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讲话致辞 >  庆典致辞 > 内容

如此违法,该当何“罪”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09 06:08:27     阅读:


  摘 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適应,但在实践中,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种类繁多,对某些个案若不认真分析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很难找到相应的义务条款,因此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认定就比较棘手,本文通过实际案例,说明我们执法者应加强对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正确指导实际工作,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所有的人都以仰望的姿势去面对法律制度的尊严。
  关键词 行政处罚 检验检疫 案例思考
  作者简介:孔繁岭,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290-02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行政处罚的四原则:依据法定、主体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中,依据法定位居其首,可见,没有法定依据或法定依据不准确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障的。在办案中,根据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原本是比较“简单”的事,但在实际应用中却不那么“容易”,他需要执法人员针对特定的案件,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后,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适用正确的法律条款做出处罚决定。《如此违法该当何“罪”》就是通过实际案例得出的这一感受。
  一、案例
  2012年8月31日,A代理报检公司外勤人员张某某在向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福州国检局)马尾办事处办理报检业务时,被发现“报检员挂牌”上信息与本人不符,而是A代理报检公司报检员李某某的,所报单证上签名栏的笔迹也与李某某的不符。经调查,自今年5月李某某生病,因身体原因不再从事现场投单、跟单业务以来至张某某伪造签名从事报检业务被发现,A代理报检公司共报检进境货物269批。福州国检局抽取其中的42份,经李某某现场确认其中的20份不是其本人的签名。A代理报检公司作为代理报检企业,管理不擅,放任公司外勤人员冒名顶替、伪造签名从事报检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2012年9月5日,福州国检局按照法定程序立案。经对A代理报检公司经理赵某某、报检员李某某、业务员王某和外勤人员张某某调查,自2012年5月报检员李某某生病不再从事现场投单业务,将“报检员挂牌”留在公司,公司负责文档管理的业务员王某没有将“报检员挂牌”进行收回保管,同时对公司的报检专用章也没有尽到管理的义务,将两者均放在公司公共场所的公文包中,张某某借机替换了“报检员挂牌”上的照片并盖上A代理报检公司的报检专用章。从5月至案发之日止,A代理报检公司在福州国检局马尾办事处现场投单业务均由公司外勤人员张某某办理,A代理报检公司经理赵某某以公司没人为理由,同意张某某无证从事报检业务并签字。
  二、分析
  对于本案件,一致的观点是:张某某受顾于A代理报检公司,其行为是代表A代理报检公司从事相关业务,因此其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A代理报检公司承担。但针对张某某的违法行为,A代理报检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某的违法行为是变造检验检疫标志,应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理由有二:一是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33号令)第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经其注册的报检员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定期审核工作规定,“报检员挂牌”是检验检疫部门为加强对报检员管理的一项具体措施。“报检员挂牌”是由检验检疫部门制发,由代理报检企业填写,最后经检验检疫部门审核的一种报检凭证,代理报检企业中的每一名报检员都对应着一个“报检员挂牌”,报检员从事报检时,必须挂“报检员挂牌”,因此,“报检员挂牌”是检验检疫部门实施管理的标志,张某某的行为是变造检验检疫标志的违法行为;二是在W直属检验检疫局已发生过类似案件,W直属检验检疫局就是依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处罚的。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自古以来“律、例合为一典”的执法理念一直在实践中运用,因此,对张某某行为认定为变造检验检疫标志是有案为例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某的违法行为是扰乱报检秩序,应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罚。理由有二:一是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23号令)第三条规定:“检验检疫标志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加施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物上的证明性标记”,可见“报检员挂牌”不属于检验检疫标志范畴,即张某某变造检验检疫标志的违法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不成立,因此,张某某行为不能认定为变造检验检疫标志;二是我国对出入境报检实施行政许可准入制度,没有获得行政许可资格的企业或人员,不允许从事报检工作,其目的是为加强对代理报检企业和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报检和人员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张某某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了国家对外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对外经济管理活动,扰乱了正常的报检秩序。另外,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28号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代理报检企业应当规范本企业报检员的报检行为,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张某某的违法行为应当由A代理报检公司承担。
  三、结论
  福州国检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针对本案的两种观点,经充分地讨论,一致认为:张某某的违法行为是扰乱报检秩序,应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罚。主要依据如下:一是张某某的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报检秩序;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破坏了国家检验检疫管理,扰乱破坏了出入境报检秩序;三是违法主体是A代理报检公司;四是主观方面表现A代理报检公司放任张某某的违法行为。

《如此违法,该当何“罪”.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热搜

《如此违法,该当何“罪”.doc》

VIP请直接点击按钮下载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请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软件打开,如发现文档不全可以联系客服申请处理。

文档下载
VIP免费下载文档

浏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