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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权利保护的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6 06:07:25     阅读:


  [摘要]儿童是人权保护的主体,基于特殊儿童在身心发展方面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所以更应该给予特殊保护。因此,各国在特殊儿童权利保护方面都做出了一些重要立法,各国政府也制定了一些相关配套措施。通过对国内外有关特殊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现状、特点、经验成果的若干方面进行对比研究,可以对我国特殊儿童权利保护给以借鉴和启示,以期使我国特殊儿童保护体系更加完善。
  [关键词]特殊儿童;权利保护;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儿童保护理论是在人权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人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特殊儿童作为社会成员中的弱势群体,其基本权利应当受到社会成员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特别保护。即特殊儿童一方面应当作为人权的主体被尊重,同时鉴于特殊儿童在身心发展方面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所以更应该给予特殊保护。
  
  一、各国在特殊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
  
  (一)我国在特殊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
  1951年,政务院通过《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1957年,教育部下发《教育部关于办好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的几点指示》。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986年《义务教育法》中的第9条提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问题,要求把残疾儿童教育切实纳入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的轨道。
  中国自成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后,中国政府参照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全球目标和《儿童权利公约》,先后出台了两个国家行动计划:《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1992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2001年)。其他法规主要有:1991年,国务院颁发了《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2年国家教委发布《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4年7月国家教委下发《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1996年,教育部颁发《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1998年12月教育部下发《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2001年教育部等九个部门下发《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2006年新的《义务教育法》明文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残疾儿童参与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二)美国在特殊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
  美国在1920年制定了《职业康复法》。美国国会在1957年通过了《教育所有残疾儿童法》,其中规定必须为每一位残疾儿童制定一份个别教育计划。1965年的美国《初等和中等教育法》中单独设立“缺陷儿童方案”。1973年颁布的《职业康复法案》第504款提到特殊儿童问题。1975年颁布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简称为EHA或者94-142公法,IDEA),其中规定了特殊教育应该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非歧视性评估或鉴定;免费的、适当的普通教育;制定切合实际的有效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创造适合特殊儿童的最少限制环境;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1986年的“残疾人教育修正法”,也称99-457公法,1990年此法案被重新修订为《美国残疾人法》。1990年的101-476公法,即《残疾人教育法》(简称IDEA),对特殊儿童的评估又有了比较具体的规定。1997年美国重新修订了特殊教育法,新的特殊教育法被称为《障碍者教育法》,对美国特殊教育的对象、目的、范围、方法方式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作了全面修订。2004年底通过的《残疾人教育促进法》中对转学的学生的评估工作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在这期间,美国还陆续颁布了《康复法》、《建筑无障碍法》、《残疾儿童教育法》、《关于处于发展阶段的残疾人法案》等。另外,美国颁布的法律通常还附有配合实施的各类标准及细则。
  
  (三)英国在特殊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
  英国在1944年颁布了《教育法》,这个法律对英国的特殊教育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其中对缺陷儿童的法律条款有详细规定。此后,英国相继制定了1970年的《缺陷儿童教育法案》和1973年的《就业与训练法案》。1990年,英国出台了《残疾人教育法案》(PLl02-119)。1994年,英国教育部颁发了《特殊教育需要鉴定与评估实施章程》,其中规定了学校和地方教育当局实施全纳教育的一些问题。1997年对特殊教育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成为PLl05-17公法。修改后的《残疾人教育法案》规定特殊儿童有平等接受合适的公共教育的机会,体现了对残疾儿童实施全纳教育的思想。1998年,《英国教育改革法》要求,所有学校必须有利于促进全体学生精神的、道德的、文化的、智力的、体格的发展,有责任为学生提供体验成人生活的机会,为成人生活做准备。1993年的《教育法》强调所有的学校都必须制定相关的特殊教育政策,并建立一个保证特殊儿童教育工作有序进行的系统。1995年,英国颁布了《残疾人歧视法》,并在2001年5月被修订为《特殊教育需求和障碍法》,这两部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残疾儿童养育计划具有的义务和权利,残疾学生有权享有养育教育及养育计划提供的服务。
  
  (四)日本在特殊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
  日本在1947年的《学校教育法》中规定,建立盲校、聋校和其它残疾人学校,用于保证特殊儿童的义务教育,普通学校为残疾儿童开设特殊班。1956年颁布了《公立学校为残障儿童提供服务的特殊办法法案》。1976年颁布的《学校教育法》中的第六章涉及到“特殊教育”;另外还颁布了《残疾人对策基本法》、《残疾人福利法》等十几个具体领域的法律,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日本还制定了《有关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及养护学校的就学奖励的法律》,国家和地方政府分别向这些学生提供经济援助。日本文部省于1989年制定的《特殊教育诸学校学习指导要领》中明确规定了特殊学校的教育目标。
  
  二、各国在特殊儿童权利保护立法的经验和问题
  
  各国关于特殊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都经过了较长的发展阶段,而且随着各个时代对残疾、残疾儿童认识的深入,对特殊儿童的权利保护都有相应的调整。例如,关于特殊儿童的定义经过了缺陷或残疾、障碍、特殊需要等阶段。我们注意到,正是因为特殊儿童(包括残疾儿童、超常儿童等)存在着巨大个体差异,每一类特殊儿童甚至同一类特殊儿童的不同个体面l临的权利保护状况非常复杂,既有权利保护的领域也有保护的程度上有差异。因此,各国在立法进程中都特别关注特殊儿童,采取单列的专门立法,例如在《教育法》之外,另行制定残疾儿童教育法。此外,还就特殊的不同特殊需要进行专门立法,例如,在反歧视、福利、康复、就业等方面都有立法。
  我国在立法方面和其他国家有共同的地方,那就是我国立法机构和政府均高度重视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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