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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体系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1 06:28:02     阅读:


  内容提要: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越来越深入,但是概念及若干专业问题还有待厘清。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缓冲区”,不具“唯一性”而具“游移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文化空间”与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一般场所”是不相同的概念,遗产的评定不受“生源地”所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范性文件中使用“代表性”或“代表作”有其立法用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对象)既有相同点也存在区别,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也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空间 游移性 代表性项目 代表性传承人 立法思考
  中图分类号:G113 文献标识码:A
  一、序
  自“澳门历史城区”于2005年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之后,“文化遗产”一词开始进入澳门民众的生活辞海中,并渐渐被传播开来,进入政府部门、学校和小区,居民对此名词的认识经历了从陌生到熟悉、从肤浅到深入的演进过程。自2006年开始,澳门特区政府、学校、学术研究机构和社团也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项目的申报、调查和评定等一系列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目前,澳门已有十项非遗项目分别被列入世界、国家和本地区非遗名录[1]。2014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文化遗产保护法》生效实施,把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评定和保护工作纳入法律轨道,从制度层面将文化遗产事业向前推进。
  十余年来,澳门官方、社团、教育机构和科研单位采用不同形式对文化遗产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推广,使人们对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和保护的认知更加深入和全面。然而,需要看到的是,无论是市民,还是政府官员或学者,对于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概念和一些专业问题的认知仍然存在偏差,实有探讨和厘清的必要。因此,笔者决定再就“非物質文化遗产”这一课题进行梳理,撰成此文,以与同仁分享。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划设“缓冲区”和“唯一性”的说法
  由于非遗不以实物为载体,而是以“人”为载体,只有“人”才能承载文学、艺术、知识、语言、音乐、表演等特殊的技能;而不管从法律还是道德层面,我们都绝不能把“人”视同物理学上的“物质”。非遗概念所涵盖的内容分类如口头传说和表达、表演艺术、手工艺技能等,皆离不开“人”。没有“人”的长期社会生产实践,就不可能形成非遗;也不可能把非遗传承延续下去。非遗具有游移的特性,不固定于某一特定的地理空间,因此,我们不需要关注其与邻近环境的协调问题,因而也就不会有物质遗产保护中划设“缓冲区”的概念和相关专业问题的研究。
  由于人类社会具有多元性,人类社会也拥有多样化的文化——内容多样、表现形式也多样,只有这样才能创造出一个多姿多彩的世界。2005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以法律文件确认了这一点,为各国开展不同形式的文化活动,制定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政策、法规提供了国际立法的依据。这是我们在非遗的法律文件里找不到“唯一性”措词的原因。从非遗申报和列入名录的做法也可说明这一点:以“南音”非遗为例,该项目先由福建泉州、厦门联合申报,于2006年5月20日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之“民间音乐”类别;其后又作为“南音(说唱)”遗产项目由澳门申报,也于2011年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列入“曲艺”类别。由此可见,都是“南音”,但是可以通过不同的表现形式进行表达、演绎,同时也可以通过不同形式进行非遗项目的申报工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文化空间”与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一般场所”是不相同的概念
  笔者在《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里发现多项以“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命名的非遗,例如铜锣文化空间(The Space of Gong Culture,亚太,越南)、亚饶-戴高文化空间(The Cultural Space of Yaaral Degal,非洲,马里)、基努文化空间(The Kihnu Cultural Space,欧美,爱沙尼亚)、梅拉镇孔果圣灵兄弟会文化空间(The Cultural Space of the Brotherhood of the Holy Spirit of the Congos of Villa Mella,拉美,多米尼加)等。由此可以认定,此称谓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人类非遗代表作所创设的专业分类名称[2]。然而,经分析,我国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已公布的四批名录均没有发现以“文化空间”命名的非遗种类,笔者认为可能是我国目前对非遗的分类还没有在专业上创设此类别所致。目前我国对非遗共分十分类: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和民俗。
  “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这一名称,可以从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定义”找到相似的名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但是该条文并没有就“文化空间”作出定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8年11月通过的《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条例》将“文化空间”定义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但也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周期、季节、日程表等)或以事件为特点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和这一地点的存在,取决于按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3]由此可见,“文化空间”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并且是定格化的空间和时间,不能随意变换其地点和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在评定“文化空间”类非遗时,视角不应仅放在“场所”或“地点”上,否则,可能会与物质文化遗产的“遗址”、“广场”或“前地”产生混淆。例如,“澳门历史城区”这一世界物质文化遗产的对象就包括了“广场”(或称“前地”)在内[4],但它们不是上述“文化空间”的非遗的类别。“文化空间”类非遗评定的视角依然是“人”,与“人”结合在一起,须有特定的“群体”、“团体”按一定的周期,有规律地集结在固定的场所或地点,进行具有民间性和传统性的特定内容的文化活动[5]。简单而言,“文化空间”必须集聚人气,并由“人”进行代表该群体或团体具有社会、生活意义和民间传统文化价值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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