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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政府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供给比较分析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20 06:14:22     阅读:


  摘 要:政府在高等职业教育中所承担的角色,对职业教育的办学活动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本文通过文献阅读的方法,比较中德政府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供给因素,得出了我国政府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有效供给不足,导致校企合作开展的深度不够的问题,认为政府只有在立法、资金、约束机制等多方面借鉴德国联邦政府的成功经验,明确政府定位,为校企合作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促进企业与学校积极联动,才能进一步促进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不断完善,为高质量的人才培养提供保障。
  关键词:高职教育 校企合作 角色定位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确立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即校企合作。校企合作作为我国职业教育办学的重要形式,在提升职业教育质量,推进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德国的“双元制”教育模式,真正实现了政府主导下的校企合作办学,研究中德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供给情况,有利于提升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效率。
  一、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的供给
  1.中国:高职教育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者和提供者
  1998年,教育部要求“高等职业教育必须面向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适应就业市场的实际需要,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需要的实用人才,真正办出特色”。2000年初,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为先导,以教学改革为核心,以教学基本建设为重点,注重提高质量,努力办出特色。”。此外,《意见》指明要尽快组织制订《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指南》,指导高职高专院校的专业设置工作。[1]2004 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高等职业教育应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指出“高职院校要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2]
  2.德国: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
  德国政府为了保证职业教育顺利发展,专门进行职教立法,明确“双元制”是一种国家立法的校企合作、企业为主的办学制度,校企双方必须依法遵循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1968 年联邦政府召开全国 11 个州总理会议,讨论并通过《联邦各州专科学校发展协议》,这是德国首次为高等職业教育立法。[3]1969年8月14日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对德国的职业教育作了较全面和原则性的规定。以职业教育基本法为依据,德国政府相继颁布了《培训者规格条例》、《职业教育促进法》、《培训章程和考试规则》等单项法对职业教育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出法律规定。[4]这些德国的职业教育基本法律政策的颁布,对学校和企业的合作作出规定,对德国各州政府的法律实施作出规定,使得德国职业教育各个层面都有法可依,构建了专属于职业教育的强有力的的法制体系,用法律手段来推进职业教育,有力保证了职业技术教育的顺利推进。
  从中德两国对于职业教育法律政策的颁布及实施状况来看,我国政府对于职业教育的法规政策落实并完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没有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有章必循”。
  二、校企合作的经费供给
  1.中国:政府是职业教育的引导者,企业是校企合作发展的经费来源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12月28日提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5]这一文件表明了政府对高职教育的肯定,体现了政府对于校企合作的支持。但政府对于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经济支持并不明显,且实践证明,在我国校企合作的不断发展中,企业才是我国校企合作的主要资助者。校企合作要求企业为学生提供一定的工作培训及实习场所与机会,在学校与企业的合作中需要企业向学校提供一定的经费来支持学校开设相关的专业课程,并提供技术人员向学生授课,因此企业承担着校企合作中的绝大部分经费开支。
  2.德国:政府拨款是职业教育的只要经费来源
  德国职业教育的经费由国家、州政府、企业三方分担,通常是州政府负担教职工的工资和养老金等人事费用,地方政府负担校舍及设备的建筑与维修费用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等人事费用,而职业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是政府拨款。首先,德国联邦政府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筹措职业教育的经费,《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办学条件、经费来源、管理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促进法》规定了要为职业培训提供帮助及学习期间的收入、待遇等问题。此外,联邦政府还主导设立职业教育基金,以法律形式固定国营和私营企业的提取金额,为职业教育筹措经费。这种经费筹措模式既可以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还平衡了企业间的经济能力,促进公平。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到职业教育与培训中,并保持双元制职业教育对年青人和公司的吸引力,从2008 年 6 月开始,联邦政府启动了联邦培训补贴金政策,对凡是增加或扩充学习位置的企业,提供相应的培训补贴。[6]
  通过中德对职业教育经费支出上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德国“双元制”之所以取得成功,与政府的支持息息相关。我国政府应吸收德国经验,多给予企业和学校经费补贴,资助校企合作开展,推动校企合作的发展。
  三、校企合作的保障调控供给
  1.中国:校企合作发展的规范者和调控者
  校企合作模式下,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是为企业培养其需求的适应市场人才需要的高质量高技能员工。但是由于市场的发展具有很大的自发自主性,所以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并不能完全紧随市场需求的步伐,这样会造成学校所培养人才与市场需求人才错位现象。这时,政府的角色将至关重要,政府需要积极考察市场的人才需求,协助学校更新专业课程设置。此外,政府作为校企合作的规范者和调控者,要从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三方面加大调控职能和调控力度, 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机制,来促使市场的合理规律运行,使得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有序进行。此外,当企业不积极主动参与校企合作时,政府同样会以调控者的身份,去从经济政策着手,对合作企业加以经费、税务优惠政策,鼓励其积极地与高职院校进行合作,共同培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升级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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