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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行为评价作为大学生基础法律意识教育的支撑点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27 06:17:34     阅读:


  【摘要】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应互为交叉,并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以行为评价为支撑点,这既是对当下社会现象的反思,亦是对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模式的反思。行为评价尤其是法律行为评价教育如何有效和有针对性,需要从这几点多关注:教育主体间要达成教育合力;要构建更为合理的课程内容框架;要形成有法治价值的大学文化环境;要创设法治教育阵地,加大法治实践力度。
  【关键词】法律行为评价实用主义构建
  基金项目: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价值多元化背景下新生代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5A022)。
  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根本支撑,在大学教育中体现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以下简称“基础”)。为此,我们要不断探索进行课改,对教师进行培训,对教材进行修订,以便让学生获取更高质量的思想政治教育。可是,法律这一底线却被大学生一次次的践踏,不禁让人反思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问题到底出在哪里了?当然,这不仅仅是学校教育能够解决的,而是需要我们大家面对问题,重新思考,转变法治教育侧重点,平衡道德与法治的关系。
  基于现实和逻辑的考量,应当将法律行为评价作为大学生基础法律意识教育的支撑点
  学术界一般认为,“法律意识包括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五个方面。[1]”法律认知首当其冲,为其他法律意识行为生成奠定基础,而法律认知又囊括了法律行为判断与法律行为评价等多种行为模式,其中法律行为评价又最为关键。
  1.现实需要。大学生一方面享受着优越的物质生活和高质量的教育服务,另一方面却成为犯罪多发群体,这其中的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却有共同之处,行为人在接受制裁的最后一刻,往往会流下忏悔的眼泪。单纯从法治教育层面来看,这一特征是否暗示行为人可能意识到了其行为违犯了法律并且会受到制裁,但却对制裁后果和他人的影响、社会的影响没有评估能力。
  2.符合逻辑。法治教育最终目的是法治思维的培养,进而树立法律信仰。培养法治思维方式即培养运用法律规范、原则、理念作为标准,来分析、判断、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要运用法律,确立法律信仰,前提是要对法律有所认知,要有辨别是非和评价的能力。对大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同样离不开认知中的判断和评价,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必须融入其中。爱国主义行为本是好事,但不理性的爱国可能会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损,甚至触犯法律,因而超出了道德的底线。这样的行为和理解力能说明学生真的了解法律吗?对自身的行为能否进行正确的法律评价?
  当前大学生基础法律意识教育评价
  法治思维的逻辑起点是:既定的规则告诉人们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以及如何行为[2]。而规则背后的内涵,即理解为什么,这就是法律评价行为,它能帮助我们更好地判断行为模式的预期。
  1.几乎缺失的评价意识
  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内容没有以行为评价为主,高等教育出版社“基础”15版涉及法律知识共三章内容,为六、七、八章。其基本特征是:理论阐述大于实践分析,宏观概述强于具体描述,政治要素高于知识思维,符合传统意义的思政教育理论,却不太符合当前教育形势,以及大学生学习的特性。从道德与法治的关系来看,该书的不足之处是将二者内容人为割裂,使得二者互通与交叉不够;从知识教育的角度来看,该书很难完整展现法治全貌,使学生无法进行行为评价的基础知识储备。
  2.教育途径、主体均难达成评价思维养成的需要
  通过上述分析,大家可能已经意识到如果严格依照大纲进行教学,大学生法律意识几乎不可能形成开放意义上的评价思维。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仅仅通过理解文本中的法律,很难掌握法律规则的内涵,进而影响评价的客观性。对法律专业的学生如此,更何况非法律专业学生。“基础”的教学内容多数是在课堂讲授中完成的,尽管形式多样,比如法律辩论赛、法治报告、法庭观摩等,但毕竟资源有限且难以听到专业评价,不能充分满足大学生的实践之需。同时,大学生基础法律意识教育没有以评价为主,评价是需要反思性、实践性教学的,而当前侧重点往往集中在对知识本身的解读上,案例教学中的案例往往有固定答案,始终缺乏举一反三的例证。
  3.教育内容之外的思索
  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主要测试考生准确阅读并理解复杂文章的能力,组织有关信息并得出合理结论的能力,批判性地推理能力,以及对他人的推理进行分析和评价的能力。单纯的行为评价就占据了两条,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法治教育的侧重点是对行为评价能力的培养。反观我们的考核,仍以知识的记忆与理解为主。2010年,耶鲁大学校长理查德·莱文(Richard Levin)在“中外大学校长论坛”上曾一针见血地指出:“目前中国大学的本科教育缺乏两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第一个是缺乏跨学科的广度,第二个是缺少对批判性思维的培养。”[3]法律行为评价本身就属于批判性思维,但当前仍停留在知识的讲授上,对学生的思维能力训练与提升有些欠缺。
  法律行为评价的实践之思
  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只有全民信仰,才有意义。这也告诉我们认知法律,不能仅依托文本,也要将文本背后的精神上升为我们内心的确认。美国历史上经典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就阐述了这样一个事实[4]。1882年美国人帕尔默为提前继承祖父给他的大笔遗产,用毒药杀死了祖父,他也因杀人罪被法庭判处监禁。围绕遗嘱是否继续有效并被执行,美国法律界展开了一场大讨论。讨论焦点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既然证明了帕尔默杀死了被继承人,那么法律就不应当继续赋予其继承任何遗产的权利,这是从法律制定的深层背景及其精神而言的;另一种围绕法律规定展开,在所立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有效的前提下,法律并未规定如果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将必然丧失继承权,那么遗嘱有效,犯罪人应当享有继承遗产的合法权利。该案的最终处理结果为,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决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或许帕尔默在实施伤害行为之前,阅读了纽约州的相关法律,意识到自己即使实施了伤害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自己也只会被判刑几年而已,这相对于自己能够提前获取继承权是值得的,所以实施了殺害行为。但他显然低估了自身行为与法律之间的对称性,或许他认为法律认知就是对法律规则的把握,却不知道认知也要充分理解规则背后的法律原则及法律精神。这就启示我们,要对法律行为有充分评价,只有将文本内化为法律信仰,从内心深处去理解法律,才能更加有效评判自身的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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