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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商法课程教学范式研究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0 06:14:39     阅读:


  [摘要]商法课程教学模式及范式的选择,应当凸显商法学科的实用性品格及该学科逻辑体系的内在规律性。具体而言,我们应在重新审思商法教学现实状况的基础上,以商法案例教学的语境设计与分析为视角,拓宽视域、转换思路、更新方法,对商法课程教学范式做出科学、合理的安置,探寻如何在商法教学中形成系统、直观、立体的教育模式,如何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发掘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的功能与地位,以实现商法教学向更高层次拓展。
  [关键词]商法课程 案例教学 语境设计 范式研究
  [作者简介]俞志方(1965- ),女,江西临川人,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商法学;樊清华(1964- ),男,江西临川人,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商法学。(江西抚州344000)
  [课题项目]本文系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省级立项课题“商法案例的教学语境设计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的研究成果。(课题编号:JXJG-06-10-30)
  [中图分类号]G6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33-0132-02
  
  商法学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逐渐成为我国的一门显学,它强烈地反映了法律与商业世界间的日益紧密的联系,但商法教学应确立怎样的理念,应用怎样的教学模式、方法,如何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如何体现法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目标,尤其是在大学本科诸法律课程中,如何彰显商法学科体系的意蕴及内在价值等,这些都是我们需要面对的实际问题。鉴于此,笔者本着求实创新的原则,以商法案例教学的语境设计与分析为中心,对商法课程的教学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与探索。
  
  一、对商法课程教学现实状况的审思
  
  现代商法所称的商事是指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之总称,是对营业性主体从事的各种活动之概括。而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无论是奉行民商合一的国家,还是奉行民商分立的国家,都已制定了大量的商事规范,诸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其所涉范围广,调整的内容体系庞杂,变动频繁,是古已有之源远流长又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之法,因此,这对于讲授者而言,如何掌控好商法课程的教学,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审思现实中商法课程的教学,我们发现,目前因缺乏科学、系统的论证与反思,商法课程的讲授做法不一,要么只讲授商法总论,分论不讲;要么只对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等部门法进行零售式的讲授。前者因缺乏具体商事制度的支撑,从而使总则内容显得空洞而无法深入,学习者感觉枯燥乏味,教学效果不容乐观;后者虽对商法的实用性品格有所兼顾,但商法的教学因缺乏有机的统一,使得学习者难以掌握商法之精义。
  笔者以为,对商法的讲授,首先应让学习者有一宏观的认识。商法学是一体系完整、内容丰富、实用性强的法律学科,其涉及众多的法律规范,但本质上与民法一样,都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属于私法的范畴,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商法因其贴近市场经济中日益复杂的商事关系,与其他法律学科相比,有其自身的品格:一是为规范商事行为,作为私法的商法规范又兼具某些公法的属性,有着很强的技术性、可操作性;二是商法制度的设计体现了商事行为的营利性要求,是保护正当营利性活动的法律。正是因其自身的特性,我们在讲授过程中,应让学习者领悟鼓励交易、促进交易迅捷、维护交易安全、强化商事组织等商法特有原则的精神要义,认识到商业交易是以诚信为本,崇尚的是公平、等价、有偿的价值理念。与此同时,我们应对商法与传统的民法、经济法进行深度分析:商法之于民法其立法价值取向有所不同,民法是个人利益的本位法和个人权利的维护法,强调的是个体之间的公平与平等,而商事立法最高的价值取向则是效益,是效益至上兼顾公平;经济法为国家对经济干预之法,是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节体制的缺陷,弥补和矫正遭到破坏的市场条件和市场环境,而进行的以经济手段为内容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其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整体利益,而商法是以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为基础。
  总之,商法总论的学习,可使法科学生掌握商法逻辑体系的内在规律性,为后续进一步习研商事各部门法打下理论基调,铺垫扎实的理论基础。所以说,在法学本科所修的科目体系中,讲授者如何对商法课程教学范式做出科学、合理的安置是非常重要的。
  
  二、教学语境设计与商法案例教学之互动分析
  
  法国学者丹尼斯·特伦认为:商法的形成实际上来自于实践,它们的系统化过程不是由于民法学者的传播,而是由于其推行者的努力。正如美国联邦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学教育的目的乃是培养法律人认知法律,是传授法律内容、教导法学方法与特殊之法律人的训练,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是经验;而且法学教育改革的关键重点,在于积极推展“实例研习”的教学方法,易言之,即学生除上课听讲外……尚须研究若干实例,实例研习乃在培养处理案例的能力,从而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
  笔者认为商法教学应形成系统、直观、立体的教育模式。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它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围绕案例的讨论分析而展开,讲授者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和评判,学生积极讨论并自由阐述观点,其立足于对学生智力与能力的教育。然而在商法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应如何在讲授主体与学习主体之间架构一个有效的中间环节值得我们思考,因为任何讲授与学习的过程,都是教学互动的过程,是以语境为中介的知识和经验的沟通、认同过程。语境主要是通过言语情境和其他多媒体情境构成一个主体间的信息交流和知识沟通的环境,是由外界景物、事件和人物关系等因素构成的某种具体境地。作为讲授者可整合以上诸要素,结合具体案例,通过具体形象的语言描述,让学习者进入某一个案的情境中,将其引入感性、鲜活、直观、融洽的互动氛围中,引发学习者发散思维,深入领会法律规范之精髓与真谛,让学习者变被动机械的学习为主动灵活的学习,避免把商法学科变成庸俗的记诵之学。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语境的设计与知识的传授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语境教学可以启发学习者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是法学教学的基本方式。所以说正是因为商法涉及的商事法律关系繁多及其应用性、实践性强的品格,传统的讲授式教学对其而言已较为单一,而案例教学即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我们应通过教学语境的创设,将二者有机结合:对于商法学之基础理论,可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而对于商事诸法之研习,则应注重学习者实务能力的培养,也即通过案例教学,对具体案例进行情境创设、分析与探讨,以加强学习者对商法理论的理解与运用,培养学生对法律问题敏锐的洞察力。
  
  三、商法课程教学范式构设的路径与策略
  
  “范式”是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提出的一个词汇,此著一问世,该词汇立刻被学界接受。有学者总结,库恩的范式理论是一全新的理解系统,提供的是一全新的理论背景,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学术活动的大平台、论坛,是一种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今天我们在此讨论商法课程的教学范式,即是以商法案例教学语境设计与分析为视角,探寻如何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发掘案例教学法在商法教学中的功能与地位。笔者认为,案例教学首先具有引导功能,即通过对案件的讲述和评析,使学生置身于社会的客观情境,从实践到理论,并上升至法学理论探讨的层面;其次具有系统化功能,即通过对案例教学内容的系统化、个案分析系统化,将所有的教学案例作一个整体规划,并考虑各部分通过案例来承接和过渡,保持教学内容的连贯性、统一性,让学生在循序渐进的过程中接受商法知识,由浅至深、由表及里、由低到高,从而达到融会贯通的效果,这也符合教学的一般规律。我们认为基于以下路径与策略来构设商法学科的教学范式是必要的、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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