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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站在新的起点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30 06:13:06     阅读:


  ○:通过查阅史料,我们发现,自1905年清政府成立学部设视学官,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就算正式建立了。一百多年来,内蒙古地区的督导或者说“视学”制度同全国一样也是几起几伏。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清政府就开始建立省县两级的视学制度,1917年3月1日,省视学改称省督学。1926年,绥远省教育厅制定《督学规程》,规定各市(县)教育局设督学2~4人,由市(县)政府荐任或委任。督学承主管长官之命,视察及指导该管辖区域内教育事宜。就教育督导而言,内蒙古地区历史上从建制到运行都不晚于内地。
  现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撤销2000年成立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成立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很多人对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工作性质还不是特别的了解,请您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督导委员会的功能、权力、职责是什么?
  △: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于今年2月,它的功能主要是负责统筹规划全区教育督导工作,宏观把握方向,动员协调各有关方面尽职尽责地研究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后,已经做了一些工作,如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督学聘任和管理办法》等文件。此外,为了使教育督导专业化,成立了教育督导评估中心。
  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职责,如自治区和盟市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首先对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教育的重大决策进行督导检查,并监督整改;对本级政府办(包括审批的民办)的各类学校进行督导评估;通过分类型、按比例对所属地区各级各类学校进行督导评估,检测和评价下级政府对所属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及整体水平,并指导其整改;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监测。
  旗县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督促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教育的重大决策,并监督整改;督促本地区学校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哪些人组成?是否有其他厅局人员参与?盟市旗县也成立类似的机构吗?
  △:教育督导不只是“督学”的事,还有“督政”的职责,需要从部门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如果督导只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个下设机构,就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只能监督学校,却难以监督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是这种传统制度设计的症结所在。本次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成立,其意义并不仅限于独立性的增强,还在其层级的提高。相对于之前的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成立使教育督导工作更加规范化、正规化、权威化,其影响力也会更大。
  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共13人,来自教育厅、科技厅、审计厅、财政厅等9个厅局单位,主任由自治区副主席白向群担任。
  教育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督学,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教育督导工作。各盟市、旗县(市区)都要依法成立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当地教育类别、规模和教育督导任务配备专职督学3~5人,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教育督导工作。各地政府要按照“专兼职结合、在离岗结合”的原则,选聘业务型管理干部、骨干教研员及优秀校长担任督学,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对督学的培训,提高督学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素质较高、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的督学队伍,满足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
  ○:督导,督导,监督、指导、引导,因此督导人员的素质高低会影响督导工作的质量。这些人员将由哪些人充任?对他们本身的资质有什么要求?
  △:督学是由各级人民政府任命或聘用的、依法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人员。督学按职业属性分为“行政管理督学”和“专业技术督学”,按工作属性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行政管理专职督学设厅级督学、处级督学和科级督学,专业技术专职督学设正高级督学、副高级督学和中级督学。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退休人员为辅。初聘督学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续聘督学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我们初步的计划是,这个团队要面向区内外选拔,强化督导的专业性、权威性、导向性。
  ○:民国时期督学,或者叫视学,似乎他们的权力很大,有建议权、弹劾权、嘉奖权、问责权。按照国家颁布的《教育督导条例》,今后的督学是否也有这些权力?
  △:按照《教育督导条例》的规定,他们有“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的单位或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的职权,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影响恶劣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监督问责的权力。
  ○:督导分为“督政”和“督学”两大块儿,在“督政”上,有“督促本级政府”和“督促下级政府”的区别,是否会出现督促下级政府易、督促本级政府难的问题?如何破解这个难题?
  △:“督政”主要是依法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监督,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应承担的教育职责,推动教育发展方式和管理模式发生深刻变化,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科学发展。有利于完善教育基本制度,形成与决策、执行相协调的教育督导制度,改变当前教育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重决策、轻落实,重执行、轻监督”的状况。《教育督导条例》确实赋予了督导机构督促本级政府教育行为的权力,但实行起来或许有一定的难度,但有些地区已经做得很好,如二连浩特市。
  ○:2012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教育督导条例》,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是如何贯彻实施的?有没有什么具体措施。
  △:我们已经根据《教育督导条例》的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基础教育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普通完全中学)督导评估工作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些文件既有指导性、原则性、理念性的内容,也有详尽的细则以及实施措施。它是今后一段时间中小学教育评估的依据,也是引导教育行为的指挥棒,有较强的导向作用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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