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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学学生法治化管理研究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9-24 06:16:26     阅读:


  摘 要 民办中学实行依法治校,既是民办中学进行管理活动的必然趋势,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民办中学校方与学生之间存在行政与民事双重法律关系是民办中学对学生进行法治化管理的法理依据。民办中学学生法治化管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和建设和谐校园的必然要求。提升管理者和学生的法治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听证制度和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等是实现民办中学学生法治化管理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 民办中学 依法治校 法治化管理
  近年来在国家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背景下,民办中学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管理者面临的民办学校管理工作也越来越复杂。教育部于2013年颁布《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对学生实施法治化管理已经成为民办学校进行学生管理工作的必然选择,也是依法治校的应有之意。
  一、民办中学学生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管理方式上偏重“行政化”,欠缺“法治化”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我们试用“学制教育”的概念来统称按照学校教育制度要求开展的各级别教育[1]。进行学制教育的民办中学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资格。“学制教育活动,受教育法调整,而教育法属于公法,进一步说,应当将教育法视为行政法中专门行政法的一部分。”[2]这成为管理者进行行政化管理的法律依据。而且为保障民办中学的健康发展,法律赋予民办中学一定的自主权。《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具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的职权。但是部分民办中学管理者在对学生进行管理过程中不善于用法律法规来指导学校的教育发展,而是偏重于使用行政手段来进行管理。由于行政化管理效率高、投入小、见效快,被管理者容易服从,又能彰显管理者的权威,因此许多民办中学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片面强调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在制定学生管理的相关制度过程中,在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管理活动中及对学生奖惩工作中完全由管理者单方面决定,忽视了学生这个重要教育主体的参与,使学生管理活动缺乏程序正义并最终导致实体正义的欠缺。
  2.学生权利受侵犯现象严重
  (1)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这也是学生普遍受到侵犯的权利之一。当前许多民办中学侵犯学生隐私权的情况比较严重,例如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宿舍管理活动中,经常出现学生不在宿舍的情况下,从宿舍管理中心处取得备用钥匙进入学生宿舍检查卫生,对学生床铺、橱柜搜查,检查有无违禁电器用品等,引起学生极大反感。
  (2)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指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不得非法限制、妨害或剥夺。但是一些民办中学为方便学校管理,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管理,将学生限制在学校这一相对狭小的范围内,限制学生出入学校的自由,对违反规定出入学校的学生给予处分。作为非军事院校实行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管理毫无法律依据,不利于学生广泛接触社会,使学生失去了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机会,而且是对学生自由权的限制和剥夺,是对学生人身自由权的严重侵犯。
  (3)侵害学生的申诉权
  申诉权是指学校做出不符合事实或违法的决定时,申述理由、加以辩解的权利。学生有权对学校做出处分决定的指控、依据的证据进行反驳、质证,提出自己的意见。这是学生应当具有的基本权利,也是学生以私权利对抗学校公权力的重要途径。但许多学校并不设置接受学生申诉的部门,也没有相应的程序性的规定,致使处分决定一经做出,就难以更改,学生无法正常行使申诉权。
  3.现有法律法规不能适应实际需要
  我国民办教育规模不断扩大。要继续保持民办教育的良好发展势头,进一步提高民办教育的发展质量,必须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针对民办教育的法律只有一部《民办教育促进法》,还有几部法律如《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作为教育特别法,部分规范适用于民办教育[3]。其中涉及学生管理方面的规定较少且多为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涉及到具體问题时则缺少有针对性的条款,导致适用性不强。对学生管理的一些具体工作,如学籍管理的制定、学生公寓的管理办法、学生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途径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使民办中学学生管理工作无法可依,导致民办中学管理者过度行使行政管理权,难以实现对学生的法治化管理。
  二、民办中学学生法治化管理的必要性
  1.民办中学学生法治化管理是由民办中学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的
  民办中学与学生之间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还是平等的合同关系。民办中学与学生之间具有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双重性。
  (1)民办中学与学生之间的隶属型行政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在招生管理、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权的管理、考试制度、颁发学历证书、学生日常行为管理等方面具有支配性的权力。进行学制教育的民办中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它在行使上述权力时具有单方性、强制性等特点,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依据法律授权对学生行使管理权力。因此,民办中学与学生之间具有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行政法律关系。
  (2)民办中学与学生(家长)之间的平权型民事法律关系
  依据《教育法》的规定,民办中学具有法人资格。民办中学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即为民事主体。中学生由于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一般是学生的家长作为相对人,与民办中学缔结合同。民办中学提供师资、场地、设备等服务保障学生完成学业。而作为“对价”,学生家长为学生支付相应的学费。由此,民办中学与学生(家长)形成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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