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公文大全 >  组织人事公文 > 内容

民国时期中医资格的取得与开业的行政管理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6 06:14:28     阅读:


  【摘要】民国时期,政府加强了对医生包括中医的管理,在资格的取得以及开业的程序等方面做了大量规定。这对建立合格的医疗队伍、预防医疗纠纷的产生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此文通过详尽梳理民国时期中医资格取得以及开业的政策法规及案例,分析民国时期中医资格及开业的行政管理的利弊,以期对现今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民国;中医;行政管理
  在民国之前,我国几无对中医资质的管理规定。民国时期,政府仿照西制建立现代卫生管理体制,将中医的资格的取得以及开业纳入到政府的行政管理之中。
  一、中医资格的取得
  (一)政策法规
  民国时期,多部法规对中医资格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定。如民国早期,《管理医士暂行规则》规定医士可以通过三类途径取得内务部颁发的医士开业执照:(1)参加考试,(2)在中医学校、中医传习所学习取得毕业证书,(3)具有一定行医经历且有人予以保证。为规范中医资格、应付“闻业无管束”、“任何人皆得为医”等现实问题,有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关于中医资格的法规政策并不断修正。
  1936年1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医条例》。该条例规定,中医考试由考试院组织,在此之前,年满25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经内政部审查合格、发给中医证书后可以执行中医业务。条件包括:(1)曾经中央或省市政府中医考试或甄别合格,得有证书;(2)曾经中央或省市政府发给行医执照者;(3)在中医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3)曾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者。其后的《中医审查规则》进一步说明,凡考试、甄别、检定、审查等具有测验学识、经验意义之事项皆属于“考试或甄别”;中医学校是指经教育部备案或者地方教育主管机关立案者。然而,早在1929年4月教育部便发布了公告,要求中医学校“一律改为传习所”,且“不在学制系统之内”,也“无庸呈报教育机关立案”。如此,何来经教育部备案或者地方教育主管机关立案的中医学校呢?又何来“在中医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呢?经过中医界的一系列抗争,1937年5月修正的《中医审查规则》将中医学校的外延修改为经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中医学院、学校、学社、讲习所或传习所等。1938年有关准予中医学校列入教育系统的议案获得通过,但是因政局动荡,没有下文。
  1943年《医师法》公布,规定中医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医师证书:一是参加考试并及格;二是经过检核。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即可进行医师检核:(1)曾向中央主管官署或省市政府领有合格证书或行医执照者;(2)在中医学校修习医学,并经实习成绩优良得有毕业证书者;(3)曾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
  从《管理医士暂行规则》到《医师法》,对于未经考试、以前未取得过执照、亦非中医学校毕业的中医而言,取得证书的条件越来越严苛。在《管理医士暂行规则》中,在有取得执照的医师或医士三人以上予以保证的情况下,曾任官、私立医院医员三年以上、有成绩及证明文件者,或者有医术智识经验、确有证明已经行医五年以上者,皆可以取得医士资格。《中医条例》取消了关于三年及保证人的规定,要求必须“曾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到了《医师法》,不仅要求曾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而且要“卓著声望”。
  (二)考试
  北京政府从未举办过中央級别的中医考试,中医考试由内务部下辖地方警察机构举办。如1915年重庆警察厅举办过由重庆巴县医学堂毕业生百余人以及中医界各科开业医生参加的中医考试,其中202人考试合格,取得了中医师开业执照。
  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多个考试相关法规中的参加考试人员范围都没有中医。根据考试院的规定,中医师考试被列为特种考试。虽然缺乏考试的具体操作法规,但各地皆纷纷组织中医考试,在《中医条例》颁布之前,1932年7月南京市便已开始对中医进行审查及考试,至1936年6月共举行过6次中医考试,累计449人合格。广州市、汕头市、永嘉县等多地也举办过中医考试。在条例颁布后,虽然明确由考试院组织考试,但考试院迟迟未动,仅个别省市组织过小规模的中医考试。总体而言,中医考试管理比较混乱,从各地举办中医考试的机构各异可见一斑,如1937年河南周家口镇的中医考试竟是由警察局举办的。当时即有人发文批评有的地方的中医考试“考试方法太不良善”。
  1940年汪伪政府的《管理中医暂行规则》颁布后,国民党政府发现该规则规定的获取中医证书条件宽松、“办法十分迁就”,认为汪伪政权在“以资格诱惑”、拉拢中医,而本应每年举办一次的上海中医考试当时已经三年未办,于是国民党政府迅速令内政部在上海组织中医考试委员会进行考试、发照。
  以上皆为地方性的中医考试,全国性的中医考试则迟至《中医条例》公布10年后、《医师法》公布3年后的1946年才由考试院举行。1945年8月抗日战争结束,考试院即开始筹划该次考试。考试院规定:年满50岁且行医20年以上者,经考核属实,发给有效期15年的特种营业执照;其余的中医及中医学校毕业生必须经考试院统一考核及格,才发给行医执照。当时全国约有中医50万人左右,取得考试证的仅三千余人,上海考区报考人数最多。
  (三)检核
  检核(或者审查)是中医除考试外可以获得证书的另外一条途径。北京政府时期,为配合医士资格审查,设立了由卫生司人员组成的医师医士资格审查会。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医条例》虽然规定中医在考试之前经卫生署中医委员会审查合格,给予证书后得执行中医业务,但并未进行过全国性的审查工作。
  根据《医师法》,中医可以通过考试或者检核请领医师证书。该法颁布后,全国性的中医师考核先于考试进行,由考试院主管。1944年6月19日中医师检核委员会于重庆成立,其主要职责是对提出检核申请的中医进行检核,为合格者颁发中医师检核及格证书。凭此证书,中医可获得卫生署签发的中医师行医执照。截至1948年7月,在有记录的中医师检核委员会召开的39次会议中,有21831位申请者检核合格,数量远远超过经考试取得及格证书者。相较于考试,检核成为中医师获取资格的更为重要的渠道。

《民国时期中医资格的取得与开业的行政管理.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热搜

《民国时期中医资格的取得与开业的行政管理.doc》

VIP请直接点击按钮下载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请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软件打开,如发现文档不全可以联系客服申请处理。

文档下载
VIP免费下载文档

浏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