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地理学案 > 内容

从法律的价值和效果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7 06:12:13     阅读:


  【摘 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但在长期的实践中,关于如何看待“教育”与“处罚”两者所体现的法律价值和实际效果,以及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较好解决,片面强调一方,而这显然违背立法原意以及法律的精神和价值。因此,从价值和效果两个方面出发来分析该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重塑该原则的法律构建,对指导实践工作大有裨益。
  【关键词】教育与处罚;法律价值;实际效果;问题与完善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第一次以写入我国法律是在1986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执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明确了“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该项原则的精神实质是:教育是目的,处罚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也即是要求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治安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不能一味的要求处罚,更不能为了处罚而处罚和以处罚代替教育,而是既要强调教育,即对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中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存在法定的不符合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人要进行批评和说服教育,使其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的本质,以防再次实施违法行为。同时,对于那些社会危险性较大、以单纯教育的方式不能达到理想效果的行为采用处罚加教育的方式,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这也体现出法律的“罪责相适应”的基本精神。
  作为一项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立法设计是综合考量法律内涵与现实需要得到的,其旨在发挥法律在该项原则指导下最大效益的发挥,也可以说是达到法律精神与司法实践的完美结合。教育与处罚作为体现和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分析其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的价值内涵和实践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该原则所追求的价值与效果
  作为治安案件办理的一项重要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了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等切身权益,也关乎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基于此,就不能简单地将其认为是在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的一项政策性规定,而要通过其背后所蕴含的价值取向和实施所带来的社会效果两方面来理解其真正所表达的内涵,只有这样才能正确指导我们的实践工作。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来对其进行阐述。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
  总的来看,《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对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较小、尚不足以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罚,以此来达到教育违法行为人、弥补被害人、维持社会秩序的良好状态。可以看出,治安管理的对象并不同于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即使它们在形式上具有较大的相似性,但无论是从违法者的主观方面,還是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后果来看,法律所追求的效果应当是违法人行为的快速矫正和观念的转变,以达到尽快消除不良影响,恢复良好的社会秩序的效果。
  基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行为的这些特点,以及执法者所想达到的效果,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则在理论上是以最小的成本实现这一目的的正确选择。尤其是教育的手段,其在节约大量司法成本的同时,实现的是违法行为人从思想观念到行为上的转变,最终的结果则更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而这也正是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所在。
  (二)治安管理处罚对象的性质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四大类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而处罚的手段则包括了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以及对外国人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等,其所涉及的大都是关乎公民的切身利益的内容,包括人身自由、财产以及经济活动的自由权利,而这些权利也是国家法律尤其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从法律的本意来看,作为一部“良法”,其所追求的并非是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某些权益,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立法层面,则对这类处罚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既在数量方面,又在程序上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而这一点从其他原则的内容上也能够看出,因为它们作为指导性原则共同体现了这部法律的价值追求和实际意义,这一点它们是共通的。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要求的是利用教育的手段和处罚的手段并举,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而就实际效果而言,在执法人员看来,处罚要明显好于教育,因为它提高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使其在人身、财产方面受到了损失,对其有更好的惩戒和警示作用。以引起一时轰动的“杜宝良案件”为例,公安交管部门在杜宝良违章累计多达百次的时候才对其进行处以巨额罚款,而在这之前杜本人却对本人违章一无所知。虽然本案最后法院判决杜胜诉,但是从这一事件的过程中,我们依旧可以看到执法机关在面临“处罚”与“教育”两种手段时的选择以及考虑的出发点。
  但是,作为事后的处罚行为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其所造成的是“以暴制暴”的方式,从数量看,最后的结果是双重的法益受到损害,如一人因将另一人打伤而被处行政拘留,结果是被害人身体遭受伤害,而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这更是进一步增大了为达到社会稳定所需要的成本和代价,其效果如何并不能确定,这一点,从一些惯犯的身上就能看出。
  (三)教育与处罚的结合
  教育,一般是指通过对违法者进行批判教育和法制教育,采用典型分析等方式帮助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防其进行再犯,同时社会起到法律宣传教育的效果,实现个人效益和社会效益。处罚则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达到打击违法、教育违法分子、维持社会稳定。两者方式虽然不同,但就其所追求的效果来看,是没有本质差别的。
  从二者相结合的角度来说,笔者认为,二者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互通的:教育,就其在法律中所起到的作用来说,其本质上依旧是一种“处罚”方式,这里将其称为“软处罚”,即通过思想层面对其原有的观念进行“改造”,使其思想和行为与法律规定相符合,预防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实现法律的价值;处罚,就其所要实现的目的来说,其属于“教育”手段的一种,这里称之为“硬教育”,即通过身体和物质等方面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使其意识到自己原有观念和行为的错误,最终达到转变思想的目的,也达到预防的效果。从以上角度来说,二者是没有差别的,其所要达到的依旧是法律价值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应当同等对待,在实际中同等使用。如果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教育”则更是首选。

《从法律的价值和效果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热搜

《从法律的价值和效果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doc》

VIP请直接点击按钮下载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请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软件打开,如发现文档不全可以联系客服申请处理。

文档下载
VIP免费下载文档

浏览记录