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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0~3岁儿童早期教育事业的发展概况及分析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6 06:15:06     阅读:


  【摘要】20世纪前,我国的0~3岁儿童早期教育都由家庭承担。进入20世纪,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人口、经济和政策的发展推动了机构化的0~3岁儿童早期教育事业的发展,但发展水平远落后于3~6岁的儿童教育。我国的0~3岁儿童早教机构经历了育婴堂、蒙养园、幼稚园、托儿所、幼儿园托班和亲子中心等多种形态;0~3岁儿童早教师资在育婴师制度建立之前一直未曾有专门的培养机构,至今的职前培养体系也尚处于萌芽状态;历史上,曾经按照“年龄段”或“保教业务”确定过0~3岁儿童早期教育主管部门,但由于长期以来0~3岁儿童早教政策既未单独制订也不健全,导致主管部门长期不明确和监管无据可依,近年来,部分发达城市对0~3岁儿童早期教育的管理工作在逐步加强。据此,建议加强相关研究,制订0~3岁儿童早教事业发展政策,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主体,加强监管,完善早教师资培养体系,以促进多元化的早教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0~3岁儿童;早期教育事业;发展状况
  【中图分类号】G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8)01/02-0036-08
  19世纪前,准确地说,自公元前1046年至公元1840年,我国的学前教育处于自发、随机、非组织化形态,基本在家庭中进行。虽未建立社会化的学前教育机构,但在实践中也总结出了丰富的婴幼儿保教思想。19世纪末,西学东渐,近代中国第一次在学制上确立了学前教育的地位,诞生了第一批幼儿园,学前教育开始从家庭走向社会。从公元1903第一所幼儿园设立至今,我国专门化的学前教育已有110多年的历史了,此间,面向3~6岁儿童的幼儿园教育占主导地位,而面向0~3岁儿童的早期教育事业则若隐若现,直至新中国成立后,才有了初步发展。
  一、近现代我国学前教育机构的初创及早期教育事业发展概况
  19世纪末至民国末年,近现代中国开始萌发“公养公育”思想,并在学制规定下有了初步的学前教育机构创办实践。出于公益、慈善、发展教育和战时看护等目的,多方人士举办了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机构,既有慈善家、外国教会办的,也有教育家乃至军队办的,但由于学制无涉3岁前儿童,因此该时期的学前教育机构中儿童年龄段尚未分化,3岁前儿童极少参与,6岁以下儿童混龄保教。教师有普通乳妇、外国教师、受训妇女,也有幼师女毕业生。教育活动提倡“保教结合”,精细化和科学化初见端倪。
  (一)清末概况
  1904年,晚清政府颁布并实施了近代中国的第一个学制,即“癸卯学制”。从此,我国学前教育逐步向着社会化机构教育的形态发展。彼时的学前教育机构通常称“蒙养院”或“幼稚园”,有公立的①也有私立的,有独立设置的也有附设在育婴堂①、敬节堂②等慈善机构或女子学校中的。
  癸卯学制不包含3岁前儿童的蒙养,也即并没有刚性要求举办社会化的0~3岁儿童早教机构。另外,蒙养院制度以“蒙养与家教合一”为宗旨,提出3~7岁儿童的教养应以家庭为主、蒙养院为辅。〔1〕可见,除育婴堂等少数慈善机构外,彼时3岁前的教养事务主要放在家庭中由家庭成员负责。
  值得一提的是,当时也出现了极少数被称为“婴儿园”的私立早教机构,招收3岁前儿童,最早由外国教会开办。③如1912年浙江湖州的“民德妇女职业学校”内就附设有“民德婴儿园”作为该校学生的实习基地,招收0~8岁儿童;因多数儿童是该校妇女部学员的子女,所以这里“母子同校”。该校学员学习家事及婴儿教育,她们既是学生又是母亲还是教师。
  (二)民国概况
  1912年,民国政府颁布了“壬子癸丑”学制,蒙养院更名为“蒙养园”,以招收3~6岁儿童为主。该学制大体仿照“癸卯学制”,但有明显进步之处:一是改变了清末将蒙养园主要附设在育婴堂和敬节堂的做法,而将之单独设置或附设在各级学校内,并增加了数量。二是从制度上明确规定了蒙养园师资培养在整个师范教育中的地位,出现了一批保姆养成所和幼稚师范学校。④但该学制仍未提出要对3岁前儿童进行公养公育,也未规定相应的师资培养规格。〔2〕
  “五四”运动后,我国的学前教育从主要学习日本转向了主要学习欧美。1922年,民国政府颁布了“壬戌学制”。该学制将蒙养园更名为“幼稚园”,招收6岁以下儿童。此后,在全国范围内,幼稚园大量出现,既有设在城市的,也有建在乡村的;公立园以各地大学和女子师范附设的幼稚园为主,但数量和规模远不及私立园。此时,几乎所有幼稚园都以3岁后儿童为主,少量接收3岁前儿童。⑤其间,最早按年龄段举办的3岁前儿童早教机构当属熊希龄于1919年成立的“北京香山慈幼院”。该园起初为了慈善和保育目的,收容遭难孤儿、弃婴和附近贫困家庭儿童,之后开始对他们开展教育。该园包含招收0~4岁儿童的“婴儿保教院”、招收5~6岁儿童的“幼稚园”,并开设幼稚师范学校等,将儿童的保教和师资培养融为一体。〔3〕
  二、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末的我国早期教育事业发展概况
  新中国成立后的上世纪50~80年代末,中央政府逐渐从政策上鼓励同时兴办面向3~6岁幼儿的幼儿园和0~3岁婴幼儿的托儿所,极大地推动了早期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上世纪五十至八十年代:政策推动托幼机构分立,公立早教机构出现
  上世纪五十至八十年代,我国大陆地区出现了两次“婴儿潮”,同时,政府鼓励妇女参与社会劳动,因此,此时婴儿的看护及教育问题较突出。但3岁前儿童的早教仍以家庭为主。不过,此时3岁前后的托、幼机构开始分立,招收0~3岁婴幼儿的托儿所开设单位多样,规模大小不一,教育要求较低,以看护、喂养和保健为主要职责。
  从1951年起,大陆的企业、机关、学校、街道和私人开始举办托幼机构。此时,虽然国家政策并未明确要求开办早教机构,但已有个别城市开始举办面向0~3岁儿童的“托儿所”,个别幼儿园也开始举办招收3岁前儿童的托班了。1954年,国家教育部颁发了《幼儿园教育工作指南》(初稿),从制度上规定了幼儿园一日生活和学习的各个环节,并规定幼儿园采用分科教学法。当时的托儿所婴幼儿一日生活制度和集体活动模式以此为参考。〔4〕到了1956年,教育部、卫生部、民政部下发了《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通知指出:“为帮助母亲们解决照顾和教育自己孩子的问题,托儿所和幼儿园必须有相应增加。城市中提倡工矿、企业、机关、团体、群众举办,农村提倡农村合作社举办。而且,提倡不拘一格、发展多种多样的,要求不宜过高的,以全日制为目标的托幼机构。”〔5〕此后,包括招收0~3岁儿童的早教机构在内的托幼机构整体蓬勃发展。“文革”后①,托幼機构开始恢复发展,到了1979年,教育部、卫生部、劳动部、全国妇联等在《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中要求恢复发展卫生、教育部门举办的托幼机构,农村也要多形式开办托幼机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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