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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立法保障民族教育优先重点发展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3 06:07:53     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于1947年,是我国第一个成立的少数民族自治区。70年来,自治区坚持“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的方针,全区民族中小学在校生由2.26万人增加到36.4万人,已形成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层次结构合理、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完整的办学体系。新时期,民族教育“优先重点”发展如何保障?2016年1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正式颁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进一步以立法保障民族教育在事业发展规划、财政资金投入和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重点发展。
  源于实践方能更好指导实践
  “《条例》的颁布实施具有很强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教授王风雷说,“这是自治区成立70年来第一部关于民族教育的专门法,为自治区民族教育今后的发展明确了方向,也为促进民族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了更高层面的制度规范和保障。”而谈及这部《条例》的编制,还要从11年前说起。
  2005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正式施行,同年5月至11月,为促进全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发展特别是加快以蒙古语言文字教学为重点的民族教育事业发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民族教育法律法规执法检查,针对民族教育存在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难题,决定研制《内蒙古自治區民族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006年初,自治区教育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区民族教育实际,起草完成了《条例》初稿。此后自治区人大组织了11次区内外调研,自治区教育厅会同政府法制办、民委等有关部门,多次向全区教育系统和有关厅局、企事业单位和区教育系统部分全国和自治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求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召开了3次专家论证会,紧密结合国情和区情,16次修改完善文稿,以保证《条例》切实依法促进全区民族教育健康发展,保障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发展。
  “《条例》的很多内容是源于实践经验的总结,这是一个最大亮点。”全程参与了《条例》编制工作的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民族教育处处长杨惠良说。他介绍,《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期间,历经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第五次、第六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的召开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等重要文件的出台,因此,自治区把对《条例》的修改完善与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会议、文件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将《条例》草案中一些促进民族教育发展的保障措施陆续通过相关行政法规和工程项目应用于实践,在实践中检验条文的有效性。
  其间,自治区分别于“十一五”期间启动实施了“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十二五”期间启动实施了“民族教育发展水平提升工程”,并自2011至2020年组织实施国家立项的“民族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7年10月和2016年2月分别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意见》,自治区党委、政府于2014年12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等重要文件。最终,《条例》将自治区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民族教育政策措施,特别是从上述三个具有重大影响的文件中将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方针政策以法规形式确定了下来,具备了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地区特色。
  制定《条例》意为促进民族教育发展,那么何谓“民族教育”,就是首先要回答的一个问题。其实,关于如何界定“民族教育”这一概念,是长期以来在我国民族教育领域一直探索争论的一个重要的学术问题。内蒙古在研制《条例》的11年中,依据学界诸项解释并结合自治区民族教育工作实际,在《条例》的第二条中对“民族教育”的内涵进行了阐释:本条例所称民族教育,是指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蒙古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公民所实施的以学校教育为主,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为重点,以科学文化知识传授和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为基本内容的各级各类教育。
  “这一定义明确了民族教育适用范围、受教育对象、教育(办学)形式、教学要求和重点、教育内容和目标任务等,在征求意见中得到了广泛好评,是《条例》的又一大亮点。”杨惠良说。
  依法保障民族教育“优先重点”发展
  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正式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并定于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一时间,这条消息成为内蒙古广大教育工作者和教师,特别是民族教育战线工作者们朋友圈热转的新闻。而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蒙古族实验小学校长斯琴巴图看到这一消息,则赶紧上网查找《条例》全文。“看到我们曾提出的建议被采纳,很高兴。”他回忆说。曾长期在偏远牧区学校工作的他,对民族学校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着深切的体会,因此在《条例》广泛征求意见时他曾提出数条建议,其中有一条就是:对规模较小民族学校的水、电、取暖费用等,财政应该按照实际支出足额承担。“因为在公用经费按生均拨款的体制下,农村牧区那些规模较小学校的水、电、取暖费用几乎用尽了全部公用经费,严重制约了学校的发展。”他解释。《条例》出台后,他看到第38条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核定民族幼儿园、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时,补助标准应当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学校标准,同时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民族幼儿园、中小学校所需的水、电、取暖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出纳入预算,足额核定并及时拨付到位。
  其实,斯琴巴图所关心的保障民族学校发展的问题,也是《条例》编制中各界最关注的部分。虽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全区民族教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由于历史、社会、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原因,民族教育也依然面临着一些特殊困难和问题,因此加大对民族教育的倾斜支持是《条例》的重要内容。《条例》第4条和第7条对民族教育优先重点发展政策和实行民族教育财政优先保障制度等做了明确规定,并在第六章用12条内容对民族教育投入和保障措施做出了具体要求,从对少数民族学生资助、民族学校办学条件改善、师资队伍培养培训、民族文字教材建设等多个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系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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