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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思考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0 06:15:23     阅读:


  摘 要:诊所式法律教育在美国是顺应时代的要求产生的,我国法律教育引进诊所式教育也是必然。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学生不仅从他们的指导老师、其所参与处理的真实案件以及他们的客户那里学到大量的、重要的、其无法仅仅从抽象的案例分析中学到的重要技巧,而且,这些真实的案件还是学生学习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运作的实验室。诊所式法律教育对我国的高等教育改革必将产生促进作用。
  关键词:法律诊所;诊所式教育;法律教育;高教改革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在美国的产生与发展
  
  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主要是对当时的美国法学教育制度中的某些缺陷的一种反应。它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经验及基本技能。最为理想的就是通过在真实案件中代理真实的客户进行学习。这种法学教学模式之所以被称作“诊所”,是因为它汲取了医学教育模式的经验,即医学院的学生通过有经验的医生的指导而获得有关治疗病人的医学知识。
  近代以来,美国的大学法律教育遵循着以下发展轨迹:“当法学教育从学徒制度演进到正式的学术教育,以案例分析为基础的苏格拉底教育方法得以发展起来,学生阅读特定的上诉案件中的司法意见,并且通过对于特定案例的分析推导出它们一般的运用原则”[1]。虽然这种方法对于学习法律分析与推理不失为一种有用的方法,但是,许多其他的被证明对于从事法律职业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技巧在现代学术教育中却被忽略了,这些技巧包括:解决问题、法学研究、调查事实、交流、辩护、谈判、诉讼和选择性纠纷解决程序、组织和管理法律工作、以及分辨和解决职业道德的两难问题等技巧。学生通过传统的苏格拉底方法很难学到上述技巧,因为通过这种方法他们仅仅能够阅读到很短的、着重于抽象法律原则的司法意见。他们并没有介入到处理一个法律案件所需要经历的复杂的事实调查和人际交往中。书本上的法律如何能够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这一过程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律师和法学院师生的重视。为达到这一目的,现代美国的法学院大都设立了诊所法律课程。与此相适应,以往法学院校采用的案例教学法所忽略的诸多内容,包括律师职业的基本技能以及职业责任心,在诊所课程设置中获得了真正意义上的重视,从某种意义上说,对这些内容的培养成为诊所课程的根本甚至是唯一的目的。换句话说,在美国,诊所通常被视为培训未来法律人才的专门场所。[2]
  依托于法学院的“诊所”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可以成为一种有效地提供法律援助的途径。一方面,真实地客户从学生参与处理的真实案件中受益,另一个方面,学生不仅要努力地设法解决真实案件在事实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各种复杂的问题,而且也会认识到现实社会中有违公正的方面。诊所式法律教育于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学生急于为促进社会进步而贡献自己的力量。时至今日,在美国的法学教育中,法学院的教师明显地被分为“常规的法学院教师”和“诊所教师”。诊所教师仅仅被视为教授学生实践的工作人员,学校既不对他们的研究成果作要求,也很少给他们研究的时间。而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如果在学校期间不选修诊所的课程的话,一般被认为是不可思议的,毕业后很难在社会上谋到一份法律职业。[3]这正是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普遍受到学生欢迎的原因之一。
  
  二、我国引进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背景分析
  
  自从恢复法学教育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就是以课堂教学为纲,以闭卷考试为目,学生难以克服被动性、消极性和应付性。[4]学生只注重对教师课堂讲述内容的记录与背诵,由于实践知识的局限性,学生很难对教师所讲述的知识积极的、批判的思考,“背多分”在大学的考试中仍然是一条牢不可破的定律。在考试后,由于学生需要学习新一个学期的课程,对旧的知识没有作有效的复习与巩固,知识忘却率极高。有学生形象的说:“老师在课堂上讲的什么,我不清楚,我清楚的是考试前一定要把老师讲的背下来,否则会很惨的”。可见,应试教育依然是法学教育的主流。
  中国法学教育应向何处去?法学教育的着眼点在哪里?众所周知,有什么样的法学院就有什么样的法律人,有什么样的法律人就有什么样的法治社会。法学教育不仅仅是传授刻板的法律知识,而且还要培养具有法律信仰,能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最终实现法治化社会的高级法律人才。具体来说,现代的法学教育不仅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还要培养出大批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由于法学教育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不能脱离实际而进行孤立的研究。现代法学教育必须知与行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一致,这要求中国的法学既要重视理论讲授,也要重视实践应用。
  传统法学教学形式的缺憾使得很多从事法学教育人士深感担忧,如何突破传统教学模式的限制,使我国的法学教育真正能够培养出一大批具有对抗制精神,理论与实践水平较高,综合素质较强的高级法律人才,这直接关系到我国现代法治社会构建的成败。在此背景之下,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被美国的一位著名法学院院长介绍到中国。自2000年9月至今,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等国内二十多所高校或高校的法学院在传统的法律实习实践的基础上,引进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提高学生法学理论学习与实践应用能力的结合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功能分析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功能定位
  1﹒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功能定位
  如上所述,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与此相应,对于其功能的理解自然并非从一开始就十分清晰的。面对当时美国社会司法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提供法律服务的不力等问题,美国法律界和法学院校的师生们开始更多地思考法律教育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所应发挥的作用。一方面,学校认识到自己不仅应当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应当培养学生有意识地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提供帮助;另一方面,学生也希望在提高自身实践能力与专业技巧的同时,能够为促进社会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随着诊所式教育的推广,其教育与服务并重的功能定位也基本确立。目前,美国每年都要进行“全美法学院校十佳诊所”的评选,评选的重要指标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学生主动学习的情况以及法律实践培训的情况。这实际上是对诊所式法律教育功能的又一次阐释。由此可见,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基本功能定位于:为社会提供一定的法律服务,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的积极性,并从中培养学生对社会的职业责任心。
  2﹒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功能定位
  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功能如何定位,这是我们引入这一教学方法时必须思考的问题。从总体功能上来看,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功能与美国是一致的,也应当是自我教育与服我社会。但是我国的法学教育工作者并没有完全照搬美国的模式,而是始终坚持结合本国国情,尤其是本校的实际情况,设立了各具特色的法律诊所,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法律实践活动。例如:清华大学最初的法律诊所是与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共同设立的“调节诊所”,北京大学在法律诊所案件类型中加入了社区服务的项目,西南政法大学的法律诊所则提出了“服务西部,送法下乡”的口号,武汉大学在原有“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的基础上组建诊所,中山大学则充分利用广东外来工集中的优势,开设以劳动法为主的诊所,为以外来工为主的弱势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5]到目前为止,可以说,我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功能仍在探索之中,但是,经过近几年的探索,已经逐步显示出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运作模式。即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民众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尤其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进而培养自己的法律实践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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