由。任何忽视甚至违反程序正义的做法都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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