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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推进会讲话提纲】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4 08:10:23     阅读:

XX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推进会讲话提纲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中央、省、市领导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讲话和批示精神,传达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个会议精神,总结现阶段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对下一阶段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调度部署,推动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全面提升我县公众安全感和群众满意度。

刚才,**同志传达了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扩大)会议精神及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现场交流会会议精神;
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4个专项工作组,*****分别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作了发言。从大家的发言和平时掌握的可以说工作安排部署比较周密,分析原因比较客观、努力方向比较明确,他们讲的很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我完全赞同;
希望大家要互相学习借鉴,取长补短,扬优成势。下面,我就贯彻落实好上级领导讲话、批示要求,深入推进**下一阶段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成绩,增强履职意识,持续激发专项斗争扫除一切黑恶势力的信心和勇气 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会议召开后,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能迅速响应,围绕《实施方案》确定的1个总体目标,做到勤研究、勤部署、勤调度,为zd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撑腰打气,提供保障。自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宣传报道方面,全县共悬挂横幅 相互推诿,不主动作为,这样的工作成效难以向上级和人民群众交代,如果群众百姓接到公众安全感的测评电话,会说满意吗?所以,我认为固然有客观方面因素的制约,但究其根源,还是“认识”的问题,部分乡镇、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对扫黑除恶工作还存在认识上模糊、作风上应付、行动上迟缓的错误认识,认为扫黑除恶是zd部门的事,是公安部门的事,工作责任不清,工作底数不明,信息渠道不畅,各类线索摸排不力、挖掘不够,这些问题严重阻碍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推进。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各乡镇、各成员单位务必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市、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以赴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中,确保中央确定的专项斗争的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三、坚持标本兼治,强化综合治理,始终保持对涉黑涉恶问题的高压严打态势 一要聚焦打击重点,做到精准发力。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紧紧围绕专项斗争打击重点,着力在征地拆迁、工程建设、产业发展等项目活动进行重点整治。要以专项斗争为牵引,重拳打击黄赌毒、欺行霸市、网络传销等违法犯罪问题,进一步提高社会治安整体水平。要以群众最关心的社会治安热点问题出发,从保护群众“钱袋子”入手,从小恶小乱抓起,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小事”,提升zd部门满意度。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破案,力争端掉一批窝点、打掉一批团伙、严惩一批犯罪分子,不断净化社会环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要聚焦深挖排查,全面摸清底数。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把排查线索、摸清底数作为开展专项斗争的重要基础,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村、逐户、逐人、逐行业再次开展调查摸底,做到“不留死角、全面见底”。公安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人力情报手段,全方位开展集中排套、滚动排查,从重点人员、重点场所和警情案件系统中排查涉黑涉恶线索;
司法部门要通过“两释”人员开展涉黑涉恶线索大摸排,发动人员检举揭发;
法院、检察院、信访部门要对近几年来办理的信访案件、治安案件、涉众型经济等进行排查梳理、串并分析,深挖隐藏在幕后的涉黑涉恶线索;
建设、交通、国土、水利、文化、卫计、市监部门要充分履行行业监管职能,在黑恶势力易于滋生的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涉黑涉恶线索排摸活动。对于摸排的案件线索要及时上报县扫黑办,由县扫黑办协同有关单位研判分析、甄别归类后转送相关部门处理、查办。

三要聚焦依法办案,确保罪当其罚。zd各部门要依托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统一执法办案思想,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形成打击合力,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坚持依法办案,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

四要聚焦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涉黑涉恶问题是复杂的社会问题,要把专项斗争和系统治理、动态管控、源头治理有机结合,既要立足当前,更要放眼长远,努力形成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加强重点地区排查整治,盯紧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出租屋、娱乐场所等重点地区和车站、广场、商场等重点部位开展常态化、滚动式集中整治。要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动态管控,做好有黑恶势力犯罪前科的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监督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防止被黑恶势力教唆利用。对特别重大、复杂的涉黑案件,有明确“保护伞”线索且对侦查工作有严重干扰的,zd机关要与纪检监察成立联合专案组,确保侦办涉黑涉恶案件与打击“保护伞”、查处腐败问题同步进行。要把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作为一项长期系统性工作来抓,利用村“两委”换届选举这一有利时机,把好选人用人入口关,坚决防止“村霸”、涉黑涉恶等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进入村“两委”班子;
对村党组织书记政治素质差、领导能力弱、面对歪风邪气不讲正气、软弱无力的,坚决调整撤换、及时选优派强,切实把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抓手抓好。要进一步加强对群众法治宣传教育,利用“法律明白人”系统工程,培育乡风文明,推进移风易俗,形成崇法尚德的良好风气,真正使黑恶势力无处滋生。

五要聚焦基层治理,净化执政环境。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深入总结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探索以基层党建为统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推动治理主体从多方凝聚,治理方式向多元集成,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治理手段向信息化、数据化转变,有效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点 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起——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摘》(第160期)上作出重要批示: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在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层夯实筑牢。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三个“事关”)。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铺开——2018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4.全国部署——1月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5.广东省部署——2月5日,广东省委以最高规格召开了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

6.湛江市部署——2月7日,湛江市委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部署会议。

7.廉江市部署——2月11日,廉江市委召开扫黑除恶动员大会。2月19日,廉江成立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机构)和出台工作方案;

4月13日,召开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

5月8日,召开市扫黑除恶誓师大会;

8.十类重点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类型——①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②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③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④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⑤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⑥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⑦操纵、经营“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⑧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⑨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⑩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9. 三年工作实施步骤——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8年初,启动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强大震慑效应,第二阶段是全面推进,2018年,深入推进打击整治行动,全面遏制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
第三阶段是重点攻坚阶段:2019年,针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第四阶段是总结提升: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10. 扫黑除恶总要求——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11.“四个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12.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13.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五项工作措施——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14.扫黑除恶“三结合”——是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与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15.扫黑与打黑区别——“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16. 黑势力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是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是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
三是暴力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是危害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保护伞),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行霸、村霸、区霸),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惧感。

17.恶势力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是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是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干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三是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是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层次较低。

18.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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