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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案例分析|保外就医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1 15:10:23     阅读:

保外就医案例分析 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是“宽严相济”理论在刑罚执行上的实践。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身患严重疾病的;
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保外就医保障了罪犯接受治疗的权利,是一种制度关怀,也体现了对人生命的尊重。从社会效益上讲,既维护了法律权威与尊严,又体现了人道主义;
对监狱机关而言,节约了行刑成本,使有限的工作资源充分发挥效用,有益于监狱工作健康发展。当前此项工作存在薄弱环节,需要我们深刻认识,积极应对。本文试图以保外就医案件为例,加以阐释,期望抛砖引玉。

案例一:湖南宁乡青山桥镇的魏某现年72岁高龄,2015年被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本应于2018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魏某因身体状况不佳在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诊断出右侧颞叶脑出血、腔隙性脑梗死、高血压2级高危等,虽经积极救治但病情趋于恶化,随时可能危及生命,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经其服刑所在监狱提请,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魏某于2017年3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由其子担保获准回原住地紧急保外就医,宁乡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8日其刑满为止。至此,经狱方与社区矫正中心程序交接后,魏某之子将其接回青山桥家中进行治疗照护并签订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青山桥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上门看望并询问魏某的治疗情况,发现其病情渐有好转,本是好事。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了…… 2017年6月,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上门走访时,发现魏某不在家中。经询问得知,其子作为保证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私自将其送往怀化,并辩称魏某户籍所在地在怀化鹤城区,购买的医保卡也在怀化,此行是为治病。宁乡县司法局要求其子将魏某接回宁乡按规定办理请假外出治病的相关手续,但魏某始终不愿意回宁乡。经多方联系,2017年7月,司法局接到怀化市鹤城区电话,发现魏某与当地居民有过接触,工作人员立即找其家人了解情况,其子同意去怀化接回魏某,魏某再一次拒绝回宁乡,并于2017年7月31日玩起了失踪!几经折腾,宁乡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认为其子没有履行保证人职责,决定前往怀化查找固定证据,先后于魏某退休前就职公司确认其曾于2017年6月19日到该公司进行过医保视频认证;
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城南派出所处警记录证实2017年7月25日接群众报警发现魏某,并将其送往怀化市救助站;
经怀化市救助站证实2017年7月26日接收魏某后其便被一名妇女接走,随后失去线索。宁乡县司法局于2017年9月11日以魏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且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理由,依法向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建议对魏某执行收监。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同意了宁乡县司法局的建议,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由原监狱对魏某执行收监的决定,但魏某一直在逃。

事情的转机出现在今年5月,魏某的儿子认为其父刑期已满,竟然去监狱试图为其父办理刑满释放出狱手续,狱方迅速与宁乡司法局取得联系,确定魏某的行踪,2018年6月5日上午,青山桥魏某家中迎来了一行特殊的客人,等待魏某的是未尽的牢狱之灾。

通过以上案例不难发现,首先,魏某的法治观念淡薄,思想认识不够到位,过关了放荡不羁、自由散漫的生活,一旦出狱就不再愿意再到监管场所接受强制改造,采取种种方式逃避收监,在家人的帮助下,以外出就医为由,逃避监管、收监。其次,保证人是促使其违法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重要原因,保证人“只保不管”。“取保”是罪犯保外就医工作中一个必备环节,要求保证人对保外就医罪犯尽管束教育之责。但我国刑诉法对服刑罪犯保外就医是否需要保证人、保证人的条件与义务及法律责任均没有作出规定。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1990年制定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取保人(即保证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该办法仅对取保人的条件作了规定,导致了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取保人只保不管,没有履行保证义务, “宽”失去了“度”,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案例中魏某的儿子作为保证人,非但没有尽到协助监管的义务,主动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一看病为由,帮助魏某逃离社区矫正的活动范围,逃避监管。第三,司法机关监督管理不到位,管理方式方法比较落后。魏某能够逃脱监管场所,离开监管场所,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不能时刻掌握魏某的活动轨迹。从案例中不难发现,司法机关是在上门走访中才得知魏某以及不在居住地,并未对魏某实施手机定位、定位手环脚环等等措施,导致魏某离开居住地时,司法机关人员也不能即刻了解到他的动向。

案例二:2015年6月1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司法局在市社区矫正支队呼兰大队、呼兰监狱、呼兰公安分局等部门的配合下,成功将一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

张某,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居住地为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镇。因诈骗罪被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服刑期间,张某因患左肺鳞癌被辽宁省监狱局批准保外就医。同年,张某相关法律文书转递至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局指定呼兰监狱接收张某档案,并为其办理了保外手续。2013年6月8日,呼兰区司法局为其办理了入矫手续。

在社区服刑期间,张某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以看病为由逃避监管。司法行政机关向其担保人询问情况时,其担保人搪塞敷衍司法行政机关,不如实告知张某的实际情况并为其隐瞒去向。同时,张某国还因涉嫌一宗诈骗案被公安机关挂在网上追逃,虽后经公安机关核实该起诈骗案与张某无关撤销了网上追逃,但是鉴于张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表现及其担保人的严重不负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向监狱管理部门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5月18日以(黑狱续保)收字[2015]第87号决定书作出对张某予以收监执行的决定。

为将张某顺利移交给执行监狱,呼兰区司法局一方面联系协调公安、监狱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抓捕,另一方面积极与其家属进行诚恳的沟通交流,争取家属的理解与支持。在此期间,张某始终不敢露面,而是通过其亲属不断的打听消息,试探、观望司法行政机关的态度,意图逃避处罚。在得到否定的答案后,张某迫于无奈,与司法行政机关取得了联系。在得知其下落后,我局立即安排专人与其对话、进行说服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既详细讲解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又指出不服从监管给其自身及家人带来的危害。在呼兰区司法局及社区矫正支队呼兰大队的共同努力下,张某主动回到户籍地接受收监执行。6月15日上午,社区矫正支队呼兰大队、呼兰监狱、呼兰公安分局派员来到呼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向张某宣读了《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在与呼兰监狱签写《社区服刑罪犯移交确认书》后,将张某顺利交付呼兰监狱收监执行。

张某被收监执行的典型案例,同样存在担保人的严重不负责任且故意隐瞒帮助张某逃避监管的情况,同时,张某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思想观念不到位,认识不到遵规守纪的重要性,认为只要自己病情没有好转就不会被收监,依仗自己患病为由,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多次以看病为由逃避监管,最终只能自食恶果。张某的收监给其他一些不服从监管和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保外就医服刑人员敲响警钟,这也是保外就医的执行期间的老大难的问题。

针对以上案例,不难看出,保外就医工作面临着在执行过程中的诸多难题,这也是需要我们一起急需探索、解决的问题,才能有利于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
有利于保障保外就医服刑人员的人权;
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资源,解决社会成本;
有利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蓬勃发展。就以上案例,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加快完善立法,用法律法规形式加以规范和约束。目前《社区矫正法》已经列入立法规划,建议相关部门在立法时将逃避收监的行为定为逃脱罪,加以规范和约束,震慑社区服刑人员。在实践中,逃避监管的服刑人员抓捕回来后也只是服完未未执行的刑期,缺少了对服刑人员的约束力。同时,对于保外就医后擅自不归行为的服刑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明确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司法机关在保外就医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上的分工,消除管理死角。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范担保人的行为,明确担保人的的没权利和义务,促使其切实履行担保人的义务。对于担保人严重不履行责任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手段。

二是落实工作制度,强化监狱和司法行政机关责任意识,明确执法责任。建议监狱管理局和司法局分别在监狱办理保外就医考察服刑人员过程中以及社区矫正过程中,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做到谁管理谁负责。加强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人财物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社区矫正宣传力度。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重视和争取,解决好基层司法所的实际问题,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充分认识并积极争取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主要是做好缜密深入的基础工作,发挥检察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作用。

三是充分发挥先进的科技手段、医疗手段来保障保外就医制度的完善。加大科技元素投入力度,建设信息化网络管理,通过手机、手环、脚环定位系统实时监控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的动向,做到早晚各查一次,了解保外服刑人员的活动轨迹。完善定位系统功能,做到服刑人员一旦有违规情况能够主动报警,进一步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同时,加大对保外人员的医疗鉴定机构的投入和支持,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明确的病情诊断意见,避免保外人员在医疗鉴定上做文章打擦边球。

四是加强法治宣传活动,增强保外人员法律意识。司法机关在接收保外就医人员后要定期举行法制专题讲座,通过要求法律工作者为其讲诉遵守法律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了解违法的成本。制定教育内容,将法制教育列入社区服刑人员八小时学习的规章制度中去,收看法律课堂,举办法律业务考试,帮助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树立正确的法律观、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组织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参观法院旁听,让其亲身体会法律的庄严性,切实增强法律观念。当前,省内选派了监狱民警到各地司法局挂职,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与监狱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了监狱民警的身份优势以及监狱管理工作经验,把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动之以理晓之以情,谆谆教导保外人员遵守社区管理规定,不要辜负家人的期望。

五是社区矫正社会化,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是提高社区矫正质量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始终坚持用群众工作统揽社区矫正工作,切实把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发动群众作为深化改革发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之策,广泛动员和组织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志愿者和村干部群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切实对保外就医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特别是加强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的建设,落实保外人员村内的帮教帮扶政策,让其周边的人对其帮扶教育并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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