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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现状分析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9-24 06:15:07     阅读:


  摘 要: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在学生教育管理领域的具体要求。自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颁布以来,学生管理法治化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的框架体系,法治社会的创建也为学生管理法治化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但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着管理实践与学生权得冲突的情形,阐述了学生管理法治化在受教育权、人身仅、财产权等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从管理理念、制度体系、程序正当、救济机制等方面予以了原因分析。
  关键词:学生管理;法治化;冲突;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47(2017)11-0062-03
  一、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内涵
  学生管理是高校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理念在教育领域,特别是学生教育管理方面的具体;[1]是高校学生管理必须达到的理想水平;是对高校对学生实现公平、公正管理,维护并促进学生合法权益获得实现的概括性描述。一般认为,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指高等学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能严格依照国家教育相关律法及高校内部校规校纪,管理行为遵循法治精神,管理程序正当合规,具有成熟的管理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应当包括学生管理的制度体系健全、内容一致、层次完整,即符合法治精神,又体现教育规律;学生管理必须依规定进行,规定即包括法律法规,也包括在法律法规指引下制定的具体规章和制度,任何管理行为不得违反规定;学生管理行为必须按制度规定的要求执行,执法的自由裁量必须在限度内进行;学生管理行为违反规章制度,影响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时,管理行为的实施主体须追究问责。
  二、学生管理法治化现实基础
  (一)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法制基础
  宪法赋予了所有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教育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公正评价权,受奖励资助权,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侵后的救济权。2015年,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规定了高校学生的正当权利,受法律保护。法律法规中关于学校管理和学生权益的一系列规定,都要求高校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切实维护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
  自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持续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倡导形成法治社会,教育方面的立法也有序开展。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基本形成了宪法、教育基本法、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相一体的教育管理立法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几十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框架,且在不断地修订完善。这些法律规范也成为了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法制基础和法制依据。
  (二)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社会基础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还把依法治国作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内容。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了总动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了明确的依法治校目标要求,教育部印发《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强调学校依法办学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教育部于2003年和2013年先后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要求各类学校按照法治精神与原则,转变管理理念、手段和方式,进行法治化管理。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理念已经明确,法治的文化业已形成,法治工作的不断推进已经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创设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学生管理法治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实践与受教育权的冲突
  1.因教育资源与水平区域性差异而产生平等受教育权丧失。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现实中因资源分配不平衡,教育质量差异大,国家统筹考虑各类因素,区域性高考命题,区域性录取分数与录取计划实质上与平等的受教育权相违背。
  2.剥夺或限制学生的受教育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了实施“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情形,也赋予了高等学校内部管理的权限。但存在有些高校为了严肃校纪校规,往往在制定高校内部规定时提高标准,在进行处分适用时从严处置,导致一些处分行为背离了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直接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3.侵害学生获得公正教育评价的权利。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学位条例对于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条件规定也较为原则性,各高校在学生管理与评价工作中自由裁量权较大,时常发生学生与高校在学业与学位证书问题上的冲突。
  (二)管理实践与人身权的冲突
  1.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部分高校基于学生安全管理的角度,要求所有学生实行住宿制,不论学生家庭远近,一律住校由学校统一管理,或者对学生的走读实施极其苛刻的限制条件。虽是基于学生人身安全着想,但高校学生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学生有权根据自己的生活习惯与家庭条件选择合适的求学方式,高校关注的焦点应该是学生、家庭、学校三者的义务与管理职责。
  2.侵犯学生的名誉权。学生名誉关系其在学校的地位、人格尊严等,会对学生能否在校进行正常的上课学习、交往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但是,高校在管理过程中,经常存在将学生考试成绩公之于众,将对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进行通报公告,且对学生个人信息未予以隐匿,极易对学生的名誉权造成损害。如果以教育为目的将违纪学生信息与具体行为细节予以保留,既能维护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也能达到教育学生及其本人的效果,且不会侵犯学生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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