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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涉税风险管控探析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5 06:25:11     阅读:


  【摘 要】 高校作为一个纳税主体,长期以来在涉税事务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文章从增强纳税意识、设置涉税管理专岗、准确使用各类票据、重视税收筹划应用、加强校税沟通等方面就降低高校涉税风险,提高学校涉税管控水平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高校; 涉税风险; 涉税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4-0081-03
  高校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其纳税义务主体在法律上虽得以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高校的税收管理却存在诸多问题,一些学校的管理者及财务人员认为自己是事业单位,是吃财政饭的,依法纳税的意识不强,对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学习和了解,对一些涉税事务未能及时正确处理。高校暴露的涉税问题日益增多,已引起税务部门的重视。
  一、高校主要涉及的税收类型
  为了弥补教学经费不足,充分发挥高校服务社会的功能,高校也会从事一些经营活动。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规则,依法纳税是每个单位、公民应尽的义务,高校也不例外,它涉及的税收类型主要有:
  (一)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高校涉及营业税的经济业务主要有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技能培训收入,横向科研收入,教师公寓租金收入,体育馆、会议室等临时性场地费收入,文化服务中心打字复印费收入,食堂对外营业小餐厅的营业收入等。
  (二)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高校涉及增值税的主要经济业务有校学报对外销售的期刊、学报,文化服务中心销售的文化用品,一些实验室对外提供的有偿加工服务,食堂对外销售的加工食品等。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高校作为独立经济核算的事业单位,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国家为支持高校的发展,给予高校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收入为不征税收入,如财政拨款、按核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以及免征所得税收入,如学校收取的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培训班、进修班收入,高校服务于各业的“四技”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因此,高校发生的经济活动,除不征税收入及免征收入外,取得前述营业税、增值税有关业务的收入以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都属于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虽然是应由教师个人承担的税金,不作为学校的直接税负,但学校财务部门却负有及时代扣代缴的责任与义务,而学校教师的收入来源构成相对繁杂,除正常的工资性收入外,还有班主任津贴、课时费、超课时酬金、科研津贴、监考费、评审费、兼职讲课费等,扣缴不当极易对学校产生不良影响甚至风险。
  (五)其他税种
  高校涉及的其他税种主要有:(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三项税费在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时才会实际产生,是一种“税上税”。(2)关税,是指国家海关根据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与高校有关的主要是进口教学仪器设备,属于关税的课税范围。 (3)房产税,它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我国的相关税收政策,高校用于正常的教学、科研及其他教学配套用房产均免征房产税;而对外出租和校办企业使用的房产则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4)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高校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若用于出租或经营用,则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高校涉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
  我国高校的主要业务是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涉及的经营活动不多,涉税业务相对企业而言较少,但在税务处理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及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纳税意识薄弱,对涉税业务方面的问题把握不准
  高校系预算拨款单位,其主要经济业务很少涉及税务处理问题,加之相关部门对高校税法宣传不到位、税收咨询不到位,致使高校不用纳税的观念根深蒂固,自觉纳税的意识薄弱。许多高校管理人员及教师也缺乏相应的纳税意识,除个人所得税外,认为高校的其他收入均不涉及税收问题,因此在承接一些课题项目、技能培训任务时没有考虑相关的税收成本,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对收入性质认识不清,票据使用不规范,存在混淆开票的现象
  高校使用的票据主要是财政票据,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学生收费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证、捐赠专用收据等,也有因业务需要,从税务局购入的税务税控机打发票。有些业务人员认为只有开具了税务发票才会产生纳税义务,不开税务发票则无需纳税,于是存在对有些经营性收入开具财政票据,而不开税务发票的现象,孰不知纳税义务的产生与否不是看开具的票据种类,而是应分析收入的不同性质,区分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或是应纳税收入,正确使用不同票据,避免产生可能的税务风险。如学校举办的各类非学历培训,虽属于免税范畴,但税务规定必须先申报后退税,最终对高校不产生实际税负,有些财务人员就进行简单处理,直接开具财政收据,没有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极易被举报罚款,给学校带来风险。
  (三)会计核算不清晰
  目前高校会计制度仍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随着高校资金来源的多元化,收付实现制核算方式已无法适应其经济业务核算的需要。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是准确纳税申报的基础,也是税务部门进行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主要依据。高校现行的会计科目涉税科目用途模糊,不明确,不便于其他人员复核、稽查,一旦发生错误,旁人很难发现,可能发生多缴税或少缴税的情况,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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